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馬邊綠茶
無效。無論自願與否,只要合同內容有違法的條款,該條款就無效。如「二十四小時上班」是勞動法所不允許的,該內容無效。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所以無論是冠以自願的「二十四小時上班」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規避勞動法規定而訂立的合同,只要不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勞動者休息的,都是違法行為,相應的合同就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樓:
這是啥合同呀,還是和學校籤的。哪有一天二十四小時都上班的,還沒休息。
我在一家國企上班籤合同是八小時制可上班是:二十四小時上班二十四小時休息,最近一個月只有週六休一天而
3樓:墮落之天使神
最好不要。你要明白你一旦那麼做。等著你的就是一沓一沓的小鞋。
用人單位早晚班轉班時讓我工作16小時,我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籤的是
4樓:蒼洱白子
如果單位不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休息,勞動者與單位協商不下,那麼反映到勞動局解決,申請賠償。
5樓:
這個你要留證據才可以起訴
我學有兩個保安人員:學校領導要強求我兩人,天天二十四小時上班合不合勞動法嗎?
6樓:善良的嶶笶
不合法,但是也沒有辦法,你去提意見,他們就不要你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他們
單位沒簽勞動合同,上二十四小時班,現在辭退我,又沒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我,如果經濟賠償應怎麼計算,
8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合同,而且超過8小時工作制度的,而且違規解除勞動關係。那麼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籤合同,單位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賠償;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因此,勞動者要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才能獲得賠償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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