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緣盾情感
小三懷孕了觸犯法律嗎?
已婚男人出軌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因為出軌而導致小三懷孕的事情也常有,但是小三懷孕了證據確鑿,屬於觸犯法律嗎?
根據我國相關男人出軌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對於出軌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小三的女人,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那麼,男人出軌小三並使其懷孕,是屬於「重婚罪」的法律範疇嗎?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事實婚型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而婚後事實婚型,即是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簡而言之,作為原配妻子的一方,如果你沒法證明老公和小三的「重婚行為」,那麼小三懷孕是不觸犯法律的,這僅僅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男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並同居的話可能涉嫌重婚罪。但是如果對方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姘居雙方雖然共同生活,但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缺乏長久共同生活目的,或長或短的臨時性公開同居,所以不同於事實上的重婚。
)並不能認為是重婚行為,也是不觸犯法律的。
最後,作為原配妻子,面對老公出軌,小三懷孕,你可以這麼做:
1.如果要離婚,可以起訴丈夫和小三,然後可以獲得精神補償; 但是在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方面,要做好承擔一定的風險的準備。
2.如果不離婚,就該想想怎麼挽回婚姻,可諮詢專業的婚姻情感挽回機構。
3.如果你要讓他們受到法律懲罰,可以查詢丈夫與小三對外與夫妻名義長期生活的證據,那麼丈夫就構成重婚罪,如果小三知道你丈夫已經結婚還和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那麼她也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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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華律網
老公和小三生了一個小孩,如果沒有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無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但可以離婚,主張無過錯損害賠償,主張多分共同財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
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即使老公小三有了孩子,但是倆人沒有領證,沒有對外人以夫妻名稱生活,而你和老公還是合法夫妻的話,那麼就不能以重婚罪來判別。
3樓:
謹簡單回答如下: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您所敘述的「老公在外跟小三生孩子」,需要尋找有關的證據去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不能證明以上情形,即使雙方已經有孩子,也是很難認定重婚的,因為重婚的核心是對一夫一妻制度的保護,一夫和一妻只能在同一時間保有一段婚姻。
為慎重起見,建議您持相關材料到當地律師事務所詳細諮詢!
新婚姻法老公和小三生的孩子能判重婚罪嗎
4樓:縱橫豎屏
不能,因為沒有與小三領取結婚證,沒有對外人以夫妻名稱生活。
重婚有兩種形式:
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辦理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重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只有重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的主體即包括有配偶者,也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者。
本案中你老公與小三生孩子即不構成重婚,當然也不構成重婚罪,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筏供摧佳詆簧搓偽撣鐮很複雜的,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要有法律重婚或者事實重婚的證據。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
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5樓:華律網
老公和小三生了一個小孩,如果沒有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無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但可以離婚,主張無過錯損害賠償,主張多分共同財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
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即使老公小三有了孩子,但是倆人沒有領證,沒有對外人以夫妻名稱生活,而你和老公還是合法夫妻的話,那麼就不能以重婚罪來判別。
6樓:eva阿團
需要根據情況討論,如與小三在外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則可以告其重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明確分類在我國,重婚有兩種形式:
一,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辦理結婚登記。
二,事實重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只有重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的主體即包括有配偶者,也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者。
拓展: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7樓:天涯
1 在我國,重婚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辦理結婚登記。二是事實重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 只有重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犯罪的主體即包括有配偶者,也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者。
3 本案中你老公與小三生孩子即不構成重婚,當然也不構成重婚罪,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很複雜的,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要有法律重婚或者事實重婚的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因為沒有領結婚證,領了結婚證才可以,我的答案就是這樣
9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是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雖然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是周邊的居民都認為是夫妻的才涉重婚罪,但是單憑生了一個小孩是無法定罪的。如果想追究其刑事責任,需要取證。
10樓:功夫王
不可以,因為你老公和小三並沒有結婚。
11樓:就是x你怎麼了
很多人都存在一個誤區!就是小三生沒生孩子跟重婚罪完全沒一點關係 !沒一毛錢的聯絡懂嗎?!
現在社會是人都懂點法律了 不是以前,這個重婚罪在現在社會裡幾乎就是不存在的,因為它的判定條件太苛刻了,只要你老公沒和小三結婚沒有結婚證 沒有大擺筵席公開承認小三是他老婆,那他就是和小三同居,生孩子也不是重婚罪懂了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老公跟小三沒結婚同居在一起幾年了,家都不回的老婆**設定黑名單,小三還打**來發資訊來逼婚!婚姻法裡面可以告他們坐牢嗎?
13樓:威英佴巨集峻
1我重婚兩種形式:律重婚即配偶者與婚外異性辦理結婚登記二事實重婚即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辦理結婚登記夫妻名義共同
2重婚構犯罪情況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我刑規定:配偶重婚,或者明知配偶與結婚處2期徒刑或者拘役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以小孩來評判重婚罪,重婚罪要看他們有無長期同居,或者有無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因為重婚罪有以下三種型別:
1.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 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注意,判重婚罪的同居生活要在三個月以上,所以生小孩不是依據,時間可能達不到判刑的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一、重婚罪的定義和判刑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係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裡,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
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婚姻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
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 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 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
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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