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非若
這,雖然不太清楚這法律,但是,這應該不算吧……
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算吶!自願原則。不過男的花女的的錢也太那什麼了吧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但是作為一個男人吃軟飯?直接拿錢甩給她說:滾!
4樓:
當然不算,花錢的時候誰也沒逼你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5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6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7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8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9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1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2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3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16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18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談戀愛時男方為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要還給男方嗎?如果男方要求還,這樣的男人還能要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後還要錢?真不要臉!你還問能要麼?當然不能要!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男人嗎、?那是你心甘情願花的又不是她要的。。。
21樓:指尖誰許的妖嬈
要我還,給他4000不樂意要我咐脊再給7000,網購的錢都是9.9,13.9,等著橡簡慧這樣加起來得,辦手機卡得費用,50等等,還有樑答吃飯啥的,都想要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還的。如果要求還,這種男生你白喜歡了。
23樓:匿名使用者
哈哈 你做我女朋友 我不用你還 哈哈 開玩笑滴
24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我啊、還是不要了吧?!
25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丈夫死了,想找個男人,男方經人介紹去的,女方不是為了人,兒是錢才騙起男方,
跟男朋友在一起的時候花過他的錢,分手後,男朋友要求女朋友還錢,會有法律責任嗎,
26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還錢,是他自己願意給你花的又不是你逼他從他口袋拿出來的。。。看他真的笑話啊
27樓:你好吳家齊
沒有借條,沒有證人,沒有證據,只有口頭說話,無任何效力。
2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你用他的錢,不會有法律責任
29樓:紅塵訣別
你沒搶沒騙沒偷怕什麼呢!哎!男人中的敗類!
30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願意為女方花錢 分手回男方要女方還錢 女方要不要還錢
3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男女朋友雙方自願。
32樓:我把生活閹了丶
我表示很蛋疼。
沒任何責任- -。大搖大擺的說:「你告吧。」
33樓:段帥鋒
沒有,你可以讓他賠你青春損失費。
男方給女方花的錢,買的東西,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一點,怎麼寫
34樓:匿名使用者
本來我是奔著和你結婚的目的與你交往的,我願意把自己的辛勞所得購買禮物送給你。因為想著你今後將與我共度後半生,不必分你我。因為那將是我們的共同財產。
如今,你我分道揚鑣,你是你,我是我,我也將有我自己的妻 。因此,請你把我給你買的貴重的物品歸還,因為它們只屬於我的下半生的另一半——我的妻子。謝謝!
35樓:迮思
如果兩個人分手之後,很方給女方花的錢,買的東西是要不回來的。可能也就是兩個人訂婚的錢能要的回來。
36樓:小雨滴
男女交往,男方花點錢很正常,為什麼分手後還要收回,這個做法未免太計較太小氣,在交往過程中所有的消費當初就應該考慮清楚,不能盲目消費,事後又後悔。本身就是一種不成熟的表現。
37樓:陽光的123丁丁
說實話,我覺得作為一個南方分手的時候,是你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買的東西,分手後你再要回去,真的有點小氣了。說實話,我覺得作為一個南方分手的時候,是你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買的東西,分手後你再要回去,真的有點小氣了。
3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怎麼說呢?男方給女方花的錢是不是自願的,是自願的情況下,女方說不給你也是沒有辦法的,因為處物件的時候花錢是避免不了的,只是花多花少的事情,再說處物件你是打算奔著要去的還是奔著結婚去的,花錢也要看她是不是你想要的結婚物件,要是的情況下,花錢可能也要計算花,別等分手才知道不值得,要是結婚那就無所謂了,花出去的錢就跟潑出去的水一樣,收不回來了。
39樓:香寶
直接問呀,既然要把錢拿回來,那就直說,太委婉了估計對方看不懂呢。
40樓:理尋春
那女方方交朋友時候,男方給女朋友買了些東西,分手了,男方想跟女方要一點,我的觀點認為,既然分手了,那就好分好散,不要鬧的太僵,除非他給你要的彩禮太多,要是買點小禮品吃吃喝喝的東西,我看也就算了吧?你們交了朋友一場,何必弄成仇人,是個男同志,一隻豬量應該寬大一些寬容一些,別把這個事放在心上,重新再找心愛的人,好好的幹好你的工作,安排好你的生活,我祝你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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