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騎著蝸牛當房車
要弄清楚進過看守所的人算不算坐牢,這個咱們得先從這兩個地方的性質及關押人員的型別兩方面來說,不過在這裡小編先明確地告訴大家,進過看守所百分之百是算坐過牢的,接下來小編詳細給大家說。
首先給大家說說什麼叫坐牢,在我國,坐牢這個詞是大家的口語說法,在發了上是沒有這個規定的,法律上意義的坐牢是構成犯罪的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定的刑期後服刑的過程就叫坐牢,大家注意法律上的坐牢的意義是指罪犯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刑罰,也就是說法律意義的坐牢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
明明白了坐牢的意義,我們再來看下監獄和看守所的差別,為啥要區分這兩個呢,主要是因為大家說得坐牢普遍指的是關在監獄裡面的才叫坐牢,對於監獄,它的定義分廣義和狹義,對於廣義的監獄,指的是關押一切犯罪人的場所,從這裡看監獄就包含看守所了,狹義的監獄則不然,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期在一定期限的犯罪分子關押的地方,我們現在所說的監獄,採用的是狹義的說法,也就是說不包含看守所的。
那麼對於看守所是幹啥的呢,看守所裡面關押的人就比較多了,簡單的分可分為未決犯和已決犯,從字面我們就不難看出,刑事拘留的人,逮捕後等待判決的人,這些都是未決犯,至於已決犯就是已經判決過的,刑期比較短的,還有就是判處死刑等待執行的人,也就是說已經判決過的人,這些叫已決犯,這是看守所關押的人的犯罪。
關進看守所本身不是嚴重犯罪,但被關進看守所的原因卻不排除是因嚴重犯罪而被關進去的。
其次,你得弄清楚被關進的地方是拘留所還是看守所。被關進拘留所的一般是行政處罰,不涉及刑事犯罪,當然有可能在被偵查後發現有刑事犯罪行為而被轉入看守所羈押。被關進看守所是涉嫌刑事犯罪,當然也不排除在被偵查後發現不涉及犯罪而被釋放的。
所以被關進看守所本身不是嚴重犯罪,重點是還得看被關進看守所的原因。
2樓:人類情感觀察者
犯罪嫌疑人最初被關進看守所內是因為被公安機關拘留了,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
但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必須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那麼公安機關就必須把犯罪嫌疑人放了,即如果檢察院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內最多待37天。
如果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那麼具體時間就不好判斷了。
這裡涉及到一個概念叫做偵查羈押期限,即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最長期限,根據法律規定是七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七個月內沒有偵查終結的話,就必須把他放了。
如果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七個月內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那麼犯罪嫌疑人就會被繼續關在看守所內,一直等到審判終結。從檢察院審查起訴到審判終結,各個程式的期限如下: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普通程式六個半月,速裁程式是半個月;
人民法院一審程式的期限是普通程式六個月,簡易程式一個半月,速裁程式半個月;
人民法院二審程式的期限是普通程式四個月,簡易程式與速裁程式一般不會上訴。
審理程式終結以後,被告人被判刑罰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仍會在看守所內執行。如果餘刑在三個月以上的,那麼就會移送監獄。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在立案後,認為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會去抓人,我們一般稱之為「拘留」。公安拘留你之後,會在24小時內將你送到看守所羈押。當然,實務中存在公安超過24小時仍將當事人關押在公安部門的「辦案中心」,甚至超過24小時在「辦案中心」對當事人進行連續訊問的情況。
這當然是違法的,可能會涉及到非法證據問題,但這個問題並非是今天討論的重點。
如果公安在24小時內將你送看守所了,這就是問題中所說的「進入看守所」,進入看守所一般代表公安經過初步偵查,認為你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最終罪名能不能成立,還是有幾個關鍵的環節。
一、檢察院不批捕中的無罪
公安一般會在拘留當事人後30天內,通過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進一步落實你涉嫌犯罪的事實,並向檢察院呈捕,檢察院會在7天內作出捕或者不捕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也認為你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實,並且應當受刑事處罰,一般就會批捕;如果檢察院認為你不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實(也存在其他多種有罪而不捕的情形),就會作出不批捕決定。檢察院認為你無罪,或者雖然涉嫌犯罪但是罪行很輕,而作出不批捕決定通常是好訊息,很多案例中當事人最終就是無罪的。
這種情況提醒注意的是,檢察院批捕只是一個環節,並不代表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不批捕不等於無罪,只有檢察院認為你是無罪或者情節極輕而不捕的,才極有可能最終獲無罪處理。
二、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無罪
批捕後公安機關會繼續偵查,在偵查階段發現你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3.特赦;4.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5.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此時公安會選擇撤銷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情況下當事人均會獲釋。
三、檢察院不起訴的無罪
公安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你有犯罪事實、應受刑事處罰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院也可能在審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主要有三種:法定不起訴(主要是上面所說的公安撤銷案件的那幾類情形);酌定不起訴(你雖然有犯罪行為,但綜合全案情況認為情節較輕,可以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必須經過退回補偵才可以做出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起訴,當事人也會獲釋,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四、法院判決中的無罪
這個不用多說,大家都很清楚。
以上是從刑事訴訟程式上,對當事人進入看守所後可能無罪,不被判刑的情況分析,但是具體無罪的理由卻千差萬別,要結合案件的證據進行辯護才行!
