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賠償僱工和第三者的關係

2021-12-20 14:29:53 字數 4655 閱讀 5753

1樓:匿名使用者

三)僱員在履行職務中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人損害的,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向僱員追償。原告李耀品租賃經營張掖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甘g08128號依維柯旅行客車從事長途運輸,執行張掖至玉門的客運任務。2023年5月1日,李耀品通過張掖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聘請被告馮**為司機。

2023年5月5日,馮**駕駛甘g08128號客車因違反限速指示標誌超速行駛,與高臺縣南華鎮先鋒村二社的劉延紅無證駕駛的無牌號小轎車正面相撞,造成小轎車內司機等四人死亡、二人重傷,甘g08128號客車內五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經高臺縣交警大隊認定,劉延紅負事故主要責任,馮**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馮**向張掖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客運分公司交事故押金2000 元。

該事故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確定甘g08128號客車修理費、施救費損失51478元,原告方承擔40%的責任即20591.20元;小轎車及車內死、傷人員損失193538.38元,原告方承擔40%的責任即77415.

31元;甘g08128號客車內受傷人員損失30591.77元,原告方承擔 40%的責任即12236.7元。

因原告車輛保險,保險公司給原告賠付車輛險20273.21元、第三者險100000元、旅客險26571.99元。

因肇事的對方無力承擔損失,張掖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了甘g08128號客車修理費、施救費的損失(車輛險)51478元,承擔了小轎車及車內死傷人員損失(第三者險)115313.82元,承擔甘g08128號車內受傷人員損失(旅客險)30591.77元。

2023年3月10日,張掖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該次事故做出內部處理。庭審中原告提交了張掖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科2023年10月27日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向公司交納事故款 55755.69元,其中交馮**罰款9869.

17元,交旅客險差額4019.78元,交車輛險及第三者責任險27911.16元,替客運一分公司交車輛險及第三者責任險13955.

58元。現原告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以上經濟損失55755.69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被告馮**接受原告李耀品的聘請,為原告提供勞務活動,與原告及張掖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形成僱傭關係,被告馮**應接受公司及原告李耀品的管理。馮**在公司指定的時間、路線執行客運任務,未超出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故馮**的行為應由僱主李耀品承擔責任。

且交通事故發生後,按責任原告應承擔110243.21元的損失,而保險公司給原告賠付了146845.2元,已將損失超額賠付,不存在原告為被告墊付賠償的事實。

原告李耀品願意替劉延紅承擔責任,願意替第一客運分公司承擔13955.17元,本身無可非議。且張掖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的罰款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應另行解決。

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李耀品要求被告馮**賠償經濟損失 55755.69元的訴訟請求。

(四)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3年8月13日,甘州區市場建設服務中心將城關工商所辦公樓的拆遷工程發包給了郭振林,雙方簽訂房屋拆遷除協議。2023年9月4日,郭振林將該拆遷工程的部分專案分包給了張維貞,雙方亦簽訂了樓房拆遷協議。

張維貞又僱傭任彪等人幹活。2023年9月7日郭振林與付宗儉簽訂了一份樓房拆遷協議書,但其實質為紅磚買賣合同。2023年9月13日付宗儉來工地購買紅磚,但工地上沒有可供給、撿的紅磚,付宗儉僱人將工地上還未拆倒的一堵圍牆推倒,將正在牆北側幹活的任彪砸傷。

任彪受傷後住院**25天,花費20301.03元。期間郭振林支付2250元,張維貞支付3197.

