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土地政策是什麼

2022-06-15 14:35:15 字數 4788 閱讀 5295

1樓:匿名使用者

唐**放棄授田的傳統職能,改變直接配置土地資源的方式,漸進地調整均平佔田、抑制兼併的政策,最終使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成為土地政策的宗旨。

一是標誌著賦稅徵收物件從以身丁為主變為以土地資產為主,地主沒有免除賦稅的特權,國家也不再限制地主對土地和勞動力的佔有,沒有土地的農民不需要向國家交稅,這一新的徵稅原則奠定了中國古代社會後期賦稅制度的基礎。

二是賦稅徵收的內容發生了變化。兩稅法以前,主要是實物和勞役,兩稅法按土地面積攤徵斛鬥(即實物),按戶等高下攤徵稅錢,即錢物均收。這就反映賦稅形態由實物勞役轉化為貨幣實物。

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勞役被排除,賦稅主要是徵收貨幣了。

三是賦稅的構成發生了變化。唐中期以前,國家賦稅以農業稅為主,工商稅處於雜稅的次要地位。唐中期以後,工商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成為與農業稅相輔相成的**財政的兩大稅收支柱。

2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土地政策主體的唐**面對土地買賣頻繁、土地兼併劇烈的客觀環境,從土地政策的政治目標與經濟目標的均衡發展出發,以滿足財政需求,維護其統治的根本利益為目的,順應商品經濟發展的現實,調整土地政策的不均衡結構,使之趨於均衡,以提高土地政策的整體功能.唐**放棄授田的傳統職能,改變直接配置土地資源的方式,漸進地調整均平佔田、抑制兼併的政策,最終使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成為土地政策的宗旨.唐後期國家土地政策的變遷,對中國傳統社會後期的土地政策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賦稅制度的變革。唐德宗建中元年開始實行的兩稅法,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史上的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其意義是重大的。

一是標誌著賦稅徵收物件從以身丁為主變為以土地資產為主,地主沒有免除賦稅的特權,國家也不再限制地主對土地和勞動力的佔有,沒有土地的農民不需要向國家交稅,這一新的徵稅原則奠定了中國古代社會後期賦稅制度的基礎。

二是賦稅徵收的內容發生了變化。兩稅法以前,主要是實物和勞役,兩稅法按土地面積攤徵斛鬥(即實物),按戶等高下攤徵稅錢,即錢物均收。這就反映賦稅形態由實物勞役轉化為貨幣實物。

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勞役被排除,賦稅主要是徵收貨幣了。

三是賦稅的構成發生了變化。唐中期以前,國家賦稅以農業稅為主,工商稅處於雜稅的次要地位。唐中期以後,工商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成為與農業稅相輔相成的**財政的兩大稅收支柱。

3樓:清涼一夏

在唐朝,農村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向農民授田;

唐朝授田按戶口,一個家庭的人數越多,分到的田地也就越多;

授田是有年限的,一男性農民從成丁十八歲那年從國家那裡分到土地,到六十歲那年必須再把土地還給國家,只享有四十二年的使用權;

農民耕種的田地分為兩類,一類可以繼承,叫永業田,另一類不能繼承,叫口分田;

唐朝農民使用宅基地受限制,每三口人最多佔一畝,不能超標;

唐朝農民的宅基地允許買賣,但是無論怎樣買賣,都不能超過每三口人佔一畝的標準;。

唐朝的耕地可以出租,但是不準買賣和抵押

唐朝的土地政策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唐**放棄授田的傳統職能,改變直接配置土地資源的方式,漸進地調整均平佔田、抑制兼併的政策,最終使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成為土地政策的宗旨。

一是標誌著賦稅徵收物件從以身丁為主變為以土地資產為主,地主沒有免除賦稅的特權,國家也不再限制地主對土地和勞動力的佔有,沒有土地的農民不需要向國家交稅,這一新的徵稅原則奠定了中國古代社會後期賦稅制度的基礎。

二是賦稅徵收的內容發生了變化。兩稅法以前,主要是實物和勞役,兩稅法按土地面積攤徵斛鬥(即實物),按戶等高下攤徵稅錢,即錢物均收。這就反映賦稅形態由實物勞役轉化為貨幣實物。

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勞役被排除,賦稅主要是徵收貨幣了。

三是賦稅的構成發生了變化。唐中期以前,國家賦稅以農業稅為主,工商稅處於雜稅的次要地位。唐中期以後,工商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成為與農業稅相輔相成的**財政的兩大稅收支柱。

5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土地政策主體的唐**面對土地買賣頻繁、土地兼併劇烈的客觀環境,從土地政策的政治目標與經濟目標的均衡發展出發,以滿足財政需求,維護其統治的根本利益為目的,順應商品經濟發展的現實,調整土地政策的不均衡結構,使之趨於均衡,以提高土地政策的整體功能.唐**放棄授田的傳統職能,改變直接配置土地資源的方式,漸進地調整均平佔田、抑制兼併的政策,最終使田制不立、不抑兼併成為土地政策的宗旨.唐後期國家土地政策的變遷,對中國傳統社會後期的土地政策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賦稅制度的變革。唐德宗建中元年開始實行的兩稅法,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史上的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其意義是重大的。

一是標誌著賦稅徵收物件從以身丁為主變為以土地資產為主,地主沒有免除賦稅的特權,國家也不再限制地主對土地和勞動力的佔有,沒有土地的農民不需要向國家交稅,這一新的徵稅原則奠定了中國古代社會後期賦稅制度的基礎。

