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工資寫的不一樣怎麼處理人事說是筆誤

2022-02-27 03:13:48 字數 5775 閱讀 1136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兩份寫的不一樣,以有利於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為優先選擇

2、如果明顯筆誤,在法律上也是認可的,比如約定你的工資普通職員2500,但是合同書寫時筆誤了,寫成25000,這種情況就應該以2500為準。

2樓:阡陌

一式兩份必須是一致的,筆誤就手動改一下再蓋上公章

3樓:匿名使用者

重新簽訂合同,按照offer來定薪資。

4樓:微風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工資寫的不一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需要重新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保持兩份勞動合同內容一致,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同一份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但兩份的合同期不一致,合同有效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這是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的失誤造成的,但勞動者也有一定的責任,合同仍然有效。但按哪一份的合同期限為準呢?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時,一般會以主張方持有的勞動合同期限為準(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樓:蒼洱白子

如果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的合同書上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同,那麼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7樓:過客

兩份合同必須完全一致才是有效合同。

勞動合同工資寫的與實際不一樣有什麼影響

8樓:

公司裡做真假兩套,為了偷稅漏稅。因為工資超3500是要扣稅的,但合同是2030或更低就不用交稅,但是你工資超3千5時,公司是扣你稅的,進公司口袋了。哪天你做錯事,公司炒你,也因為合同關係只給你2030的雙倍,而不是你現在工資(談的工資)的雙倍。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和實際發的不一樣,若以後有衝突怎麼維權?

9樓:大灰狼與大灰機

以實際應發工資為準。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證據員工工資多少是單位負責舉證。

當然,舉證責任是相對的,民事訴訟中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比如:勞動合同中籤訂工資為1000元,你實際拿到手的工資每月有2500元,你最好能保留一些工資單原件(工資單是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出具的);如果你將來主張你的工資是2500元,卻拿不出證據,單位做賬的多數都是兩套資料,到時候單位拿出1000元工資的財務憑證,法院極有可能採納。因此建議你自己保留原始的工資單,如果是銀行劃賬的,那就更好,保留存摺或者直接銀行列印更好。

1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工資一般情況下與實發工資是不一致的,因為實發工資要根據出勤情況、加班情況計算,還要扣繳保險、個稅等等。現在發生糾紛是依據的工資標準是實發工資。

11樓:品律者i鄭州房產律師

保留好實際發的工資條,以備用。

假如正式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於三方上籤訂的不一樣,算違約嗎?

12樓:安民先生

網友:你好!

1、據你所述簽訂三方協議已經註明第一年稅前收入是3500元月,那麼你試用期是三個月還是一年?三方協議沒有註明,另口頭約定是轉正正式工資4500元月,沒有在三方協議中註明。

2、三方協議月工資3500元,口頭約定4500元月沒有在三方協議註明,簽訂正式合同時對方不算違約。如果你拒籤合同你違反三方協議,你應該承擔違約金。

3、如果對方承諾簽訂正式合同時工資4500元月(有證據或者錄音),但實際簽訂合同只有3500元月,對方違反協議,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

詳細情況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

希望我的答覆對你有幫助!

13樓:蓋普希金

算違約,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薪水,否則可以去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

由於公司長期未能發放約定的工資,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等等。

三方是指學校、企業、畢業生三方。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簽訂後不是萬事大吉,還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行為是屬於違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由於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勞動關係包括了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兩種形態。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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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一個人是不可以在兩家不同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你這種情況屬於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兩家任意一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