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歸國有的程式是什麼,遺產分割有什麼程式

2022-03-17 12:00:18 字數 5473 閱讀 1308

1樓:師丹彤

1、將你上述情況,寫成文字,並攜帶死亡證明,遺產放棄證明,以及你公司的擔保檔案,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2、有了公證檔案,就可以辦理其他手續。如:到房產部門變更房產關係,到銀行變更存款關係等等。

2樓:郭浩律師

起訴借款人的法定繼承人。

3樓:泠映爍山新

起訴借款人的法定繼承人即可

4樓:歸十與想

1、屬無人繼承遺產,指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遺囑繼承人 ,或者全部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遺產。

2、對於無人繼承的遺產,各國民法均規定歸國家所有。中國《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3、遺產保管人的確立。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

」這表明,凡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都負有妥善保管遺產的責任。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清點遺產,製作遺產清單 遺產管理人對於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遺產應當進行清點,並登記造冊、製作遺產清單。這樣做的好處在於:便於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散失; 便於計算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於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隨時查閱。

(二)為儲存遺產,可以對遺產採取必要的措施 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認為不採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的,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為儲存遺產而採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 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

3、遺產歸國處理的的程式

(1)、你公司作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2)、由遺產管理人清點死者的債權債務並報法院公告;

(3)、由法院主持債權人會議,確定債權分配方案。

(4)、清償完債務剩餘的遺產歸國所有。

僅供參考

遺產分割有什麼程式

5樓:華律網

1、先將父母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2、先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世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後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後去世一方的遺產;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因為遺產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通過法院判決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的時候,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1)、首先需要對房屋進行一個價值評估,然後由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人,按照房屋的價值和對應的分配比例給其他繼承人以金錢;(2)、如果沒人承擔起這個金錢的分配,可以將房屋交給法院進行拍賣,然後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現金分配。

6樓:法律快車

在我國,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7樓:殭屍兄_文文

在我國,遺產分割的程式大概是按析產、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和遺產的分配三個步驟進行。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我國,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8樓:劉年群

一般來說起訴的法定程式是原告提起訴訟,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通知被告,然後通知雙方**時間,**,第一審普通程式的審限是6個月,如果是簡易程式的話3個月內走完,若有不服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可以上訴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我國,遺產分割債務中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1、析產;2、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3、遺產分割債務的遺產分割;4、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國有資產處置程式是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財產的處置

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當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底價,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依法轉讓。

處置企業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不足部分應當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企業在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實際使用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資的款項,視為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所)、醫院等福利性設施,原則上不計入破產財產,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市轄區、縣的人民**接收處理,其職工由接收單位安置。但是,沒有必要續辦並能整體出讓的,可以計入破產財產。

擔保的處理  破產企業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抵押財產計入破產財產;債權人不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超過抵押債權的部分計入破產財產。

企業對其同一財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企業破產時,抵押權人按照抵押順序受償。

一個企業為另一個企業提供擔保的,被擔保企業破產後,擔保企業應當按照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償債期限可以由擔保企業與被擔保企業的債權人協商確定。

行政機關為企業提供擔保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擔保合同無效。

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

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應當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規定。

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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