3樓:阡陌上花開
被關進看守所本身不是嚴重犯罪,但被關進看守所的原因卻不排除是因嚴重犯罪而被關進去的。
其次,你得弄清楚被關進的地方是拘留所還是看守所。被關進拘留所的一般是行政處罰,不涉及刑事犯罪,當然有可能在被偵查後發現有刑事犯罪行為而被轉入看守所羈押。被關進看守所是涉嫌刑事犯罪,當然也不排除在被偵查後發現不涉及犯罪而被釋放的。
所以被關進看守所本身不是嚴重犯罪,重點是還得看被關進看守所的原因。
被關進看守所就屬於刑事案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4樓:匿名使用者
看守所是關違法亂紀的,嚴重犯罪就要管監獄啦
5樓:匿名使用者
關進看守所大部分會判刑
進看守所的人是不是就要坐牢
6樓:野馬幫何莫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逮捕和拘留都只是刑事強制措施,如果查證屬實,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一些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會立即釋放。
7樓:匿名使用者
1、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2、這就說明,看守所只是關押嫌疑人的,如果經法院審理,嫌疑人無罪,則這些人不用坐牢,否則,就要坐牢。
8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不經審判不能確定嫌疑人有罪的
9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拘留的拘留期完就出來,刑事拘留的要等上法庭判決結果出來後,照判決結果處理,坐牢的和 死緩的轉到監獄服刑,無罪的釋放
10樓:
這那是看守所,這是陰曹地府。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還有拘留,視情節嚴重程度而定
12樓:
不一定,根據犯罪情節輕重來判定
13樓:乜暉
不會很長的
判完後就差不多能出來了
請採納。
一般刑事案件被關在看守所了,是不是就要坐牢了?
14樓:夜未央
不是,依據情況而定。
看守所是依據刑法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進行設定的,其關押人員多為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包含一些已經判決的、刑期不足一年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中的人,通常是造成了嚴重社會後果,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一般會被關押在這裡等待判決。
通常需要等待3個月左右,案件較為複雜、取證審理繁複的也有可能會等待一年半載才能出判決。如果判決無罪則可以被釋放回家,判決有罪,則會被依法移交至監獄進行服刑。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15樓:篠醬
進入看守所,屬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會坐牢,要根據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法院審判三個階段來判斷。
刑事案件一般分3個階段:
偵查階段:一般需要2個月左右(可能更久);
此階段中,偵查機關要依照法定程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
2.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半月(當中可能退檢);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3. 法院審理階段:一般在1個月左右。
人民法院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根據審理結果決定嫌疑人的刑罰方式。
擴充套件資料
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是偵查機關從發現犯罪或犯罪線索開始,至通過偵查,確認犯罪分子並查清其主要犯罪事實到偵查終結為止的階段。依照法定程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
審查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
1. 事實清楚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2. 其他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23年6月15日在《關於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辦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集團犯罪案件,除對其中已逃跑的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一定要把全案事實查清,然後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訴,全案判處。切不要全案事實還沒有查清,就急於殺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開處理。
這樣做,不僅可能造成定罪不準,量刑失當,而且會造成死無對證,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員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難以做到依法「從重從快、一網打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還應審查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3. 是否追責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4. 偵查合法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工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式,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特別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是否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一旦發現偵查活動中有違反法律的行為時,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理的流程說明
1、**時間
2、**後何時審判
3、**程式
4、審理期限
5、刑事案件庭審程式
6、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
7、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8、仲裁審理期限
9、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10、延期**申請書
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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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有可能要被送看守所羈押的。在刑法中,只有對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的犯罪有特別的量刑規定,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的規定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七十二週歲的人構成犯罪的幾個月應正常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也應按規定執行刑事拘留或逮捕,從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