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柴名次濫留
公司註冊資本1116萬元,某大股東出資615.8萬元(有銀行進帳回單),購買了公司55.1792%的股份,併成為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
就在公司工商註冊登記後的第二天,他在短短的47天裡,將其股本615.8萬元全部從公司帳戶偷偷地抽走,而普通小股東毫不知情。但其卻在隨後的幾年中利用虛假股份分紅92萬多元。
至2023年,股東們對公司長期處於虧損狀況產生質疑,因此要求公司對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後才發現:早在四年前某大股東就將615.8萬元的個人股本從公司帳戶上偷偷地全部抽逃走了。
2樓:智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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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所以按照相關規定,公司章程是可以對於股權的事情做出規定,也就是說「股東抽逃資金,視為放棄股權」的規定,在公司內是有效的,屬於約定解除權的規定。但公司若要解除股東資格,仍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召開股東會作出除名決議的方式進行,否則未到期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並不當然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