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職工和傷殘軍人是不同的一回事;
你在部隊裡因公、因戰、因病評定的殘疾,是一定會得到國家的撫卹和優惠;
但是你講的工傷是必須在企業裡發生事故(包括上下班路途的交通事故),企業認可、再進行工傷認定的。
我和你一樣也是一個殘疾軍人,根據法規在企業或單位舊傷**的病假才能參照工傷處理,一般病假的還是要靠人脈資源才能按照工傷處理,諾不是人脈資源的單位按照病假處理你也只能無奈的接受。
所以你要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除了企業領導自己願意和同意的,你要自己維護權益的法律也不會支援。
再反過來講企業的工傷除了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什麼也沒有了,我們殘疾軍人畢竟還有一輩子的傷殘撫卹,比比工傷人員要好得多。再說你已經買斷工齡,與企業也就停止了勞動關係,投訴也不一定有門(來電糾紛法律保護90天)。
希望你心志淡泊一點,假如企業領導願意的你就當撿到一個票夾吧!
2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主體不同。祝福!
3樓:孫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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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諮詢的合作律師,有什麼法律問題可以在這裡得到解答哦~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這裡是人工服務,打字和思考都需要時間,請稍等片刻,正在幫您解決
只有軍人(武警)才是「殘疾」的用辭。起碼它比其他人用辭(例如傷殘警察、傷殘公務員)要多一個致殘的原因--因病。其想對來講就可想而知就是廣義的,範圍要比條件優越的警察、公務員、其它人員多了一個「因病」致殘的。
這個實際上就是一些無從向親人傾訴苦楚河內心世界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類軍人的悲哀,而恰恰相反公務員、警察和其它人員有家人、朋友團聚,發揮權利和私憤的可能,也有辭職的許可,他們因病致殘就是很小的概率了,同樣軍隊幹部也是有家人、朋友團聚的可能,發揮權利和私憤的可能,所以法規規定是軍隊幹部是不能給以「因病」的理由評定殘疾軍人的。
很高興這次為您解答,如果您對我以上的回覆覺得滿意的話,可以給我一個贊,並點選我的頭像進行**諮詢關注,以便我這邊為您持續定向進行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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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是軍人 如果是因工傷 待遇大大不同了
傷殘軍人是否同時享受工傷政策和傷殘軍人福利待遇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想這樣對你說:
你說提的問題正好是與《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法規提法相反的。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是: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也就是說我們殘疾軍人遇到舊傷**(人緣好的還有病假)可以享受免於扣發工資、獎金等福利,醫療費由工傷保險**支付的企事業單位的工傷人員的福利待遇。而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不可能和我們那樣享受《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的各種優待(免費市內公交輕軌,半價飛機、火車、長途汽車,景點優惠等等)。
傷殘軍人傷口**如何申請工傷
6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二樓講的是在企業裡發生新的工傷的法律保護程式,一個五級因戰殘疾軍人與你講自己的經歷你就比較實際一點。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殘疾軍人(你講的傷殘軍人士2023年以前的稱謂)舊傷**是享受工傷待遇,如果你的人緣好的就是非舊傷**的病假也會得到工傷待遇。但是申請工傷那是條例裡面規定不允許的。除非你是在單位裡發生新的工傷,那麼所謂的工傷鑑定和一次性賠償也就不存在了。
因為你的舊傷已經享受了比工傷還要好的一輩子的撫卹金待遇。我自己在20年前就是這樣,舊傷**休息了半年,按照工傷發給工資和獎金,但是申請工傷補償當時的勞動局領導明確表示不可能;就是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也是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請注意上述條款。 如果舊傷**加劇了殘疾程度,你的程式是要到民政局要求殘疾等級升級評定才是。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申報工傷的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四)革命傷殘軍人證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8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傷殘軍人傷口**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規定時,可以按照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辦理。。
一個6級傷殘軍人 在單位不正常出勤 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七臺河李陽平
傷殘軍人屬於政策性的優撫物件,非與本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其違反了單位的管理規定,視其的客觀情況(如果因為傷病**或因傷不適合其崗屬於客觀原因存在)與本單位的勞動管理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類特殊情況須完備程式:
一是要徵求工會意見,二是向民政局(安置辦)和人武部通報情況並獲得支援。
《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一個五級殘疾軍人看了兩位的回答,就以自身的經歷告訴你們:回答是不完整的!
作為單位是因依據法規對於殘疾軍人舊傷**作為工傷待遇,人緣好的就是其它病假也會得到工傷待遇的。但是我們五級六級的殘疾軍人是屬於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一類傷情,對於輕體力的崗位是可以勝任的,四級以上的殘疾軍人是屬於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但是也有不少是參加力所能及的工作的、七級八級殘疾軍人屬於輕傷殘疾的軍人,九級十級的還不能在企業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時作為殘疾人統計的輕微傷。
不管什麼級別的殘疾軍人也要依據《勞動法》規定執行企業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因為依據勞動法的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勞動者(包含殘疾軍人和殘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這個是法定的,主管殘疾軍人的民政局也不會予以干涉。至於問題講的「人事幹事**通知其上班」可能就會是單位的問題: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有沒有規定通知送達的方式和具體幾次不予服從就是嚴重違紀的,另外規章制度有沒有得到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和勞動者(含殘疾軍人)的得知;否則依據25條的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會得到法律保護。
至於殘疾軍人確實不能勝任勞動崗位的,那麼就要有單位或個人申請「喪失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果有二:1、「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允許退休,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允許退職。
由於殘疾軍人是由《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發給撫卹金的,所以退役後接受的單位就不可能再與擔當工傷補償的責任,所謂「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那是沒有的事情,社保局和工傷保險**也不會支援,殘疾軍人撫卹待遇與本單位發生的工傷(含殘疾軍人在就業單位的工傷)有本質上的區別。
另外殘疾軍人和工傷者的等級認定也是有完全不同的標準的,所以「如果是6級以上的,未經本人同意,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合適崗位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職工離開工作崗位。」那是完全錯誤引用的回答,六級以上的殘疾軍人就是沒有職業的(就是務農的)醫療保障是有國家承當的;
所謂的傷殘津貼也不是工傷保險**的那樣少,而是每年有國家民政部頒佈的按照致傷原因(戰、公、病)等級(1-10級)殘疾軍人撫卹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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