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廠房自己用的要不要交建安稅,新建廠房自建自用要不要繳建安稅

2022-09-15 04:40:13 字數 2939 閱讀 6604

1樓:閱讀與表達

具體分析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23年第52號)規定: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2、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3、所謂單位自建,是指具有建築安裝施工資質和能力的企業,由自己施工建設房產,並歸本單位自行使用的情況。對其自建行為,因系由公司內部員工提**稅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提**稅勞務的行為,因而不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4、如你司符合以上第三條具體規定,可視為「自建自用」行為,不需繳交營業稅及附加。

5、如有建築公司或他人介入,有支付、結算工程款現象發生,就不是稅法所稱的「自建自用」行為,須補繳營業稅及附加。

以上謹代表個人觀點,具體實施時請和當地主管稅局溝通協調。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公司不用交營業稅,包工頭是要交營業稅的,也就是你說的建安稅,與你公司無關哈。

新建廠房自建自用要不要繳建安稅

3樓:天蠍座_做自己

新建廠房自建自用的不需要繳納營業稅,自建廠房**的要把3%的營業稅(建設)和5%的營業稅**讓)一併繳納

4樓:泰州國稅

建安稅,全稱建築業營業稅。營業稅的一種,是指對我國境內提**稅建築勞務而就其營業額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如果不對外銷售,自建自用是不需要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營業稅的。

5樓:哞咪小俠

由於稅法規定:工程材料和裝置一般包括在建築合同總額中,因此施工單位應該就業主提供的材料和裝置與建安費一併計入工程合同總額,並全額納入建安營業稅的繳稅範圍。但由於施工單位僅就施工款開具發票並繳稅,而未就材料款申報建安稅,故稅局可以要求貴公司補稅。

由於稅法規定要繳稅,故無法提供不用再開建安票的依據。

但同時,稅法裡也有自購材料不用繳建安稅的例外情況:

施工單位提供清包工裝飾勞務,可僅就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申報納稅,不含委託方自行採購的材料價款和裝置價款。(該種情況僅指清包工裝飾勞務,但不適用於建安勞務。)

自建廠房是否要交納建安營業稅及附加?

6樓:匿名使用者

二樓答覆完全正確,應該也是專業人士!呵呵,我就不多說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因此,納稅人自建自用不屬於稅費規定的「自建」行為,不徵收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納稅人自建後銷售的,屬於稅法規定的「自建」行為,應當對於建築行為,按照「建築業」稅目,依照營業稅稅率3%計算繳納營業稅;對於建築物的銷售行為,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依照營業稅稅率5%計算繳納營業稅。隨同營業稅一併附徵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自建廠房和辦公樓如何納稅

8樓:匿名使用者

還要交土地增值稅,賣的話還可能要交契稅,自用還要交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了還可能有什麼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9樓:秦漢風雲人物

根據稅法的規定:

1。房屋建築物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物件,不徵收增值稅。

2。自建自用建築物,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專案,不徵收營業稅。

3。建造建築物並非自用的,屬於營業稅應稅專案,應當徵收營業稅,稅率3%。

4。銷售不動產的,屬於營業稅應稅專案,應當徵收營業稅,稅率5%。

所以,自建並自用的廠房和辦公樓不需要交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自建並對外銷售的,應當就其自建行為交納3%的營業稅,再就其銷售行為交納5%的營業稅。

總之,房屋建築物與增值稅無關。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交營業稅,在地稅局

自建自用的廠房需要繳納什麼稅

11樓:綠水青山

1、流轉稅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因此,貴司從事生產製造自產自銷,需要繳納增值稅。

另,自建房產涉及的流轉稅及房產稅等,請諮詢地稅部門。

2、所得稅方面,若你司為法人公司,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建廠房用於經營,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12樓:td哥哥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餘值作為計稅依據。所謂計稅餘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餘額。

其中:(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如果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原值,在計徵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對沒有房產原值的,應由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屋的價值核定。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裝置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如暖氣、照明等裝置、各種管線、電梯、過道等。那些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則不屬於房產。

(3)納稅人對原有的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4)在確定計稅餘值時,房產原值的具體減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錦州市地稅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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