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的感情不好,又想離婚可又捨不得孩子,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2021-05-27 17:56:37 字數 5674 閱讀 9527

1樓:環球國際廣東

最好的感情,就是找一個能夠聊得來的伴。各種話題,永遠說不版完,重複的語言,也不覺得厭權倦。陪伴,是兩情相悅的一種習慣;懂得,是兩心互通的一種眷戀。

總是覺得相聚的時光太短,走得最快的不是時間,而是兩個人在一起時的快樂。幸福,就是有一個讀懂你的人。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結復婚十二年了,他比我小制。什麼事情大bai男子主人,自從du生完孩子基本上沒zhi什麼感情。

dao剩下的只有親情。有的時候連親情感覺都沒有,跟他吃了不少苦。從來沒一句好聽的話哄哄。

結婚這麼多年,他出軌兩次,為了孩子我忍。他後來看我那哪不順心,三句不合都吵。跟小孩子一樣,還打擾父母,真是受不了,有的時候感覺自己人好孤單累了沒人安慰,痛了得自己忍著真的很想讓自己一個人過。

又放心不下孩子。太累了

3樓:第63號

湊合著過對孩子更不好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了感情,甚至厭惡對方,可又有個孩子,想離婚又捨不得孩子,那該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想想你們當初誰都不認識對方時,你們之間有感情嗎?

你們彼此認識了,找到感覺了,認為有感情了,就選擇了結婚,並選擇生下孩子。因為感覺有感情,能夠一輩子,不然怎麼會生下小孩子?

可是這個孩子已經因為父母的愛來到人間了,他(她)是愛的結晶。可是突然有一天,父母之間的愛沒有了,說愛沒了,得離婚。你讓這個孩子今後還能相信誰?

他將來會有想組織家庭的想法嗎?他會相信人與人之間有真感情嗎?連他的父母這麼愛他的兩個人都會因為不再愛離婚,這個世界是不是很荒謬?

你們之間原本沒感情可是有了感情,但是現在感覺這個感情又沒了,為什麼不試著將不和諧因素消除,試著重新找回感情?或者說恢復本來很好的感情?我想,這不是不可能吧?

最好不要離婚,這最容易弄得一錯再錯悔不當初。如果孩子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我想你們的離了重新和別人重組家庭也幸福不到**去,因為孩子得不到父母的共同呵護最容易成為問題少年。而人生幸福一定是所有家庭成員共同的和諧發展、能夠和和美美地在一起。

孩子不幸福,你們的幸福又能堅持多久?因為,這個世界上沒有什麼幸福會建立在一個孩子痛苦的基礎上和對別人的傷害上。

三思而後行,感情是什麼?說沒就能沒的也能叫感情嗎?我想,真愛一定不會說沒有就能沒有了,說不愛就可以不愛了。

最好不要將愛和欲弄亂了混淆不清。許多人成家後還渴望著從外人身上找到感情的衝動,那種感情究意是什麼很難說清楚。

夫妻就像左手和右手,左手受傷了,右手來安撫。可能激情的成分非常少,可是誰能說這種相扶相攜同甘共苦不是人間真愛呢?

如果夫妻溝通存在問題,就將問題找出來,好好談談,以心換心,相信感情不是沒了,而是淡了或是出現不相理解了。

5樓:支援戶改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了感情,甚至厭惡對方,可又有個孩子,想離婚又捨不得孩子,那就不要離婚了,但要相互改變,建議這麼辦:第一是不在離婚;第二是相互深談,承諾相互都要為孩子改變自己的同時改變對方,尊重對方的同時得到尊重,適應對方的同時相互適應;第三是給對方時間和空間,相互不要限制過多過大,相互寬容、相互諒解,創造和諧環境。

6樓:miss程芊芊

即使不是夫妻了,但是還是孩子的爸爸媽媽,兩個人沒有感情了,但是對孩子的愛還是一樣的,所以兩個人可以協商一個對孩子對有利的方案,比如跟著爸爸還是媽媽生活,但是沒有撫養權的另一方每個星期或者每個月都可以定期來探視,或者把孩子接到自己家裡住。

如果都捨不得孩子,那你們之間的關係是否還可以緩解呢?你們之間的矛盾是什麼?