5元,付宗儉支付2250元。

任彪以郭振林、張維貞、付宗儉和甘州區市場建設服務中心為被告提起訴訟後,經法院審理認為,甘州區市場建設服務中心雖然對原告的損傷無直接關係,但作為拆遷工程的發包方應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將拆遷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郭振林,應承擔一定責任;郭振林作為拆遷工程的承建方,應保證施工安全,因其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義務,致使其所承包施工的工地上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導致任彪受傷,應承擔責任;張維貞聘用任彪幹活,應保證勞動者人身安全,任彪受傷其應承擔一定責任;付宗儉在拆牆時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雖出於無奈而拆牆,但直接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據此,判令四被告分別賠償原告任彪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車費、鑑定費、二次手術費、傷殘補助金共計47604.75元。

此案於2023年審理,當時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進行判決。

2樓:匿名使用者

4、工傷與僱工損害賠償區別

首先,兩者的主體、構成條件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僱傭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工傷的構成必須有勞動關係。

沒有勞動關係的,不可能有工傷。只有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被確認為因工傷害,才是工傷。因為工傷是勞動特別法對勞動者受到傷害的保護。

而僱傭損害必須存在僱傭關係,如果沒有僱傭關係,其損害賠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只能根據侵權的特徵,確定其賠償原則,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才可能獲得賠償可能。

其次,確定損害程度的途徑、請求賠償的時效、解決糾紛的途徑不同。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對於工傷認定不服的受害人必須在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如裁決維持的,勞動者只能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後,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後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

在仲裁裁決後,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式。而僱傭損害賠償,僱工的傷情確定,只要有鑑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確定其傷情等級。對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經協商可以到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式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僱傭損害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僱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再次,賠償的標準、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是由勞動法強制性調整,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工傷賠償具體的依據是《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

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僱傭損害賠償,它是由民法來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

5、僱工之間相互侵權責任的確定

實踐中,既涉及到僱員侵權也涉及到僱員損害,同時還涉及合同關係,因此比較複雜。僱工在履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對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他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他人損害,僱工在受僱期間從事僱傭活動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僱主承擔民事責任。

僱主在承擔民事責任後有向僱工追償的權利。從另一方面講,被損害也是僱工,其遭受其他僱工的侵害,損失也應由僱主承擔。

6、僱工職務範圍的判斷

僱員職務範圍的判斷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直接涉及僱主責任的承擔,如果僱員並非在履行受僱職務過程中致他人損害的,僱主不承擔責任。我認為僱員如果是在受僱工作時間範圍內,在從事僱傭事務的地點內實施的侵權行為,並且是為了履行受僱工作的,為了僱主的利益而實施的侵權行為,應視為是職務範圍。

7、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一)二者關係不同。僱傭關係的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僱員對於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僱主可以隨時干預僱員的工作;承攬關係的定作人與承攬人自始至終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方無權進行干預。

(二)二者負擔風險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均由僱主承擔,除非是僱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而承攬關係中,所造成的損害均由承攬方承擔,而不涉及定作人。

(三)二者報酬確定的基礎不同。僱傭關係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後,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關係的勞動報酬是基於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等確定的,勞動報酬有時與材料的**相結,而且,承攬方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

(四)二者合同義務、成立契約的條件不同。僱傭關係的僱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要親自履行僱傭契約。並且僱主挑選僱員時,以僱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於自己的要求,僱員則從勞動報酬是否達到自己的要求來決定是否締結僱傭契約的;承攬關係中,承攬方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與人合夥完成工作,還可以請幫手共同完成工作。

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裝置或生產規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攬方則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得利益來締結契約的。

總之,準確界定僱傭關係,從僱傭關係的特點、權利、義務的內涵及所產生的各種法律關係等入手。一看僱員是在僱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僱主可以隨時修正工作內容;二看僱員是在利用僱主提供的生產條件、場所等,以僱主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是為他人幹活;三看僱員與僱員之間產生了一種人身依附關係,僱員在如何工作的問題上沒有自主權;四看在僱傭關係中,有一個相當長的支付工資的週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有一個相當於該行業的比較固定的標準。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正確區分一些與僱傭相似的其他法律關係,才能讓僱工這一弱勢的人身健康安全得到法律給予的特殊保護,才能讓勞動者依憲法所享有的受勞動保護的權利,維持整個社會利益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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