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與會計工作交接

2022-02-05 21:05:40 字數 4545 閱讀 2104

1樓:中地數媒

一、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等會計核算的專業材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規範》第四十五條對會計檔案管理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會計檔案的範圍

會計檔案的範圍一般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四個部分。

(1)會計憑證。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它包括自制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三種)、記賬憑證彙總表、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等。

(2)會計賬簿。會計賬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連線的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它包括按會計科目設定的總分類賬、各類明細分類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輔助登記備查簿等。

(3)會計報表。會計報表是反映企業會計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主要有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度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金流量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4)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屬於經濟業務範疇,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緊密相關的,由會計部門負責辦理的有關資料資料。如:

經濟合同、財物資料統計資料、財物清查彙總資料、核定資金定額的資料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儲存在磁性介質上的會計資料、程式檔案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均應視同會計檔案一併保管。

(二)會計檔案的裝訂與保管

1.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

(1)分類標準統一。一般講財務會計資料分成一類賬簿,二類憑證,三類報表,四類文字資料及其他。

(2)檔案形成統一。案冊封面、檔案卡夾、存放櫃和存放序列統一。

(3)管理要求統一。建立財務會計檔案簿、檔案資料目錄;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報表和文字分類立卷,其他零星資料按年度排序彙編裝訂成冊。

2.會計檔案的裝訂

會計檔案的裝訂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文字資料的裝訂。

(1)會計憑證的裝訂。一般每月裝訂一次,裝訂好的憑證按年分月妥善保管歸檔。

(2)會計賬簿的裝訂。各種會計賬簿年度結賬後,除跨年度使用的賬簿外,其他賬簿應按時整理、裝訂立卷。

(3)會計報表的裝訂。會計報表編制完成及時報送後,留存的報表按月裝訂成冊謹防丟失。

3.會計檔案的保管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之後原則上應由財務會計部門編制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根據上述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主要有:

(1)會計檔案的移交手續。財務會計部門在將會計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時,應按下列程式進行:①開列清冊,填寫移交清單;②在賬簿使用日期欄填寫移交日期;③交接人員按移交清冊和交接清單核查無誤後簽章。

(2)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①會計檔案應選擇在乾燥防水的地方,並遠離易燃品堆放地,周圍應備有適應的防火器材;②採用透明塑料膜作防塵罩、防塵布,遮蓋所有檔案架和堵塞鼠洞;③會計檔案室內應經常用消毒藥劑噴灑,經常保潔衛生,以防蟲蛀;④會計檔案室保持通風透光,並有適當的空間、通道和查閱地方,以利查閱,並防止潮溼;⑤設定歸檔登記簿、檔案借閱登記簿,嚴防毀壞損失、散失和洩密;⑥會計電算化檔案保管要注意防盜、防磁等安全措施。

(3)會計檔案的借閱。①會計檔案為本單位提供使用,原則上不得借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借出須經上級主管單位或單位領導、會計主管人員批准;②外部借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節約手續;單位內部人員借閱會計檔案時,應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批准後,辦理借閱手續。借閱人應認真填寫檔案借閱登記簿,將節約人姓名、單位、日期、數量、內容、歸檔等情況登記清楚;③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亂畫、標記,拆散原卷冊,也不得塗改抽換、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後方能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④借出的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要如期如數收回,並辦理登出借閱手續。

(4)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特點可分為永久性和定期性兩種。凡是在立檔單位會計核算中形成的,記述和反映會計核算的,對工作總結、查考和研究經濟活動具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會計檔案,應永久儲存。

定期保管期限分別為3年、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6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如2023年點終了日為12月31日,保管期限應從2023年元月1日開始計算。

(三)會計檔案的銷燬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非國有企業會計檔案要銷燬時,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銷燬;國有企業經企業領導審查,報請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後銷燬。

(3)會計當保管期滿,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債權債務時為止;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4)銷燬檔案前,應按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的專案逐一核對;各單位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共同派員監銷,各級主管部門會計檔案時,應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銷燬;會計檔案銷燬後經辦人員在「銷燬清冊」上籤章,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以示負責,同時將監銷情況寫出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本單位領導,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二、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工作交接是會計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辦理好會計工作交接,有助於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的責任,可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順利進行,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為此《規範》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五條對會計工作交接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一)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根據《規範》第二十七條規定,會計人員辦理移交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檔案。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有價**、支票簿、發票、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資料盤、磁帶(盤)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介紹清楚。

(二)交接的基本程式

1.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餘額進行當麵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月交接。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要與總賬有關賬戶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資料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2.專人監督

《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人監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

3.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歸檔一份。

(三)會計工作臨時交接

《規範》第三十三條規定,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的,都要辦理臨時交接手續。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移交後的責任

《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對會計工作交接後,交接雙方責任的具體確定。

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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