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公司要求籤了乙份協議,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工作,該怎麼辦?

2024-12-25 23:45:18 字數 3740 閱讀 6985

1樓:好的情感需要互相成全

其實這就是乙份競業協議,因為你掌握了核心技術,若在離職之後去別的公司工作,就會讓原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公司也不會只讓你籤協議,肯定會給予你一定的補償,比如說在這半年之內每個月給的工資是和之前一樣的,不會讓你沒有收入。你可以選擇簽訂,這樣還能獲得賠償,且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半年之後,你就可以從事本職工作了,不會影響收入。

有些年輕人在畢業之後會進入某個大型公司工作,會跟著老員工學習很多的技術,慢慢的成為了公司中很重要的人才,也掌握著很多的專案,對於公司來說是很重要的。隨著時間的流逝,年輕人變成了中年人,他們也想去更好的公司中發展,並不想待在這家公司了。但是中年人手中的技術是通過公司而學來的,所以公司是有權利讓員工簽訂競業協議的。

員工最好的做法就是同意,這樣就能夠有補償,也不會影響其後期的工作,不會讓你的名聲在業內變得很差勁。

有些人的脾氣是比較槓的,認為這些年以來為公司做的貢獻非常的多,認為已經還完了,根本不需要簽訂就業協議。員工就會和公司打官司,但法院很大程度上會判決公司勝,根本不會理會員工的訴求。其實員工的考慮也是有原因的,畢竟半年不工作肯定會出現手生的情況。

比如該員工從事的是獵頭行業,在半年之內手中的很多人脈都會被別人搶走,依舊沒有了資源和優勢。這可能就是打工者的悲哀,很多事情都是受制於公司的。

在公司中工作的時間比較久,也可以一直幹下去,可能能夠得到股份之後也有分紅,所賺的錢是比較多的,根本不需要跳槽。

2樓:擺擺說娛樂

既然自己已經想清楚要辭職,公司要求自己籤這份協議其實也可以想通,畢竟公司只會從自己的角度出發,我相信半年的時光很快就會過去。

我相信大部分公司針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或者一些特殊崗位都會有保密協議和同行業競爭協議,這就意味著辭職之後在一段時間不能從事相關專業的工作,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既然自己已經想清楚辭職,那麼就要做好辭職之後的結果,理性面對便好。

既然辭職是自己的選擇,那麼就要做到問心無愧就好,畢竟重新開始選擇工作也是自己的選擇。在職場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選擇,既然是要辭職就是想清楚了之後的決定,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公司規定不能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也是從公司的角度出發,這是對於人才更好的保護,也避免了自己公司受到更多的損失,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很多時候在入職的時候就會簽下相關協議,要求自己在辭職後不能從事相關工作,既然自己選擇了辭職就應該承擔這份後果。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不是多大的問題,畢竟三百六十行自己有很多選擇,更何況半年的時間並不算很長,只要自己咬咬牙很快就會過去。對於自己而言,如果真的很想從事自己之前的相關工作,可以把這半年當作乙個過渡期,幫助自己更好的成長。

辭職既然是自己的選擇,要麼就要有承擔的勇氣 ,自己想清楚就是最好的交代。辭職後可以充實自己 ,不一定非要從事之前的那份工作,可以好好地想清楚自己的打算,這樣才可以更好地開展下乙份工作。

3樓:彩虹巧克力糖豆

你也只能夠再休息半年了,因為這份協議是你自己籤的,而且有業內有很多規矩也確實是這個樣子。

4樓:it達人小劉

你可以拒籤的,你拒籤公司不會把你怎麼樣,你還是可以正常離職的,公司讓你籤這個協議是不合理的。

5樓:金牛愛仕達

你不要覺得不籤就是沒人情味,辜負了大家共事一場的情誼,不要給自己太大的壓力和負擔,籤與不籤你都是擁有自主權的,沒有人可以強迫你。

辭職時公司簽了乙份協議,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這是否合法?

6樓:帳號已登出

辭職時公司簽了乙份協議,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這是合法的行為,是職場中很正常的現象,這是對公司利益的保護。

我們都知道每乙個人都不一定在乙份工作上走的長遠,很多時候都會面臨辭職,所以在辭職的時候規定半年內不能從事本專業領域的工作,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有些時候不排除同行業競爭,把優秀的人挖走,如果這樣的就會導致員工離開以後合理利用自己的資源幫助新公司做事,這肯定是損人不利已的行為。

我們都知道人的記憶還是有一定的好處,如果辭職之後就去從事相關專業的工作,那麼就會帶著公司的一些知識去探索另外一家公司,在很大程度上還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影響。如果規定在半年之內不能從事本專業領域的工作,那麼就會隨著時間的消逝,讓自己對於相關領域的工作慢慢淡忘,從而對公司沒有太大的威脅。

我們要知道大多數公司都是把利益看得很重,如果員工不能在第一時間為自己創造價值,那麼肯定不會把時間浪費在等待上面。公司不一樣自己的員工離開之後給自己帶來威脅,在半年的時間才能培養優秀的人,進而完全取代他的位置,這半年就是乙個過渡期,讓公司得到更大的發現。有一些公司會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擇手段,眼中只有利益,會不惜任何代價挖走其他公司的優秀員工,在員工辭職的時候簽訂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這是保護自己公司利益的表現,我認為值得提倡。

其實,在我看來簽訂半年的同專業領域規定十分合法,畢竟可以防止惡性競爭,這是保護公司的做法。

7樓:愛情來了擋不住

這是不合法的,因為只要辭職了,就不是你們公司的人了,你也沒有權利要求人家以後不能從事什麼工作。

8樓:放手的田園

對於這樣的情況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相關的勞動法規定,這樣的協議是不合法的。

9樓:少林小燈泡

公司的要求合理,但是前提是公司得向你支付補貼,補貼規定是不低於你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如果12個月平均工資30%沒有達到你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那麼得按最低工資發放。

辭職後公司簽訂兩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工作,合法嗎?

10樓:信必鑫服務平臺

一、具有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如果用人單位有約定競業限制的話,離職後二年內不能從事同行業的,但是用人單位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

二、《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司與員工簽訂一年內不許離職協議違法嗎

11樓:任海峰

法律分析:公司與員工簽訂一年內不許離職協議,是與法律相違背的,是違法的,屬於無效的條款。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屬於無效的條款。

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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