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女兒出嫁後仍屬於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則可以繼承承包經營原由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如果出嫁後戶口遷移,不屬於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則不能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承包經營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個既然是你哥名下的土地,那這個土地只有你嫂子跟你哥的子女才有第一繼承權,父母跟兄弟姐妹是第二繼承人...
3樓:骨骼清奇吧
即然確定了,就沒有女兒繼承權了。
土地確權在父母名下子女有繼承權嗎?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但是確權後的土地是不存在繼承的說法的,也就是繼承不了的! 您可以參考下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其實村裡老百姓都知道的,沒有土地確權之前,只要是分給家裡成員的地,都是在一起種的。老人過世,地自然是給兒女種的,這遵從「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所以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存在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這些規定的前提是你的名字還在你家的戶口本上的,那要是戶口遷出了呢?
出嫁的女兒或是上學遷走戶口的孩子,這次確權頒證,填寫承包人一欄,要不要寫上這些人的名字?這也是引發承包經營權有沒有繼承問題的一個導線。這一次確權登記是以二輪承包為基礎的確權登記,尊重歷史的同時也要照顧現實,有些省的政策是按照當前承包的狀況進行確權,這也是符合規定的。
如果確權之後,畢業生的戶口遷回家裡,那確權證上,自然要加上名字,出嫁的女兒要根據實際意願來處理。
說了這麼多,那承包經營權到底能不能繼承?法律上來看是不存在繼承問題的,對於戶口遷出的人來說,繼承承包經營權更是無從談起,因為本來土地的發包物件就是本村集體的成員。但是承包地上的收益是按照承包法繼承的。
其實,現在去想這些讓自己煩惱也是沒有必要的。確權證上的承包期限仍然是二輪承包的30年,2023年承包期限繼續延期還是另有安排,目前都沒有明確說法。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你家已經連續兩年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啥也不種,撂荒棄耕,集體有權收回發包耕地。
這種情況下,就真的喪失了土地承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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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法律快車
土地確權後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後兒女仍然繼續經營,直至下一輪土地確權或國家關係土地政策出臺,否則不可改變,但是他不屬於繼承。
責任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責任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不是本村村民的子女,是不能續包的);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6樓:臧文生
不在父母名下的子女也有繼承權
土地確權法出嫁的女兒有繼承權嗎
7樓:1949的忘憂草
出嫁的女兒在夫家沒有承包田的,孃家原有的土田仍屬於女兒,直到土地承包到期為止,這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規定的
8樓:依然
當然有了,子女都有繼承的權利,除非自己放棄。
土地確權時以前沒有土地的村民在土地確權時,因和村幹部關係好,村裡
這是無效的,村幹部臨時分配給沒有土地的村民只能是村裡的機動地,和村民的承包地相比,需要另外交一筆錢給村委會作為承包費,村裡土地的分配必須通過村民會議才是合法的,村幹部是沒有權力直接給村民分配土地。土地確權 以前沒地的村裡給補地嗎 農村土地承bai包時因du歷史原因未分配土地的農戶,zhi根據農業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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