土地能不能不租用和徵用,土地徵用和租用的區別

2025-01-01 14:05:11 字數 3403 閱讀 4229

1樓:網友

工廠企業是無權徵用農村集體用地的,如果需要徵用農村集體用地,必須有當地**通過國土部門對農村集體用地進行徵收,將集體用地轉為國有用地,期間會對土地承包人給予徵地補償費(包括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養老保險)),完成徵地工作後再由國土部門採用招拍掛的方式出讓給工廠企業,時限是50年;除此之外,工廠企業只能夠通過租用的方式獲得農村集體用地的使用權,而且租期有限制,這種情況叫做農用地流轉,屬於農業部門的事情了。

-國土人。

2樓:聖高韻

現在沒有自願這一說 都是強制的 你就是有意見 除非你後臺硬 有關係 他們不敢動你 要不然他們會有好多的手段來讓你自願的 現在的這種報道還少啊。

3樓:夏日裡的樂啤露

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們對分給你家的土地在法律上享有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流轉,也就是說,可以出租,但是必須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如果你們不原意出租,仍然可以自己耕種。如果國家需要徵用土地,也要依法給你們補償。

土地徵用和租用的區別

4樓:洪舉

法律分析:土地徵用和租用的最主要區別:徵用具有行政強制性,而租用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土地租用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徵地和租地有什麼區別

5樓:王佳紅

法律分析:徵地是徵收的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租地是場地的租賃。徵用需要滿足相關緊急條件 ,如搶災救險,而臨時租用不屬於法律概念,租用就是租,本身就是不改變土地用途和權屬。

租地:就是租借耕種的一塊土地,不改變土地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州脊拿,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冊搭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乙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野好。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徵用和租用有什麼區別

6樓:沈展

法律分析:徵用具有行政強制性,而租用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1、土戚臘汪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2、國有土地租用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後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局前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高仔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徵用的土地還能出租嗎

7樓:寧寧說法

律師解答。**用地一般可以出租給個人使用。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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