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債務能不能對半分,離婚後債務怎麼分,是不是一人一半

2022-04-05 02:20:43 字數 5042 閱讀 6569

1樓:

1、協議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約定,如下:

(1)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

(2)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

(3)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2、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我國婚姻法對此做了如下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以上是關於協議離婚後的債務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對外借債時,明確說明此債務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此債務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列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您是協議離婚的,需要注意在約定債務時一定要分清是否是共同債務還有由誰償還時也要考慮到能否對抗債權人的情況

2樓:66殘若惜雨

1、離婚案件中,對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借款,應當平均分割應當負擔的份額。

2、但是,即使夫妻雙方在離婚中確定各自承擔的份額的,該約定或者判決,只在夫妻之間有效,對債權人沒有強制力,即夫妻離婚分割後,也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全部償還借款。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3樓:q1066813_447搜

這個問題應該現在有不少人會遇到的,其實你應該想辦法多找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這樣到時就可能會分的多點了。

我們都知道現做很多事都是需要通過手機,所以可從它上想下辦法,現可給它安裝一個軟,件這樣就可隨時知道里面所有了,可試的希望能幫上你。

離婚後債務怎麼分,是不是一人一半

4樓:戚廣利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流螢落花

不見得,看什麼情況!不知情獨自欠下的債務,涉及到一些法律不給予保護的算個人的債務!一般來講只要債務的錢都是為了家都算是共同債務

6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債務一人一半,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離婚協議書寫明債務分割了還會影響

7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只對男女雙方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即使離婚協議對債務作了分割,只要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張債權。夫妻一方償還債權後,可以依據離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合同法》規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

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

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離婚協議債權債務如何分割

8樓:愛喝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夫妻一方借款只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未直接借款一方就要對該債務承擔還款責任。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具有如下特徵:1、所負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是責任承擔的基礎。只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或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分享利益的債務,才是共同債務。

2、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權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履行同一給付利益。3、夫妻任何一方完全清償後,可以使另一方所負擔的債務歸於消滅。

協議離婚債務如果一方願意全部承擔這樣可以嗎

9樓:愛喝粥

如果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

雙方協議約定,不能抗拒當事人債權人。

10樓:達彥邰冬梅

想用協議來逃避債務嗎,不可能的。離婚協議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不需要公證,只要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分配,認定,承擔

11樓:木有負面情緒

你好,共同財產的確定法律有規定的。根據婚姻法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既使法院判決了償還債務的處理方法,你們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你們各方或者雙方主張他的債權的,但是當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後,可以基於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一、婚姻關係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

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製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於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

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二、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三、個人債務,是指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並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四、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

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1)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於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麼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關於離婚夫妻債務分割的法律認定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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