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請對該規定進行評析

2022-06-20 05:30:12 字數 5316 閱讀 2020

1樓:木中吳人

這位朋友,婚姻法規定了離婚的三種形式(也可以說兩種),即民政機關協議離婚、法院判決離婚、法院調解離婚。婚姻是組成國家基本單位——家庭的前提條件,家庭的穩定存在,嚴重關係到國家的穩定、安寧,所以國家有必要將「解除婚姻關係」這一帶有人身屬性的行為交由法律調整,目的是為了更加穩妥、審慎的解決由於紛繁複雜的社會生活問題而導致的婚姻關係的解除。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的婚姻法規定,婚姻案件的審理,當採取調解前置,無論何種事由導致的一方起訴另一方的離婚糾紛,都必須由審判員先行調解(雙方達成解除婚姻關係之合意的協議離婚不在此列)。

當然,調解的結果可以是破鏡重圓,婚姻關係得以存續,也可以是糾紛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法院在送達雙發民事調解書後,宣告婚姻解除。法學原理很簡單,一方離婚之權利應當保護,但同時他方之不離婚權利亦應當予以保護。所以,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存在,一般首先考慮的應當是保護答辯意見為不願離婚的一方。

你所例舉的該款規定中對於「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哪些情形可以認定感情破裂,是需要審判員根據證據以及糾紛雙方的陳述進行認定的。而在現行婚姻法中,感情破裂實際上的運用還是很多的,比如「分居達到法定期限,准予離婚」的前提也是感情需要破裂。立法者設立如此含混、如此難以判斷的前提條件的目的,我認為還是為了保護婚姻關係存續,保證家庭完整,維護國家穩定。

那麼,我們回頭再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准予離婚的條件有二,先行調解,感情破裂。感情破裂的適用前面已經說過了,含混不清,把握不便。而先行調解的結果顯而易見,審判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結果往往是提出離婚告訴的一方撤回告訴。

所以,該條款的作用與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保護婚姻關係,往大里說就是維護國家穩定。

2樓:菖蒲蓁蓁

評析?這有什麼好講的,過不下去了,就離了唄。至於要鬧到法院,肯定是有一方不願意離,猜猜是什麼原因呢?

或許是,一方還愛著另一方;或許是有小孩,不願意孩子生活在單親家庭中……其實有很多原因,試想曾經深愛的兩人,如今對簿公堂,是多麼的犀利與諷刺。我還是那句話,過不下就離了吧,放自己一條生路,也給你曾經的愛人一條生路,你適合更好的人守護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評價這個規定製定的很好,我贊成。

4樓:

能夠確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請對該規定進行評析。

5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及第八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由以上規定可見,民事案件的調解必須是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基礎上才能進行。也就是說,當事人自願是進行調解的前提。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離婚的一方或者雙方堅決不同意調解的,法官此時該如何處理?如果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若不進行調解,又違背了婚姻法的規定。法官豈不是進退兩難?

這樣勢必會影響法院審判工作的質量和審判案件的效率。同時,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又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被告缺席或者下落不明是經常發生的事情。此種情況下,法院對一方當事人如何進行調解?按該條規定,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如果原、被告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仍然可以缺席判決准予原、被告雙方離婚,而不再進行調解程式。

這也不是有悖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嗎?

離婚案件和無效訴訟同時存在,無效優先意思

7樓:北京君泰張律師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實質要件。調解無效是程式性的規定。

一般說來,感情確已破裂,必然調解無效,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有一些離婚案件,調解無效並不一定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為調解無效的原因很多,要查明原因,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多年來審判實踐經驗說明,調解無效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含意並不相同,調解無效並不等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不應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調解無效,也不應准予離婚。當事人應當全面掌握離婚界限,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判決離婚;否則,應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不準予離婚。

不能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等同起來,「調解無效」並不是「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也不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離婚訴訟~~~~~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8樓:法律教育網編輯

您好:《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據此,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那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一、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3日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1、看婚姻基礎。婚姻不單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帶有濃郁的社會因素,如雙方的基本條件,文化層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當。雖然這些條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輕,判斷事物的理性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了偏差,儘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後如果雙方的性格出現較大差異,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話,很可能導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相互關切、忠誠、敬重、喜愛等狀況,是表現、反映婚姻質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斷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後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敬互愛、相互體貼關心、贍養扶助雙方的父母、對家庭是否有責任感、是否共同撫養子女照顧後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講究民主平等。

另外,還要從當事人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性格習慣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綜合分析,從婚後感情發展的趨勢中來把握雙方的感情,即看過去,又立足現在,更看將來,這樣才能更好地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3、看離婚原因。離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萬別,異常複雜。一般有幾種型別:

(1)雙方性格差異比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雙方家庭的某些干預,促成離婚;(2)一方品行問題,又累教不改,導致另一方失望;(3)由於經濟方面的原因造成雙方不能共度患難;(4)移情別戀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長期性生活不協調的;(6)其它原因導致雙方離婚的。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對於準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並非一成不變。它可以由好變壞,也可以由壞變好。

矛盾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創傷,訴訟離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過利用助於感情恢復、癒合的各種因素,加上外面積極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們重歸於好。司法實踐中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絡,相互影響,構成一個整體。只要夫妻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調解和好,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就應及時判決離婚。比如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不願離婚,是為了判決不準離婚後,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半年後自己又起訴離婚,為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如果第一次訴訟法庭要判決不準離婚的話,可以認定夫妻財產的數額,從而防止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認定標準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列舉了以上六種准予離婚的具體標準。針對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參照《具體意見》規定,主要包括婚後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並且難以**的;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尚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處較長徒刑,或者因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等情形。另外,對於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的,根據《具體意見》規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

因此,對於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不必申請宣告失蹤,直接按照上訴程式判決准予離婚。

9樓:目錄

證明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報警記錄、證人等相關證據;2.

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10樓: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釋出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為正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該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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