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風塵世射手
生活習慣 飲食幾乎相同
2樓:匿名使用者
指北宋散文家蘇洵(號老泉,字明允)和他的兒子蘇軾(字子瞻,號東坡居士)、蘇轍(1039~1112) 。
農村合作醫療是新農合嗎?兩者一樣嗎?如果得了癌症,根據法律規定,能報銷百分之多少啊? 50
3樓:我愛保險網
一般情況是這樣的!
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年度內門診、住院醫藥費用可按規定的補償比例報銷。
享受補償的辦法如下:
(1)門診:門診不設起付線,門診報銷比例不高於25%。設封頂線為150元。
(2)住院:住院設起付線,鄉鎮衛生院起付線不低於100元,報銷比例不低於50%;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不低於200元,報銷比例不低於 40%;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不低於400元,報銷比例不低於30%,起付線為個人自付部分。比如:
到鄉鎮衛生院住院,共支付醫藥費用1600元,扣除自付部分100元后,按報銷比例50%進行報銷,最少能報銷750元。封頂線不高於7000元,是指全年個人報銷總額累計不超過封頂線。比如:
你一年內已住院兩次,每次報銷3500元,那麼第三次住院就不能報銷了。
癌症員工醫療期滿後不願意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4樓:王元頁
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單位可以通知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癌症病人的保密法律有沒有先關檔案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專門針對癌症病人的保密規定, 但下面的規定就足可以說明情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的知情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時應當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家屬。」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將病人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6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沒有。但是,個人掩私受法保保護。
患癌症的職工醫療期為多久
7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特殊疾病】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新勞動法,如果醫療期滿辭退癌症員工如何賠償
8樓:小夏在深圳
勞動者病重被辭退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這一規定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標準是: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臨時工主動離職提出的條件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臨時工提出離職,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2、預告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並且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然而在試用期期間,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現違法的行為,臨時工無須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4、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使用暴力手段、威脅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臨時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9樓:趙彬律師
回答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其實,除非員工得癌症的原因跟工作有關係,病症被認定成為職業病的話,被公司辭退後可以享受到的補償金的專案就比較多,如果癌症不是職業病,對於患病職工來講,不能因為自己得了病就可以無故跟公司索要其他的賠償。
更多3條
10樓:wcg選擇
該員工本企業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最高補償12個月的基本工資。
11樓:
如果勞動者已經無法繼續工作,那麼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同時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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