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廠裡面兩人吵架,人用叉車壓死了另外人,工傷會賠錢嗎

2022-11-07 03:10:11 字數 3752 閱讀 7584

1樓:劉付利律師

不屬於工傷事件,所以工傷不賠。應當由侵權方承擔責任。一是判刑,二是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2樓:panan丿

工傷不會賠錢,這屬於個人故意傷害罪,死罪,跟公司無關,公司最多象徵性的給點!

3樓:

應該不會的,這是屬於刑事案件,不是什麼工傷,本來兩個人有糾紛結果搞出人命,理因由另一個人賠償。

4樓:邪見博士

這不屬於工傷,屬於**,可以申請民事賠償。單位管理不到位,可以一併要求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不會賠,這是故意殺人,但是工廠有管理責任。

判的時候刑事附帶民事讓殺人那個和工廠賠錢。

6樓:健康快樂

如果是形勢案件,是由當事人承擔責任的,你說的這個是故意傷害罪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單位和保險公司是不賠賞的。

7樓:

這是故意殺人罪,跟工傷沒關係。沒死叫故意傷害。都是重罪!

8樓:靚雕

應該不會,因為是兩個人吵架,不是工作時發生的事故

9樓:剛剛

工傷肯定要賠錢,問題是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才可。

10樓:護天好帛淑

只能說是有責任,不會完全賠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你有確定履行職責的時候引起真吵導致的,不然是沒有辦法認定是工傷,就得不到工傷的理賠

12樓:楚人亂彈

除非死者是因履行職責引起爭吵而亡,否則難以認定工傷。

13樓:雨紅葉孤

不可能,是犯罪,那個用叉車的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是工傷這麼簡單了,是刑事案件了。應該由警察介入處理。

在廠房裡開電叉車撞到人了廠裡已經給她報工傷了後面她還問我要錢去除疤這個錢我該給嗎?

15樓:

你開叉車撞到人了,廠裡已經給他報銷了工傷,還要錢出疤痕,我個人感覺哈,應該給的,不管怎麼地?你已經把人給撞壞了,就應該相應的給您賠償,繼續多少錢?你倆可以溝通,這樣你也心裡安慰點,也給人家一個交代,這樣兩全其美,你覺得呢?

16樓:海的一分子

你應耐心向對方解釋 廠裡既然已經給予了工傷待遇 就說明會按規定給予相應的**保障 就不應再向你個人討要**費用

在廠裡上班開電叉車撞到人了廠裡給她報了工傷後來她要去除疤問我要錢這個錢我該不該給?

17樓:君哥爰生活

你說的在廠裡上班開叉車把人撞了,給他工傷,以後給他工傷,以後他還要突發的錢,你說給不給這個既然是咱們創造,咱們應該把責任負到底。

18樓:等等等等

工傷跟你的補償沒有關係。工傷只是因為她工作期間導致的受傷就會給,其餘的你的肇事賠償還要正常支付。

在工作時間內工人去給電動車充電(廠內車棚)在返回車間的路上被廠內叉車撞死算工傷嗎

19樓:王元頁

充電屬於工作任務,可以認定工傷。如果與工作無關,一般很難認定工傷。即使認定工傷,因為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也是第三人賠償。賠償按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

看雙方責任比例,按責任比例要求發包方賠償,因為叉車司機是工作中,造成別人傷害,可以要求他工作單位賠償。賠償按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處理

20樓:遼陽張

勞動者與資方簽定了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關係,這和一般的勞務關係不同。勞動關係,勞動者有過錯,仍然由資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務關係,勞動者有過錯,資方不承認責任。

本案件,儘管勞動者違反工作紀律,仍然按工傷來解決賠償問題。如果資方交了工傷保險,那由工傷保險賠償。如果資方沒交工傷保險,由資方進行賠償。

勞資雙方對工傷有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員工在廠裡開廠裡的叉車不小心撞到員工怎麼賠

21樓:鄧祥株

工傷啊,有買過工傷保險的由社保出一些費用,由肇事者也應當承擔一部分,如果沒有買工傷保險,單位和那個肇事員工出這個費用。

22樓:飛機頭

不嚴重的話你就去看看人慰問下,公司有保險,嚴重的話公司也有保險,你出一部分,不要太擔心,常用的事。。記得采納哦

23樓:買芝

報警,公事公辦,別到時候私了,有隱患

24樓:

公司承擔主要責任,當然個人也要承擔一小部分

25樓:我

廠裡算主要責任。。。這個屬於工傷範圍。

26樓:

工傷,用工傷保險賠?

27樓:星空下的仰望

這是工傷,由公司賠償損失。

在工廠上班被叉車創傷,造成盆骨及尾椎骨折,工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廠也沒上報工傷?

28樓:

找律師諮詢,看怎麼幫你討回公道。但以後找工作,最好先簽勞動合同

2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去上班沒簽勞動合同 公司已犯法 不報工傷更是 可以先去仲裁看看

在工廠內被叉車撞傷了算交通事故還是算工傷?

30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職工所在單位,職工所在單位。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因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後,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同時,將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後的三十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

二、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時限為一年,遠遠長於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另外,由於在很多工傷發生的情況下,受傷職工大多在醫療機構接受**,很難辦理工傷申請等事項。對用人單位的申報時限要求較短,主要是為了加強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便於有關證據的蒐集與分析,儘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時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對個人的申請期限作較長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充分保證職工的申請權利。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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