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勞動法2016甲方違約乙方如何賠償?

2023-03-05 14:15:04 字數 3567 閱讀 1658

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中甲方違反了那些規定乙方可以要求賠償

2樓:半盞幽燈

大致共有三種,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適用,具體請參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的,自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起一個月後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其雙倍工資的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許多合法解除的情形(如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約),均需支付經濟補償;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即無理由、無依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都屬於違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相當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其他。還有一些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包括違約行為、工傷、未繳納社會保險、強令作業造成損失等。

3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 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 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違約勞動法怎麼賠償乙方

勞動法——保密協議

4樓:拜疇張廖初南

原來的競業限制年限最長是可以約定為3年的,由於該保密協議在新勞動法頒佈實施後簽訂的,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的規定。但並不因此而失去法律效力,只要簽訂物件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範疇,還是需要遵守競業禁止二年的約定的。

但保密協議上並沒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同樣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規定,應該是無效的。

5樓:這個我略懂

1.保密條款的期限不超過兩年。

2.合同中未提及甲方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保密條款的違約金只有在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時候,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你只是辭職不受此限制,你只需提前30天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就行。

4.離職後如果單位仍需你守此保密條款,需向你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合同裡未提及,可由雙方協商,但最長不超過兩年。

如果單位無支付,則無權要求你守此承諾,出無權要求你支付違約金。

6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和支付違約金是兩碼事。

你只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離職,就可以與公司接觸勞動關係。

違約金,是在你違背了保密協議相關條款的情況下,比如:洩露了公司的技術等等情況下,才構成違約,跟勞動合同的解除沒有關係。而且此保密協議在你離職後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且只有在你離職後公司為你的保密義務按規定每月支付相關的保密費用之後才生效的。

勞動法甲方違約的法定責任是什麼?

勞動法中乙方沒有提前30天通知甲方應當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因員工提前走人,造成工作有實際的損失才能,要求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乙方是勞方?還是甲方是勞方?

因違反勞動紀律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是否應該交違約金 10

9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金條款屬於雙方平等協商、自主訂立的條款,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像你們之間的這種違約責任規定屬於排除性,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才需要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違約責任的。但是,甲方即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沒有法律規定的事由強行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則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應當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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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 10,勞動法 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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