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現在多月,我打算和老公離婚了,請問我能爭取到兒子的撫養權嗎

2022-09-19 00:15:19 字數 5849 閱讀 7225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有下列情況的可隨父親: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如果沒有上述特殊情況,媽媽您有很大希望爭取到兒子的撫養權。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的,一般2歲內的寶寶,特別是還在哺乳期的寶寶,都是考慮判給媽媽的,要是你們能協商好最好。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孩子畢竟還小,還是跟著媽媽比較好,最好不要離婚,孩子還太小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要看你的經濟狀況,從法律角度看應該是判給你的,但是我覺得還是要看你的經濟情況,要是經濟情況不好,還不如不要,跟著你也是受罪,不過,退一步說,我覺得還是不要走這一步好,下一個也許不如這個。三思而後行。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肯定是能的,不過一個女人帶著小男孩在組建家庭肯定會受影響,還是把孩子給了他爸爸吧。

6樓:匿名使用者

能的,因為你的孩子還小還在哺乳期,法院會考慮判給噢媽媽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一定要和你爭的話,會有點麻煩,不過只要你有能力養的話,還是可以的,比較寶寶現在還小,需要媽媽多一點

8樓:之威慶達

這個首先要雙方協商.你兒子現在10個月大,如果處在哺乳期,可優先考慮撫養權.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未滿兩週歲的寶寶在離婚是一般撫養權是判給媽媽的.如果沒有不能挽回的大問題,建議還是不要離婚.

10樓:匿名使用者

還在哺乳期的嬰兒大都是判給媽媽的,不過也會看男女方的經濟條件的,如果條件不差就肯定是可以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你家孩子這麼小肯定是要判給你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的,哺乳期一般歸媽媽的,只要你有收入就一點問題也沒有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看雙方各自的經濟條件吧,孩子還那麼小呀,既然剛有了孩子,還是兩人冷靜下來想想吧。對於孩子來說,離婚的事還是慎重吧,怎麼說都是有影響的。我期待你們有圓滿的結果哦!

14樓:匿名使用者

哺乳期內的寶寶是歸媽媽。如果不是哺乳期,你的經濟條件比老公好,家庭壞境,有沒有人照顧寶寶之類的,都會影響到你是否能爭取到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孩子2周前都給媽媽的,但是離婚真的可以解決事情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什麼不能挽回的大問題,建議不要離婚,孩子太小了。那麼小的孩子,通常會判給媽媽養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都會判給媽媽,除非自己沒那個經濟條件,無法撫養。最好不要走這一步,對寶寶不好。

1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能拿到~~因為寶寶還這麼小,離不開媽媽的~~跟媽媽在一起有利於寶寶的身心發展~~

19樓:匿名使用者

二週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優先判給媽媽的,有句俗話不是說,寧跟討飯媽媽,不跟寶馬爸爸,媽媽對孩子更有耐心更有愛心,畢竟是媽媽生下來的,親放心去爭取吧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們因何想要離婚,但寶寶這麼小,離婚的話,一般會判給媽媽。可自己一個人帶著寶寶,再要組建新家庭,條件就沒那麼好了。幫考慮一下,如果不是太問題,能溝通還是多溝通一下,看看能不能有轉回的餘地。

2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在哺乳期的寶寶,也就是在寶寶3歲以前,都是可以判給媽媽的,孩子還這麼小,什麼事情要走到這個地步,要好好的考慮清楚在做決定

女方提出離婚已做手術,兒子15女兒12一直是我帶,孩子跟爸爸沒感情,這樣我能爭取到兒子的撫養權嗎?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時候法院可能會依照你們的經濟實力進行酌情而定的,還有就是看孩子的意向,因此這是一個綜合性的不能肯定會怎麼樣的結果,但是話反過來說了,孩子都這麼大了,你們有什麼問題就好好的溝通一下,儘量不要去走這一步,去維持好來之不易的婚姻和家庭。

23樓:享受科學生活

你好,是可以爭取的,可以私下協商,或者法律起訴

丈夫向法院提出強制離婚,而我沒有固定的經濟**,現在我們都在爭奪兒子的撫養權,請問我能爭取到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一般都會判給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法院判前都會調解,你向法院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庭上對你老公表現得情深意切一些,法院通常會判不準離,你丈夫再次起訴起碼得等六個月後,趁這段時間你趕緊找份穩定工作,然後再蒐集一些你丈夫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證據,例如酗酒、有暴力傾向愛打孩子之類的,況且你兒子滿十週歲了,法官會徵詢孩子的意見,當然,這一切的一切都是建議在你有撫養孩子的經濟基礎之上,如果你沒有穩定收入**,孩子哭著鬧著要跟你也沒用。實在找不著工作了,就只能找關係找個單位給你開證明,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月收入多少,一般單位不願意開這個,萬一你拿著這個去勞動仲裁找他們要工資他們就麻煩了。

總之,在你有能力能養兒子之前,先拖著吧,你老公鐵心要離婚,那也要分居二年後了,如果這麼長時間你依然找不到工作,那我勸你還是放手,讓孩子跟著父親吧,祝好運!

25樓:

你好,我是這方面的專家:

一般來講,小孩子的撫育權是看誰對小孩以後更有利成長再加之加的因素綜合考慮的,如果你沒有固定的經濟**的話那麼可以理解為以後小孩跟你了會飽一頓飾物一頓,所以如你所說判給你的可能性不大(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能有固定的收入或存款)

2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撫養權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1]編輯本段撫養權相關法律條款

婚姻法《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收養法《收養法》: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從上述兩部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雙方均有撫養\教育\探視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因為父母雙方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而不復存在.因此,女方帶走小孩後不願意再撫養,你可以要求變更監護權,自己撫養(如果你願意).   若女方送養,也需要經過你同意,並且要符合收養法關於送養人的規定.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編輯本段撫養權變更

父母離婚後,子女應由哪方撫養?哪些情況下可享有優先權?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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