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需要分析企業的盈利狀況,還有行業的情況。現在最好的方向是***,盈利要求比較低,可以通過***轉板到創業板。
一、***掛牌上市的條件
(一)對掛牌公司的要求
1、存續滿兩年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通常情況下,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應當佔到總收入的70%以上,主營業務利潤應當佔到利潤總額的70%以上,方能被認定為主營業務突出。公司應當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各種不利變化,公司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不存在重大依賴。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主要是指擬掛牌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要求,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建立相關制度及議事規則,「三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關議事規則的規定有效執行。公司運作規範主要指的是公司的各項制度,如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健全完備,並得到有效執行。
4、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主辦券商及律師要通過對企業全面的盡職調查,確定公司自成立以來歷次股權轉讓和股份發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5、取得主管部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中關村註冊登記的企業應取得中關村管委會的試點資格確認函,其他被納入代辦股份轉讓試點的國家級高新區範圍內的企業須取得相應主管部門的試點資格確認函。
(二)對主辦券商的要求
**公司從事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業務,應取得**業協會授予的代辦系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目前,全國共有29家券商取得了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主辦券商推薦非上市公司股份掛牌,應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和核心,認真編制推薦掛牌備案檔案,並承擔推薦責任。主辦券商應針對每家擬推薦的公司設立專門專案小組,負責開展盡職調查,製作掛牌轉讓備案檔案,督促掛牌公司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披露等工作。主辦券商應設立核心機構,負責備案檔案的稽核,並對下述事項發表稽核意見:
專案小組是否已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對擬推薦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該公司擬披露的資訊是否符合資訊披露規則的要求;是否同意推薦該公司掛牌。
(三)對備案檔案的要求
主辦券商同意推薦公司掛牌的,應當向**業協會報送有關備案檔案,主辦券商應承諾有充分理由確信備案檔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備案檔案應包括兩個部分,即要求披露的檔案和不要求披露的檔案:
1、 要求披露的檔案
具體包括:《股份**轉讓說明書》及其附錄(《公司章程》、《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試點資格確認函》)和《推薦報告》。
2、 不要求披露的檔案
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股份**轉讓的申請檔案,具體包括:公司及其股東對北京市人民**的承諾書、公司向主辦券商申請股份**轉讓的檔案、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有關股份**轉讓的決議及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股東名冊及股東身份證明檔案、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名單及其持股情況、主辦券商和公司簽訂的推薦掛牌協議。另一類是主辦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內部檔案、確認函及資質證明等檔案,具體包括:
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報告及工作底稿、核心工作底稿、核心會議記錄及核心專員對核心會議落實情況的補充稽核意見、主辦券商推薦備案內部核查表、主辦券商自律說明書;公司全體董事、主辦券商及相關中介機構對備案檔案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相關中介機構對納入股份**轉讓說明書的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無異議的函;主辦券商業務資格證書、註冊會計師及所在機構的執業證書影印件;主辦券商對推薦掛牌備案檔案電子檔案與書面檔案保持一致的宣告。
(四)對資訊披露的要求
1、基本要求
掛牌公司及其董事和資訊披露相關責任人應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推薦主辦券商負責指導和督促所推薦掛牌公司規範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對其資訊披露檔案進行形式審查。公司股份掛牌轉讓前,至少應當披露股份**轉讓說明書;股份掛牌轉讓後,至少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另外,鼓勵掛牌公司參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標準,自願進行更為充分的資訊披露。
2、掛牌前的資訊披露
掛牌**轉讓前,掛牌公司應披露《股份**轉讓說明書》及其附錄。推薦主辦券商應在掛牌公司披露股份**轉讓說明書的同時披露推薦報告。
3、持續資訊披露
(1)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掛牌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半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虧損的;擬在下半年進行定向增資的;中國**業協會認為應當審計的其他情形。
(3)掛牌公司可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自願編制並披露季度報告,但掛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4)臨時報告。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日內向推薦主辦券商報告並披露: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發生或預計發生重大虧損、重大損失;合併、分立、解散及破產;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重大資產重組;重大關聯交易;重大或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重大訴訟、重大仲裁、重大擔保;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董事長或總經理髮生變動;變更會計師事務所;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正常經營活動受影響;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受到行政處罰;涉及公司增資擴股和公開發行**的有關事項;推薦主辦券商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此外,掛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轉讓限制前一**日,掛牌公司應釋出股份解除轉讓限制的公告。
二、***掛牌上市的程式
企業在***掛牌上市的過程,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盡職調查階段
在此階段,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進駐擬掛牌企業,對企業進行初步的盡職調查後,討論、確定重大財務、法律等問題的解決方案、股份公司設立前的改制重組方案及股份公司設立方案,確定掛牌工作時間表。
