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蘇州的甦醒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分析:1、公司被收購,一般不會涉及員工的勞動合同問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
2、與無錫分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與一個新的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規避「2次合同後再簽訂就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與無錫分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員工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津貼等等,可能會隨之發生變化。只要與該分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你就只有接受這個事實。
2樓:北銀
想降低人力資源成本和風險。
公司被收購,我們跟原公司簽了解約合同,跟現公司簽了新勞動合同,以前跟原公司籤的合同還有效嗎
3樓:山人老施
公司被收購。員工以前籤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繼續下去,也可以新籤合同。但現在的公司必須承認以前的勞動者工齡延續的。
不然,老公司須賠償員工m+1。
4樓:
既然簽了解約合同,那麼原合同自然就無效了。以新公司的新合同為準。但是原公司的工齡應當合併計算到新公司。
如果沒有籤解約合同,那麼不需要簽訂新合同,原合同由新公司繼續履行。
原公司被收購,我不想和新公司繼續簽合同,離職會有補償嗎 5
5樓:蒼洱白子
經濟補償,是按照工作年限來補償的,6個月以上1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下的,補償半個月工資。而且要與公司協商賠償,賠償是按你月工資來賠償的。
社保問題,公司只繳納到你離職那個月。公積金,只能由公司幫忙繳納。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支付 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我們分公司被收購了(原公司仍然存在,我是和分公司籤的合同),我可否無條件拒絕去新公司,並要求賠償呢 5
7樓:王元頁
能不能有補償金看收購協議和給你的條件。
一般只有n,n+1是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僱補償金原來單位支付。
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原來合同,工作年限累計計算。如果不累計計算,原來單位支付補償金。
私下錄音也不違法,辭職可以協商,只要沒欺詐脅迫,很難說違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是誰要看你仲裁請求,履行合同是對新單位,要補償金是對原來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原來是分公司,那不叫收購叫縮減,法人仍是原來(總公司)的法人。除非是子公司。
公司被收購後,被收購的公司的工人的福利由接手的公司承擔。
接手公司要求你辭職是違法的。
公司被另外一家收購了,要與新公司重新籤合同,老公司是不是要賠償?
9樓:西政自由鳥
不需要,之前的工作年限計入新的合同。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10樓:
簽約後由新公司負責你們了,如果要解僱的話才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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