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連帶保證,可以只起訴保證人。如果是一般保證,需要追加借款人為被告。
2樓:銀州老者
只要是已過還款期不論甚麼原因債務人仍沒有償還借款,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擔保人不還就可起訴擔保人,債權人沒有必要再去找債務人,因債務人沒有按期還款,所以按借款協議由擔保人負償還責任
3樓:嘀嘀吧吧咚
不管是不是連帶保證,只要事實清楚,法院會繼續審理。保證人應當出庭參加審理和主張權利;借款人跑了,可以缺席審理。
4樓:張偉傑律師
法院依來法向下落不明的被告(源借款人)公告送bai達訴訟du文書,可以缺席判zhi決,擔保人償還借款後dao可以起訴借款人追償。
見:1、《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作為擔保人收到法院傳票後可以賣資產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可以,但有前bai提條件du。
1、擔保人先zhi承擔債務。dao換句話說,先
替跑了內的欠債人把債務還清容以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2、必須先起訴,等法院判決你勝訴以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可以拍賣被查封的債務人的財產。
二、關於擔保人責任的法律規定:
1、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第三十一條規定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第三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6樓:敦新餘律師
如果法院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話,贈與的房子將來可以執行,車輛的問題有轉移資產之嫌。
民間借貸案件,債務人到期還不上錢,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由於債務人隱瞞,擔保人沒收到法院傳票,也沒有到
7樓:哈哈親愛的
1、如果借bai款人不還款,在du擔保責任期限內的,擔zhi保人就有義dao務償還,擔保人內代為償還容
了借款後,有權起訴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償。
2、一般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應當屬於一般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借款人和保證人都有義務償還借款,出借人有權選擇向借款人或者擔保人主張權利,借款人或擔保人均有義務償還借款。
所以在借款人不還錢的情況下,擔保人有償還義務。
3、當然,畢竟是借款人的債務,最終的責任人是借款人,擔保人在履行了擔保責任,償還了借款後,有權利向借款人追償。
4、請注意,擔保人的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根據《擔保法》第25和26條的規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 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期限為主債務到期後的六個月。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主債務到期後的兩年。所以請擔保人考察是否已經超過了擔保責任期限,如果超期,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欠債的隱瞞了什麼?然後擔保人為什麼收不到法院的傳票?為什麼他判決書都沒有收到?這是不是假的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1、不一定,但機會較大。2、有可能,要看具體案情。3、被凍結的工資如未划走,如將來勝訴,會解凍。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勝訴,當然可以找回,連同利息。。
11樓:匿名使用者
再審可以改變結果,如果事實,證據,法律適用方面有問題的話是可以的!凍結,不存在找回的問題呀,是劃給別人了吧,錢可以找債務人追索
我是擔保人,欠款人跑了我是擔保人。借款人跑了。債主開始找到我,讓我償還欠款,我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欠款人跑了導致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作為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履行欠款償還義務。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沒有約定擔保形式的,視為連帶擔保責任。債權到期之後,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 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 第...
借款人跑了,我是擔保人,被銀行起訴後法院會凍結我的身份證嗎
作為copy擔保人,被法院起訴後,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會凍結擔保人的財產,是不凍結身份證。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 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 提取...
擔保人替借款人擔保時只簽字沒摁手印,這有法律效力嗎
擔保人替借款人擔保時只簽字沒摁手印,具有法律效力,因為簽字和按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 收據 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