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home別太慌張
1、是否可以離婚。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的不同**地點可能會有區別,有些事需要在看守所**,有些事需要在監獄**。 2、有何地法院管轄呢。
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性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當然包括離婚)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樓:愛穿拖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非服刑一方當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安排經辦人員到服刑一方的監獄**,如果雙方同意調解離婚,那麼在調解書籤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院會通過審理查明雙方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之後再做出相應的判決。
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的有被告監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我想請問一下這裡
3樓:神采飛揚
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民訴法》並沒有規定,如果原、被告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情況下,該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為此,最新的《民訴法解釋》第八條規定:
在原、被告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原則上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只有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這樣規定,是在尊重「原告就被告管轄原則」的條件下,為方便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並充分考慮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確定不同的管轄法院。
4樓:
民訴法規定了對被監禁人的包括離婚訴訟在內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解釋是對雙方均被監禁的案件如何確定管轄地的解釋,均被監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均被監禁的,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的法院管轄,這才符合民訴法、民訴法解釋的本意。您的答案是錯誤的。
離婚案件法院管轄情形有幾種
5樓:**的豬
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也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中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ー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規定中的離開住所地,指的是沒有變更住所地才可以適用,但已經將戶籍遷出並已落戶,那麼就屬於變更住所地,在變更後的住所地亦為其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則應該由變更後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除了上訴規定外,離婚案件中由原告住所地管轄的主要情形有一下幾種: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涉及不動產財產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涉及不動產的財產分割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6樓:賞洶逷
離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轄:
一、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離婚的訴訟;
2、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û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情形:
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λ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û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情形:
1、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 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以被監禁犯人為被告的民事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7樓:李保忠律師
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8樓:阿左
我院最近受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原告住所地歸我院管轄,被告系被監禁的犯人,監所地屬另一個法院管轄。對該案的管轄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本案應移送該被告監所地法院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由我院管轄。請問哪一種意見正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規定只限於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因此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並不矛盾。
信中所提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故應由你院管轄,不應移送其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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