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有兩種解釋,一種說相對人有撤銷權,因為把表見**當成無權**的特例。另一種,相對人無撤銷權,因為把表見**當成狹義的無權**、
2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是超出委託範圍之外的行為嗎?為什麼還有效?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題目,其實考的就是表見**情況下,相對人是否有撤銷權的問題?我看了很多資料,都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啊。《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
關於表見**中的相對人是否應當享有撤銷權的問題,應結合《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來理解。《合同法》第48條第l款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在此基礎上,《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了相對人對合同中的被**人享有撤銷權。相對人之所以享有撤銷權,是因為**人與被**人之間的**關係是無權**,在**人的**行為被被**人追認前,相對人與被**人訂立合同的意願只具有要約性質。既然相對人訂立合同的意願只具有要約性質,在被**人追認前,就有權撤銷自己的要約,使他與被**人之間的合同不能成立。
與《合同法》第48條不同,《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人雖然沒有**權,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即表見**雖然屬於無權**,但只要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事實,該**行為應作為有權**來看待;既然**人的**行為被作為有權**看待,**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就是被**人與相對人訂立的有效合同。
在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的情況下,相對人要行使撤銷權,撤銷其與被**人的合同沒有法律依據。所以,表見**中的相對人不應享有撤銷權。如果按照這個來的話,答案就選d
但是我認為,既然表見**是為了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那應該在這個時候給予善意相對人一個選擇權,由他來選擇是行使撤銷權,還是按照表見**主張合同成立,這樣更能夠保護相對人的權利。
以上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哪位大俠還有高見,請明示,大家學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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