主辦券商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制度,對擬掛牌企業的財務狀況、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及合法合規事項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並在盡職調查完成後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對下列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及持股數量;公司的獨立性;公司治理情況;公司規範經營情況;公司的法律風險;公司的財務風險;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
(二)改制重組階段
企業改制重組是掛牌上市的關鍵環節,改制重組是否規範直接決定了企業能否在***成功掛牌。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管理、財務、法律等諸多問題,需要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共同參與方能圓滿完成。
公司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五個基本原則: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合理配置存量資源;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避免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產權關係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的規範運作。具體而言,此階段主要工作有:
1、進行股權融資
擬在***掛牌的企業,多數為規模較小,處於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等債權融資方式,獲得企業發展亟需的資金往往較為困難,股權融資成為企業解決資金瓶頸、實現快速發展的必然選擇。企業在***掛牌後,不僅知名度和信譽得到提升,而且股權的流通性增強,這些都為企業在掛牌前引入戰略投資者創造了機遇,有利於解決困擾擬掛牌企業發展的資金問題。
2、通過股權結構調整、業務重組及組織架構整合,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規範關聯交易,解決同業競爭。
3、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制度,並保證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4、設立股份公司
擬掛牌企業多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變更為股份****才能在***掛牌上市。為了儘快實現掛牌上市,****整體變更為股份時的經營業績連續計算問題成為關鍵,即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存續期滿兩年方可在***掛牌轉讓。折股依據是「賬面淨資產值」而非經評估後的淨資產,而且整體變更時不能增加股本和引入新股東,否則公司存續期間不能連續計算。
****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大致程式如下:(1)發起人簽署《發起人協議》,約定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方案及公司其他重大事項;(2)先後召開董事會會議及股東會會議,做出全體董事或股東一致同意按《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將****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決議;(3)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評估及驗資;(4)召開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審議通過****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的議案,審議通過《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選舉股份公司首屆董事會及首屆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關於授權股份公司董事會辦理與股份公司設立有關事宜的決議;(5)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股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涉及國有資產及外商投資的,須事先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三)推薦掛牌階段
各中介機構應當出具《股份**轉讓說明書》、《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備案材料,擬掛牌企業應當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試點資格確認函。
主辦券商核心機構召開核心會議,對備案檔案進行稽核並形成核心意見,主辦券商根據核心意見決定是否向**業協會推薦公司掛牌,決定推薦的,出具推薦報告,並向**業協會報送備案檔案。
協會收到備案檔案後,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備案檔案是否齊備;主辦券商是否已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對所推薦的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該公司擬披露的資訊是否符合資訊披露規則的要求;主辦券商對備案檔案是否履行了核心程式。協會對備案材料審查無異議,自受理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推薦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四)股份掛牌前準備階段
公司股份正式掛牌前,應當與**登記結算機構(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登記服務協議,辦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記。投資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應當託管在主辦券商處。初始登記的股份,託管在推薦主辦券商處。
主辦券商應將其所託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登記結算機構。
掛牌**轉讓前,掛牌公司應披露股份**轉讓說明書及其附件(包括《公司章程》、《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試點資格確認函》),推薦主辦券商應在掛牌公司披露股份**轉讓說明書的同時披露推薦報告。
(五)股份上市交易
1、投資者範圍
***市場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和掛牌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具體包括:機構投資者(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2、交易方式
***市場交易以「股」為單位,每筆委託股份數量應為3 萬股以上。不足3 萬股的,只能一次性委託賣出。
3、交易限制
為了穩定市場,***規則對掛牌公司的股份轉讓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進入代辦系統轉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進入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進行過轉讓的,該股份的管理適用前條的規定。
(2)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
(3)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份發生轉移的,後續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規定。
(4)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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