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私了有什麼樣的後果,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

2022-01-05 13:53:46 字數 5415 閱讀 1462

1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私了通常的講,指的是刑事和解。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樓:戰喆

b及其團伙的行為是敲詐勒索,已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a及其團伙應追究搶劫罪的刑事責任。

3樓:黎約踐踏

私了協議 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不能夠「私了」!私了也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所謂的部分有效 只是民事方面有效.

4樓:tester馘趹

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不能夠「私了」的!即使所謂的「私了「 了,也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5樓:心碎

民事案件可以私了,刑事案件不能的!

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

6樓:

不可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私了通常的講,指的是刑事和解。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8樓:鍾老師聊生活

這個要看對方的傷情

1、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麼可以私了。

協議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干涉。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單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得受害人的諒解並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

2、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那麼此類「私了」協議應當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夠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是無效的約定。

健康權糾紛中都會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賠償的數額大多大於實際損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該「私了」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簽訂的,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無效的,此類協議是侵害人為了躲避刑事責任而簽訂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故意傷害類案件的偵查權應由公安機關行使。也就是說,發生故意傷害類案件,受害人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偵查。同時受害人應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

根據被傷害人鑑定後的傷情程度不同可以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故意傷害人根據上述傷情的程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達到輕微傷,則不屬於刑事類案件,應適用《治安處罰法》及民事法律相關規定。屆時實施傷害行為的一方將面臨著罰款或最長十五天行政拘留的法律制裁。

如傷情達到輕傷以上的,屬於刑事類案件。實施傷害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刑事案件裡,雙方的合意,並不能排除國家公權力對犯罪的追訴。

簡單的說,公民之間是不能對刑事類案件「私了」的。

9樓:聽說你愛西瓜

造成別人輕傷,明顯是屬於可以調節的,自己私下可以解決的,屬於雙方可以私了的案件,只要你協商解決,就可以了。性質比較輕微(相較而言),可以私了。屬於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的),在刑法規定中是可以私了的。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即由被害人和對方協商處理,不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關健要看是什麼性質的刑事案件。

如果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或是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私了。

拓展資料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但是,按照法律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只有自訴案件以及未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等;

5、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的)。

除此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對於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自訴案件(注意不包括公訴案件),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撤訴。(但是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

10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已經構成刑事案件,如果**已經立案偵辦,則不可以私了,但積極賠償,取得受害人諒解,則可以爭取判緩刑,也可以不坐牢服刑。

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11樓:新天問

一、絕大部份的刑事案件都不可以私了。要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公訴,即進行「公斷」。

二、極少部份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私了。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是: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例如:暴力干涉婚姻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

這種刑事案件,司法機關不能主動進行追究,要由當事人控告起訴,如果人不告不訴,則司法機關不會處理,不會提公訴。即這種案件可以私了。

2、只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案。這種情況可以由雙方進行私了,一般是由施害方對受害方進行積極的賠償,取得被害方的諒解,被害方明確表示可以不追究施害方的刑事責任,於是,就私了了,國家不再追訴。但是,如果是重傷的,則不能私了。

3、過失致人重傷案。這種案件也可以私了。

4、故意傷害構成輕微傷的,不構成犯罪,不存在刑事方面的私了。

12樓:保職於秋英

重傷不能私了~!刑事案件應該是檢察院作為公訴人出庭的,檢察院不受理你自己也可以告。另外,你不但可以告那幫砍人的人,還可以對派出所和公安局提出行政訴訟~!

檢察院不受理你還可以告檢察院。

他們這是嚴重的玩忽職守,那個110接線員是負有刑事責任的。如果那個派出所所長有份包庇,一樣有罪。丫的,納稅人的錢就養了這麼幫廢物~!

13樓:

不可以「刑事責任不可以私了。由於司法的程式性,有一些當事人為了節約訴訟成本、規避法律、追求效率選擇「私了」來解決糾紛,這裡所說的私了,即簽訂協議,達成共識,解決糾紛。但是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私了是一種欠缺法律依據、私自處理刑事案件的違法行為。

14樓:非語劉言

輕傷啊?按法律說是賠款然後判刑,但是現金社會你願意出錢,基本上能搞定,畢竟不是什麼大事。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私了,確定是刑事案件的,都要按照刑法的規定處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如果是輕微的刑事案件。適用不告不理原則。

所謂不告不理就是,受害人如果不追究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不會依職權主動追究。

依提問人講的至人輕傷,責不一定必須引起訴訟程式。可以私了。至害人應對受害人進行一定損害賠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部分可以協議解決,俗稱私了...

刑事部分不可以的

另外,重婚一類需要民舉才官究的刑事犯罪,能私了自然好過撕破臉..

18樓:

如果確定是刑事案件

就不能了

19樓:萍蹤魅影

若檢察院已經起訴,不能

刑事案件立案後可以私了麼?

20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公訴案件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是否還會判刑有不同處理結果。針對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原告人,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訴的因素之一為,自訴人同被告人達成和解。因此,自訴案件當事人私了,自訴人撤回自訴,不會被判刑。

針對公訴案件,公訴人是原告,公訴人系履行國家職權,不會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不提起公訴。而是,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公訴人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夠構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且對其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問題,關於刑事案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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