二是賦稅徵收的內容發生了變化。兩稅法以前,主要是實物和勞役,兩稅法按土地面積攤徵斛鬥(即實物),按戶等高下攤徵稅錢,即錢物均收。這就反映賦稅形態由實物勞役轉化為貨幣實物。

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勞役被排除,賦稅主要是徵收貨幣了。

三是賦稅的構成發生了變化。唐中期以前,國家賦稅以農業稅為主,工商稅處於雜稅的次要地位。唐中期以後,工商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成為與農業稅相輔相成的**財政的兩大稅收支柱。

6樓:清涼一夏

在唐朝,農村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向農民授田;

唐朝授田按戶口,一個家庭的人數越多,分到的田地也就越多;

授田是有年限的,一男性農民從成丁十八歲那年從國家那裡分到土地,到六十歲那年必須再把土地還給國家,只享有四十二年的使用權;

農民耕種的田地分為兩類,一類可以繼承,叫永業田,另一類不能繼承,叫口分田;

唐朝農民使用宅基地受限制,每三口人最多佔一畝,不能超標;

唐朝農民的宅基地允許買賣,但是無論怎樣買賣,都不能超過每三口人佔一畝的標準;。

唐朝的耕地可以出租,但是不準買賣和抵押

7樓:匿名使用者

經隋末戰亂後,唐初人口銳減,土地大片荒蕪,唐王朝為了恢復農業生產,採行前代曾實行過的均田制。對每一男丁授田百畝。其中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

在這基礎上實施租庸調法,規定:每丁每年向國家輸粟2石,為租;輸絹2丈、綿3兩( 或布2丈4尺、麻3斤),為調;服役20日,稱正役,不役者每日納絹3尺(或布3.6尺),為庸 。

若因事增加派役 ,則以所增日數抵除租調,「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並限定所增日數與正役合計不得超過50日。這些規定,承襲了北魏以來對賦役制的改進,租調負擔比前代略有減輕,並訂有水旱災減課辦法;在服役與納絹之間有一定的靈活性。

德宗建中元年(780)被宰相楊琰提出的兩稅法所代替。但租庸調的廢除和均田制並沒有關係,租庸調製並不是在均田制的基礎上施行的,而是先有的租庸調製,後有的均田制,兩者沒有關係。租庸調的廢除是因為他已不適合時代發展需要,隨著唐朝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和遷徙以及土地兼併日趨激烈官府所掌握的戶口資料資料已經大多不再詳實,**無法正常的收稅和對百姓進行賦役攤派,因而為了穩定**收入,改而施行兩稅法

8樓:屠夫的豬

唐實行均田制,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儘快恢復和培植國家賴以生存的小農經濟,取得地主階層對其政治上的支援;另一方面通過抑制土地兼併,避免了稅源和兵源隨土地流轉而流失

9樓:踐行者

一、唐前期的土地政策 唐初,承隋末之亂,「區宇分離,百姓殘,弊於兵革,田畝荒廢,飢懂荐臻」①,社會經濟一片弊。為恢復社會生產,首先必須解決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無論生產的社會形態如何,勞動者和生產資料都總是生產的因素。

但在彼此互相分離的狀態中,它們之中任何一個也不過在可能性上是生產的因素。不管要生產什麼,它們都總是必須結合起來。」②所以,高之肚緒德七年(6 24)在基本完成統一以後,即頒行均田制,使小農與土地相結合,勸農務本,肆力田畝,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

10樓:romance先生

唐初先是均田制,均田制遭到破壞後實行租庸調製

11樓:匿名使用者

據唐朝資料顯示,唐朝以均田制為基礎,確立租庸調製,並在後期通過兩稅法來改革弊端。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北魏初年,鑑於中國北方長期戰亂,人民流離失所,戶口遷徙,田地大量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國家賦稅**,北魏**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農民向**交納租稅,並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租庸調製,唐時實行的賦稅制度,以徵收穀物、布匹或者為**服役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租庸調製的內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做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做調;服徭役二十天,閏年加二日,是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可按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稱做庸,總體而言,「納絹代役即為庸」,也叫「輸庸代役」。

國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二十五天,免其調,加役三十天,則租調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過五十日。若出現水旱等嚴重自然災害,農作物損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損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調,損失十分之七以上,賦役全免。

制度不奪農時,合理解決就業問題,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之上的制度。

兩稅法,是指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

安史之亂後,朝廷負擔遽增。唐德宗年間,改行楊炎的兩稅法。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據丁徵稅的作法,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徵稅標準,於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

兩稅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兩次徵收,而在於把此前有國家統制分配土地規制,從根本上取消了。也許正因如此,楊炎在舊歷史學家的心目中,就被視為是罪大於商鞅的。把楊炎比商鞅,正說明了廢均田與廢井田同樣重要,在應時達變,解放社會生產力而言,商鞅功不可沒,楊炎是同為不可沒的。

參考

關於農村現在實行的平整土地政策。

這是將來農業生產發展的趨勢。現在每家一畝三分田,個人整自家的地,地與地之間還挖一條墒溝,家家要買機械 拖拉機 抽水機 播種機 打藥的裝置等等 都是小型的,屬於重複投資,造成資源的大量浪費,已經不適合現在的社會發展。實行大面積承包種植後,村民可以為其打工,跟工人一樣掙工資。荒地在不在平整範圍內。關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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