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檢察院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檢察證。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通知書和有關證件,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九條 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提押證,在看守所進行訊問。因偵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追繳犯罪有關財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檢察院接受訊問。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檢察院訊問的,應當經檢察長
2樓:盧瑟海盧瑟海
第一百三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通知書和有關證件,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於傳喚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一次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九條 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提押證,在看守所進行訊問。因偵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追繳犯罪有關財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檢察院接受訊問。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檢察院訊問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式和要求主要是?
3樓:匿名使用者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5、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
4樓:羅長江律師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式要求
1、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式,必須由不少於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於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訊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4、共同犯罪的案件,對於各個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訊問。
5、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嚴禁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此外,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文字記錄的同時使用錄音、錄影。
5樓:清泉
兩個以上工作人員,客觀的問,不誘導式發問。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6樓:加油昕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活動,屬於偵查權的一部分,因此,行使這一權力的人就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有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任何其他人審訊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二、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這樣偵查人員可以相互監督,防止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非法審訊行為,有利於依法進行審訊;同時也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有違法行為。也有利於保障偵查人員的人身安全。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面對面偵查活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有利於防止意外,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三、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進行無罪的辯解。
在訊問過程中,既要聽犯罪嫌疑人說有罪的情況,也要聽他說無罪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應當作全面客觀地分析,不能主觀片面或先入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無罪的辯解,更不能帶著框框去審問。聽完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後,再根據供述的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為了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案卷材料,認真做好訊問提綱,做到心中有數,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提出問題,並在訊問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訊問的問題應當是與認定案件事實有直接關係的問題。偵查人員不得訊問與本案件事實無關的問題。對與本案件無關的問題,被訊問的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偵查人員在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應當把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聾、啞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會影響他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影響對自己問題的辯解。如果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準確地供述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事實,保證聾、啞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偵查人員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找通曉聾、啞手勢的人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等基本情況。
五、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作訊問筆錄,即在訊問過程中,按照訊問的順序,將訊問的詳細情況一一記錄下來。
訊問完畢以後,偵查人員應當將訊問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識字,偵查人員應當向他宣讀訊問的筆錄,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筆錄記載的內容有遺漏的或者有差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並在補充或改正的地方蓋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對訊問筆錄核對後承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在訊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時,偵查人員應當允許;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比如要進行筆跡鑑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親筆筆跡,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書寫親筆供述。
7樓:初雨琴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法定程式,針對犯罪案件的事實,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進行審訊的偵查活動。為了保障這一活動的順利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活動,屬於偵查權的一部分,因此,行使這一權力的人就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有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任何其他人審訊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2.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這樣偵查人員可以相互監督,防止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非法審訊行為,有利於依法進行審訊;同時也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有違法行為,比如誣告偵查人員有人身侮辱或刑訊逼供行為等。也有利於保障偵查人員的人身安全。
因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面對面偵查活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有利於防止意外,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進行無罪的辯解。在訊問過程中,既要聽犯罪嫌疑人說有罪的情況,也要聽他說無罪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應當作全面客觀地分析,不能主觀片面或先入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無罪的辯解,更不能帶著框框去審問。聽完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後,再根據供述的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為了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案卷材料,認真做好訊問提綱,做到心中有數,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提出問題,並在訊問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訊問的問題應當是與認定案件事實有直接關係的問題。偵查人員不得訊問與本案件事實無關的問題。對與本案件無關的問題,被訊問的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偵查人員在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應當把這種情況記明筆錄。因為聾、啞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會影響他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影響對自己問題的辯解。如果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準確地供述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事實,保證聾、啞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偵查人員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找通曉聾、啞手勢的人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等基本情況。
5.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作訊問筆錄,即在訊問過程中,按照訊問的順序,將訊問的詳細情況一一記錄下來。訊問完畢以後,偵查人員應當將訊問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識字,偵查人員應當向他宣讀訊問的筆錄,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筆錄記載的內容有遺漏的或者有差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並在補充或改正的地方蓋章或按指印。
犯罪嫌疑人對訊問筆錄核對後承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在訊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時,偵查人員應當允許;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比如要進行筆跡鑑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親筆筆跡,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書寫親筆供述。
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查機關是否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是的,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不過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可以零口供批捕 起訴和判決的。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
案件從檢察院返回辦案單位對犯罪嫌疑人有好處嗎 公安機關定性搶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 那麼公安就要在規定期限內遞交新的證據給檢察院提出公訴 檢察院認為證據充足可以追究搶劫罪則提出公訴。反之退回公安刑事拘留時間一過最長期限公安就放人 檢察院退回案件給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是常見的事,證據不足 事實不清等都可以退偵。偵查機關補充完後又可以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退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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