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逝,另一方和子女怎樣繼承財產

2021-05-02 14:00:05 字數 3570 閱讀 5449

1樓:七臺河李陽平

夫妻一方去逝,另一方和子女怎樣繼承財產?分兩種情況:

一是原配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與子女,去逝方的父母為遺產的共同繼承人。所謂遺產是指去逝方的沒有行使處置權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的應剔出共同所有人的應得份額。原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配,還應照顧明顯弱勢的繼承人。

二是再婚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去逝方的子女,去逝方的父母及形成供養關係的繼子女為共同繼承人,繼承方式同前款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如有合法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也應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蔘與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一鹿彤行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個去世,並且這些財產都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留下遺囑之類的,那麼屬於去世的那一方的錢是可以讓繼承人繼承的。

不管是另一半還是子女,他們都有同等的繼承權利,因為他們都是第一繼承人,這個時候就需要清算一下財產並且平均分配。

但是大多數的家庭在只有一個人去世的情況下是不會分財產的,一般都是很有錢的家族才會快速劃分,普通家庭都是等老人都去了才會分配。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首先一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不用繼承。剩餘一半一般是另一方和子女平分,前提是去世方的父母不在了,在的話,他們也可以分。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就是 由家長掌握 等另一方家長百年後就完全歸子女! 如果只是想分割的 還是所有繼承人一起協商解決比較好!

5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觀點:配偶首先分得1/2財產。

設有兒子、女兒、還有去世方的母親 ,「3人」和配偶一起分配剩下的1/2財產。

6樓:倦鳥何歸處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的遺產。當配偶一方死亡時,首先應確定出遺產的範圍,然後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進行繼承、分割。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歸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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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矽谷創業快訊

被繼承人死亡,生前留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姜威律師

夫妻一方意外去世,遺產到底誰來繼承!2020《繼承法》這麼規定

9樓:萌珞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6條艦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1)必須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指的是夫妻自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至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止的期間。一方死亡後,活著的配偶得到的財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已不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婚前的個人財產是否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參照後面附的有關司法解釋。

(2)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指的是夫妻各自或共同取得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夫妻一方死亡的,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出死者遺產的方

法是,先分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歸活著的一方所有,餘下的另一半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當然夫妻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另有約定是指夫妻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在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時的處理方法有約定,這時就按照約定分出遺產,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刷。

例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在一方死亡時,夫妻共有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或由另一方分得大部分夫妻共有財產,剩餘部分由各繼承人繼承,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約定。要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遺產,還需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對此,新的婚姻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法第18條規定有下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婚前財產;(2)-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4)-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依法屬於個人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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