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有沒時間限制?具體內容

2021-05-05 09:44:51 字數 6289 閱讀 3155

1樓:格子裡兮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並在履行期滿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樓:特特拉姆咯哦

勞動仲裁勝訴後,自領取裁決書2年內,都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由對方承擔;

2、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儘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資訊,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儘快執行;

3、需要申請人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供身份證影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影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

擴充套件資料

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起訴流程:

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一裁終局的案件,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3樓:人人哦哦哦課

自裁決生效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適用中止、中斷。人民法院受理後,執行案件6個月內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法院強制執行程式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4樓:哪吒搞笑動漫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為45天,案情複雜的還可以延長至60天;《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賦予勞動者在討薪、工傷醫療費等案件中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勞動者在仲裁庭作出終裁決定之前就能獲得法律救濟,這有利於及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時,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作出先予執行裁決後,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協議仲裁製度。這是仲裁中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仲裁法規定仲裁必須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寫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書寫的仲裁協議書(包括可以確認的其他書面方式)。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二、 或裁或審制度   該制度體現了對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的尊重,其含義是:  ①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② 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雖然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對受理的已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擁有管轄權,這些情況是:

  a、仲裁協議無效或失效的;   b、一方當事人起訴後,另一方當事人應訴,進行了實質性答辯,並未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的,可視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法院可對案件繼續審理。

三、 一裁終局制度   其基本含義是,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複議。當事人對裁決應當自動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當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時,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審查核實,予以裁定撤銷。

這是對一裁終局制度的一項補救措施。

四、迴避制度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員迴避,仲裁員也可以自行迴避。仲裁員的迴避是指仲裁員具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情形後,依照法律的規定,自行申請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退出仲裁庭。迴避制度是仲裁製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機構實行迴避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保證仲裁員公正處理案件的一項重要制度。

規定迴避制度的意義也正在於避免仲裁員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情況的出現,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1、迴避的理由迴避的理由,又稱作迴避的條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條件,即構成了自行迴避或申請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國仲裁法對迴避的理由一般都作了列舉性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迴避的理由作了明確的規定,《自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並請求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三)與本案當事人或其**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或其**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其**人的請客送禮的。前款(三)中"其他關係"係指:

(一)對於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諮詢的;(二)與當事人或其**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三)曾任或者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人的;(四)因介紹案件謀取利益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我國《仲裁法》及《自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上述規定,既便於仲裁員依照法定條件和自身情況自覺要求迴避,又便於當事人及時地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因此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式後,有必要仔細閱讀《仲裁法》和《仲裁規則》,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2、申請回避的程式(1)迴避申請的提出時間。仲裁員自行迴避的提出時間,法律無明文規定。對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的時間,則是有時間限制的。

這種時間限制與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稱之為除斥期間,即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後,當事人不行使權利,權利即消滅。因此當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間內提出迴避申請,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喪失。(2)迴避決定的作出。

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迴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迴避申請,仲裁員是否迴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迴避理由予以審查,並作出是否准許迴避的決定。我國《仲裁法》將決定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權利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並舉證,即所謂"誰主張、誰舉證".這樣以便仲裁證據以進行審查,作出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決定;也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迴避申請權,拖延時間。

我國法律和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守則》對迴避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如發現仲裁員有應當迴避的事由,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提出迴避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不公開審理制度 所謂不公開審理制度,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只允許雙方當事人、**人、評價、翻譯人員等參加,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道。我國《仲裁法》不公理審理制度與國際上通常的做法類似,即以不公開審理的原則,公開審理為例外,該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在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這與訴訟相比也是仲裁的優勢所在。

司法實踐中,不公開審理制度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1)仲裁審理以不公開的原則,絕大案件的仲裁不公開進行;(2)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仲裁;(3)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無論當事人是否協議公開,都絕對不允許公開仲裁。仲裁不公開進行,不僅要求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公開進行,而且要求仲裁庭對爭議作出裁決也不能公開宣告。

六、**審理與書面審理相結合的制度 該制度的法律依據是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即「仲裁應當**進行。當事人協議不**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應當注意的是,仲裁審理方式與訴訟審理方式完全不同,其是以**審理為原則,以書面審理為例外。

而書面審理必須以當事人雙方達成不**審理的協議為前提條件,否則,不能書面審理。這個協議可以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體現,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中體現,還可以在仲裁審理前單獨訂立。實踐中針對當事人未協議不**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審理。

即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此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在**審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也可以缺席裁決。

七、仲裁證據制度 仲裁證據制度就是對仲裁活動中證據的收集、保全、認定及舉證責任等有關證據問題建立的一套運作機制。其具體包含有如下內涵:(1)證據的種類(2)舉證責任(3)證據的審查。

仲裁實踐中,對於仲裁證據的種類和舉證責任的規定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相同。即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應注意如下方面:(1)是否符合證據的本質特性。

證據具有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三個特徵,仲裁庭或仲裁參與人首先應審查證據材料是否符合此三特徵,如果符合則為證據,如果不符合則不屬本案證據,可不予繼續審查;(2)審查要依法定程式進行。即證據應在**時示,並予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3)全面審查證據。

對證據的審查要結合全案事實並與其他證據對照審查,排除其他可能性,作出惟一結論。

八、仲裁時效制度 該制度具體是指仲裁申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保護其權利而應遵守的法定期限,超過時效期限的請求,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實踐中,我們必須注意各種仲裁時效的規定,否則易導致權利的喪失。仲裁時效根據其適用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兩種:

(1)一般仲裁時效的規定。又稱為普通仲裁時效,它是指對一般民事經濟法律關係普通適用的仲裁時效,一般仲裁時效為2年;(2)特殊仲裁時效的規定。其優先於一般仲裁時效規定而適用,即有特殊仲裁時效的適用特殊仲裁時效的適用特殊仲裁時效,沒有特殊仲裁時效的適用一般仲裁時效。

如依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因**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而引起的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便只有一年;而按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4年。我們還應當把握仲裁時效的開始、中止、中斷和延長問題,其各自的起算點,發生情形也應值得注意。這些問題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勞動仲裁結束後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 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及申請執行需要的其他材料。2 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3 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範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仲裁裁決書生效了才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生效後,敗訴方沒有按照裁決書裁定的履行期間履行的,勝訴方應自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

有勞動仲裁裁決書如何找法院強制執行

1 根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這一情況來看,你沒有在裁決後向法院起訴,所以沒有被告,你所說的被告應是仲裁程式中的被訴人,2 當事人說對方到中院上訴的說法也不對,應是向中院申請撤銷裁決書.依據是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

勞動仲裁裁決書的執行問題,勞動仲裁裁決書的執行問題

如果用人單位在十五日之內,沒有起訴,也拒不履行裁決書上的裁決金額,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