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信託投資公司

2022-03-21 15:33:51 字數 5085 閱讀 7394

1樓:高頓教育

投資公司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或其他資產之中。廣義投資公司,是指彙集眾多資金並依據投資目標進行合理組合的一種企業組織。

2樓:西狂部落閣

一、什麼是信託?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二、信託的特徵:

"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特徵,其實質是一種財產轉移與管理或安排。信託具有五個特點:

(一)信託以信任為基礎;

(二)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受託人,這裡的財產權包括民法中的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無形財產權;

(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一經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種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務於信託目的,這使得信託制度具有了獨特的破產隔離功能。《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同時第二十九條規定: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四)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時要履行謹慎義務:《信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託人應當遵照信託檔案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同時在三十六條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五)信託存續的連貫性:《信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同時,在第三十八條規定: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物的職責",以上規定使信託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

正是由於信託具有這些特徵,使其在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等方面能夠發揮獨特的功能。

三、信託財產的範圍及其獨立性:

(一)信託財產的範圍: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二)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三)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四)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限制: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五)信託財產抵銷的限制: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四、信託當事人的範圍及其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

(一) 委託人

1、範圍: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權利:共有五項。

第一項是瞭解情況權。即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第二項是查閱複製權。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第三項是調整信託管理方法權。即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第四項時要求委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權。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前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委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五項是解任受託人權。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二)受託人

1、範圍: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義務:共有十一項。

第一項是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即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項是不得為自己謀取利益的義務。即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第三項是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義務。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項是不得非法交易的義務。即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檔案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項是分別管理、分別記賬的義務。即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六項是資金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即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檔案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七項是儲存紀錄的義務。即受託人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第八項是報告義務。即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第九項是保密義務。即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十項是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即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第十一項是職責終止時的報告、移交義務。即受託人依法職責終止的,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的移交手續。

3、權利:共有三項。

第一項是取得報酬權。即受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取得報酬。信託檔案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

約定的報酬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但是,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二項是優先受賠償權。即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三項是辭任權。即一般情況下,設立信託後,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 受託人可以辭任。

(三)受益人

1、範圍: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受益人的權利:

共有六項。

第一項是有了解情況權。即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第二項是查閱複製權。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第三項是調整信託管理方法權。即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第四項是撤銷權與要求賠償權。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但申請權,自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五項是解任權。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第六項是與委託人意見不一致時的申請裁定權。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託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五、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範圍: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業務,作為投資**或者**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專案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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