如果實在緩和不了,建議還是離婚,孩子不是有爸爸媽媽就可以,是需要一個有愛的環境,如果勉強維持,整天爭吵,對孩子的成長也是非常不利的。

有什麼疑問歡迎私聊,祝好。

7樓:快樂的姑涼

我也想離,目前這個心態不敢想象離婚後的自己。兒子才3歲,要了孩子就沒有收入,不要孩子擔心孩子過不好。老公居然對我說:

你沒有什麼本事,真沒用,我聽了受不了啊!一起走餐館裡上班,收入是一起賺的。什麼叫我沒有本事?

他自己一天想出去就出去,中午回去睡覺到晚上才來店裡,而我自己時時刻刻都得在店裡守著。他憑什麼罵我?孩子上學放學都是我,家裡什麼事情都不管的。

怎麼會有這麼不要臉的男人。

8樓:花田半畝

我覺得,離婚對孩子實在太過殘忍,孩子在缺愛的環境下成長,多多少少都會有所影響,看過太多的例項。結婚就久了,沒有了新鮮感,這個是個很正常的過程。能過還是儘量過,實在不能過了,爭取把孩子留在身邊,母愛比父愛更重要。

不過你們可能是缺少溝通,要多溝通,一切問題都會好解決,希望你們能和好如初,祝願。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如果夫妻之間沒有了感情,甚至厭惡對方的情況下。如果能忍受的話,為了孩子就忍一忍,如果要是實在忍受不了,那就。早離早好。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所謂的愛情,當前經經歷了最初的激動,愛戀,以及熱情後就會逐漸冷卻。

所謂的親如一家,手心手背,愛情最後就是親情,它不僅僅只有激情,還有生活和相濡以沫彼此相互依託。

如果你一直為這個煩惱那就人生必定是失敗的,只有激情與熱情那是性,付錢就行了。

建議你看看一部電影《七年之癢》,講的是愛情鍵入平淡,進入彼此生活的。

11樓:這個才是

這就看你們如何坐下來交流溝通解決你們之間的問題了,如果不能心平氣和的交流,你們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如果到最後還是要離婚,而你捨不得你的孩子,你可以請求法院把孩子判給你

12樓:樂閱軒主人

離婚不等於就不管孩子,沒關係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過不下去就離,別苦了自己累了孩子。還為孩子考慮就好好經營現在的婚姻

14樓:愛喝粥

可以在離婚的同時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離婚有兩種方式:

1、協議離婚

雙方自願離婚的條件:

其一,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夫妻之間解除婚姻關係達成協議,是雙方自願離婚的必備條件。

其二,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出適當的處理。

2,訴訟離婚

單方面離婚的條件: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15樓:業餘夢神

要看孩子喜歡和誰生活,就會判給誰!

16樓:

感情可以重新培養一下,但是失去了就什麼都沒有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當感情冷抄落久了,兩個人要麼襲變成了陌生人,要麼變成了仇人,有緣有恨,沒經歷過的人是不會理解的,兩個人溝通不了是多麼的痛苦多麼的煎熬,回到家的腳步都是遲緩的,因為那已經不是家,而是一個監牢,沒有孩子,一半以上的老夫老妻估計都散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捨不得孩子就不要離婚,那麼你就必須忍受他的所做所為

19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有同樣的感覺,只要小孩幸福就夠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就不離唄,重新培植感情呀,為了你們的孩子,總是要作出一些犧牲。

21樓:匿名使用者

殘缺的家庭完整的愛!該分開始要分開

22樓:匿名使用者

果斷離。爭取孩子撫養權

不然你們就保持名義婚姻,各找各的快樂吧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自己說的就太矛盾了 總要有取捨的 離婚的話 孩子就一個人撫養 另一方定期付撫養費

想離婚又捨不得孩子怎麼辦

24樓:愛喝粥

兩個方式;

1.不離。2.取得子女扶養權。

一、孩子不足兩週歲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孩子在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孩子在十週歲以上

1、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願。

3、考慮孩子的意見並不是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法院在對子女撫養權進行判決的時候會充分考慮子女的實際年齡,如果是未滿2週歲的,那麼撫養權一般會判給女方,而要是子女已滿10週歲的話,那麼會徵求子女的意見。

25樓:柯運旺諸琬

孩子很重要,但是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自己活得好,才能把孩子帶好。

同樣我認為,夫妻間需要的是包容,如果還有可能,珍惜7年的來之不易。責任感可以培養,工作可以再找,能夠走到一起,說明曾經擁有美好,

現在最重要的,不是孩子,而是你內心真正的聲音。

救我個人而言,不喜歡拿孩子當藉口,幸福要自己把握,把壓力放在孩子身上,對孩子,對你,對兩個男人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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