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這婚是非的離了!現在無非擔心的是財產分割!
一般來說結婚期間的財產所得差不多都是共同財產,也就是分割時候1刀切!
財產裡面的大頭就是房子歸屬!
如果你弟弟的房子是結婚前,你父母為他們結婚所買的,那麼房子就是你弟弟的,也就是即使離婚了,房屋算你弟弟的個人財產,不列入共同財產!
你可以看看《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
2樓:鐵石韻
幫你解答如下:
1、女方可以申請離婚。
2、如有孩子(你在情況說明中沒有說清),法院將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進行判決歸一方。
3、婚姻期間,共同財產一方一半,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多分;如為婚前財產,可不納入分配。
4、結婚3年,現對方要求離婚,你們只要證明婚前給付導致你們家庭生活困難的。你們可以要求對方退回禮金。
相關法律規定附後: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樓:連雲港孫律師
這樣的婚姻不容易叛離的,她也得盡義務照顧啊。
4樓:匿名使用者
跟她離,不然她也不會愛你弟弟了。
5樓:枚興德
法律有規定說患精神病的人不能結婚,但沒說結婚的人不能患精神病啊,你弟弟的病既然可以得到控制,也就是說有希望,現在來說只是他暫時沒有正常的控制能力而已。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離婚,但應該由監護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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