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能合法脫離父子關係,怎樣斷絕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2022-01-11 10:43:26 字數 4114 閱讀 840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證處不能辦理脫離父子關係。

公證處並沒有辦理斷絕父子關係的能力,並且父子關係是法定的,不能隨意斷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2樓:金果

親生的父子關係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除;養父子關係可以由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登記,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養父子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3樓:卯樂雙

怎麼樣能合法脫離父孑關係呢?

怎樣斷絕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4樓:籍菲佴霜

在我國,除了收養的子女可以解除收養關係,血緣關係是法律事實,不能通過任何手段宣佈斷絕父子關係,即便宣佈,也是無效的。

5樓:龍

父子關係不和,兒子想斷絕父子關係,兒子已成年,想問下,在法律上,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還有就是,關於財產問題,如果斷絕關係,能不能在父親那裡得到相應的賠償,或對其賠償?

另,其母親與其父親離婚10年左右,雙方結婚時長為16年,當初離婚時,其母未曾向法院提出財產分割問題,現在還能不能再向法院提出申訴,取回財產?

6樓:

在我國法律上只有一種情況可以斷絕父母子女關係,那就是未成年人被收養時,與原父母(血緣)斷絕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對於提問著提出的問題,我想說的是,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及其相關規定其實是維護家庭關係的。對於這一個個案來說這位父親可能不想由其子女對其贍養,但對於全國千千萬萬的家庭來說這條法律如果修改成這位父親所想的那樣的話,那我們國家的老人還有多少人會管啊?(要知道我們現在的法律和道德環境,在基層,年輕人可以用技術手段讓已經年邁的父母和他們「斷絕關係」,從而逃避他們應該負的責任)

我們國家制定的婚姻家庭法及其相關規定都是從大的方面來維護作為社會最基本單元的家庭的關係的。你可以從上面找到虐待老人所給於的相關處罰。所以換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就好解決了。

當然,如果虐待老人非常嚴重的話還有刑法等相關法律去保護老人的權利。所以,不能這麼認死衚衕的這麼去看待法律。

最後想說的是,其實子女都是老人一手教育出來的,子女不孝,我認為做父母的本身也是有一定的責任的。雖然已經年紀大了,但我想老人是不是還是要換種方式繼續教育自己的子女?畢竟他們是在百年後自己留在人世間的血脈。

做人不能一味的選擇逃避,選擇斷絕父子關係沒什麼幫助的。不為別的,為孫子那帶人著想也不要這樣。建議現在好好教育孫子那代人。

那樣你兒子在旁邊聽到的話你們的關係也會慢慢好起來的。

7樓:小寶寶熊熊

清官難斷家務事。

別生氣。

再不孝也是你的。

想開點。

就當養過一個小動物吧。

這個債還了。

祝身體健康。

8樓:匿名使用者

真要斷 於法律何干?

9樓:匿名使用者

冷靜是根本,不要做出令自己以後後悔的事情。

10樓:徭冬殷秀敏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子女之間有撫養教育、扶助的權利義務,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解除。這種解除之成立主要根據我國《收養法》關於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消除的規定。非經如此,親生父母子女之間關係不得解除。

即使自願訂立了「解除父子關係協議」,但實際上這種做法是違法的,親生父子關係是不能自行解除的,雙方訂立的「解除父子關係協議」即使自願達成也是無效的。

要於兒子斷絕父子關係的法律程式有哪些

11樓:華律網

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係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的法律上,沒有斷絕自然血親的父子關係的規定,親生的只能靠出國和死亡這兩個路子。

《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即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是不能放棄的。

同時法律解釋中,子女不能因為放棄繼承而拒絕贍養父母。

《刑法》第261條遺棄罪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樓:藍心銀

在我國是沒有此類法律規定規範此類事情的,也就是這個父子關係是不可能斷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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