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對信用證的付款人是怎麼規定的

2022-06-07 19:30:14 字數 1702 閱讀 1338

1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證一經開出,開證行就處於第一付款人地位:ucp600第七條規定: a.

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方,並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如果信用證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證規定由開證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

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雖已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承兌,但其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然承兌了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   b.

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   c.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將單據轉給開證行之後,開證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銀行的責任。

對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下相符合單金額的償付應在到期日辦理,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了單據,開證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於開證行對受益人的責任。

2樓:劍魚遊走四海

信用證的付款人是開證行,即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並按時提交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那麼開證行就保證對受益人付款。

如果信用證經過保兌行的保兌,那麼,保兌行也承擔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當受益人首先向保兌行交單時,在交單相符的情況下,保兌行首先對受益人付款。

3樓:匿名使用者

ucp600的第一付款人是開證行或保兌行,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第一付款人必須付款。

4樓:樂山海天

信用證的付款人如論如何都是開證行。

按ucp600規定,受益人向銀行交單的最遲日期為

5樓:123杜雷雷

《ucp600》第14條c款規定:「如果單據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19條—第25條規定的正本運輸單據,則須由受益人或代表在不遲於裝運日之後的21個日曆日內交單,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遲於信用證的截止日」

以下簡單舉例:

提單日期是7月15日,信用證的有效期是8月15日,按《ucp500》規定,受益人向銀行交單的最遲日期是(八月5日 )

7月15日+21天=8月5日,(交單日期不得遲於提單簽發後21天交單,)表示最遲得在8月5日向銀行交單,不能超過8月5日交單。並且還得再信用證的有效期內,信用證的有效期是8月15日,8月5日前在有效期內。

ucp600規定,商業發票必須由信用證受益人開具,必須以什麼為抬頭

6樓:樂山海天

應該以開證申請人作為抬頭,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ucp600規定,若信用證條款未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期裝運,允許轉運,那是可以分期裝運和轉運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分批裝運,必須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允許 或者 不允許, 必須在明確允許分批裝運的情況下,受益人才能夠分批裝運.否則絕對不能分批裝運.

對於轉運, 如果是集裝箱運輸,即便是信用證規定不允許轉運,但是提單上明確表示由集裝箱運輸,銀行就可以接受單據.

8樓:真誠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允許分批付款/或分批裝運」,這就是說,只要信用證沒有明確表示「禁止分批裝運」,就是允許分批裝運。因此,當信用證對分批裝運沒有作出任何表態時,就是「允許分批裝運」

也可以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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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議付信用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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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時代已經遠去了,目前是ucp600時代,因此討論500毫無意義了。這是你的老師給你們出的題目嗎?你還是讓你的老師回到上個世紀去吧。r蕤h v炸k帹匹 cmnfh y侉 27.根據 ucp600 的規定,如信用證條款未明確規定是否 允許分批裝運 允許轉運 時,應理解為 根據 ucp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