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樣評價奧古斯丁的教育哲學體系

2021-05-28 19:01:38 字數 5255 閱讀 6590

1樓:匿名使用者

【奧古斯汀的法學思想】

奧古斯丁是羅馬帝國**教思想家,教父學的主要代表,奧古斯丁的神學理論以柏拉圖的唯心主義哲學為基礎,哲學觀點接近於新柏拉圖主義,是一位神祕主義的哲學家。他在這種思想指導之下,建立了以神權政治論為核心的法律思想體系。奧古斯丁為了反駁異教徒對**教的攻擊,編寫了《上帝之城》、《教義手冊》等書籍。

奧古斯丁的觀點和功績對於西方文化的發展具有巨大的影響,同時也在**教界留下了不可磨滅的殊榮。

【詳細資料】

一、法律是維護和平與秩序的一種手段

奧古斯丁認為,熱鍵世界之外有一個天國存在,他說天國是永久和平的。他認為,與天國對立的是地國,或者說是世俗的國家。凡是不能升到天國而在人間受罪的人,只能生活在地國,即使將來有可能進入天國的人,也要先在人間接受鍛鍊和考驗。

奧古斯丁從教義出發,認為人類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間生活是接受上帝的懲罰。他認為要維護人間的國家的和平,需用法律來約束人們的不良慾望:「一個沒有理性的人,需要別人用命令來控制他的各種慾望。

」柏拉圖曾經這樣說過,對於那些不能控制自己慾望的人,需要用外部權威(即法律)來控制。在這裡,他是承襲了柏拉圖的觀點的。 奧古斯丁說的和平就是隻有秩序。

換句話說,在人類社會中,就是「有秩序的統治與服從」或者「有秩序的命令與遵守」。秩序就是有差異的各個部分得到最恰當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罪合適的地方。這種秩序和安排都**於上帝的永遠的正義和永恆的法律,也就是他說的自然法。

人與人之間的和平,是一種互相協調;一個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員之間實行一種有秩序的通知與服從。一個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間實行一種有秩序的命令與遵守。按照他的說法,服從於上帝,服從法律,服從命令,服從統治,就是秩序,就是和平。

奧古斯丁將發案率分為兩種:神法和人法。神法是指「上帝的法律」或永恆法。

在他看來上帝的「至善」是不變的,所以上帝的法律也是不變的。而世俗法(即人法)乃是「雖是公正卻能隨時間而加以適當修改的法律」 ,儘管它可以制止惡行、穩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時間與變遷限制。正義在不斷變化,要了解此正義,全憑人生經驗。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為本身有了經驗,便對經驗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會貫通。

第二,世俗法作為有形的法,僅僅規定和禁止外在的行為,它不涉及這行為背後的動機,甚至很少關心純粹的內心活動。不可否認,有時一顆罪惡的心要比一個損害後果還要危險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規範後者。而惡行由惡的自由意志產生,世俗法對惡意志即無能為力,可謂「治標不治本」。

由於上述原因,必須要呼喚更有理性且萬世不易的法律,這就是永恆法。

在奧古斯丁看來,法律產生於上帝,是正義的體現,是上帝統治人類的工具。這個法等同於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引導一切事物達到它們各自的目的。可見,較之於斯多葛學派和西塞羅的自然法,奧古斯丁的法律是將其與上帝結合起來,都是在承認現行的世俗法之上有一個更高更完善的法。

只不過前者認為它是自然的理性,而後者則將這一切歸於了上帝。

二、人性論

奧古斯丁繼承了自柏拉圖以來對人性的判斷趨向是惡的主流觀點。**教的基本理論前提也是人性惡,惟其惡,才需要懺悔,才需要救贖,才需要法律的出現. 他的法律思想即是建立在人性惡判斷的基礎之上,其重要作品《懺悔錄》也是在對人性有深刻的洞察之後寫成。

人性為什麼是惡的? 對此追問要回溯至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在此,奧古斯丁發展了《聖經》的傳說,認定人有「原罪」。

這就是人的原始罪惡,是上帝給予人類永遠不能解脫的懲罰。 人為什麼會忽視或拋棄永恆之物而傾向較低的東西呢? 奧古斯丁認為,這不是由於某種外在強制力量迫使人們這樣做的結果,完全是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

因此奧古斯丁將人貪念引起的直接原因歸於人的自由意志。正當的愛就是遵循好意志,愛其所當愛,行其所當行,從而過有福的生活。 然而人的靈魂總會發生偏離的情形,無福的人往往是濫用了自由意志,使意志變壞,在愛上帝和自私自愛間選擇了後者,喪失了永恆的追求。

可見,靈魂向下運動的傾向,完全是人自由意志的結果,作惡靠的是自由意志,它給我們犯罪的能力。當人行善,則是實現了上帝給人自由意志的目的,為惡則是錯用了上帝給人的能力。人的犯罪行為是由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的,因此他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自己的犯罪而接受罰。

至於懲罰的目的,他認為懲罰是促使犯罪者改正錯誤,對別人也是教訓:「犯罪者的改正也許對他本人有好處,犯罪的例子對其他人也是一種可怕的教訓。」這種重視懲罰,一方面可以起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封建社會中,對廣大勞動人民來說,法庭判決決不會有什麼公正,這種說教只能對統治階級有利。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奧古斯丁人性論的整體構成。惡的原始**

是人的原罪,而貪慾導致惡行,其背後的根源在於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產生罪。而「罪是人類奴役制度之母」,所以不同層級的法律因此必須產生。這種人性論構成了奧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堅實基礎。

奧古斯丁的神學和政治法學說為西方**教文化及政治法律學說的發展做出了其不可或缺的貢獻。作為中世紀黑暗降臨前的最後一位偉大科學家,他的著作構成的教會教義的主要輪廓一直統治著整個中世紀。他的法律思想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傳承中的重要一環。

2樓:有有信

奧古斯汀的法學思想

奧古斯汀的法學思想奧古斯汀的法學思想

奧古斯汀的法學思想 奧古斯丁是羅馬帝國**教思想家,教父學的主要代表,奧古斯

丁的神學理論以柏拉圖的唯心主義哲學為基礎,哲學觀點接近於新柏

拉圖主義,是一位神祕主義的哲學家。他在這種思想指導之下,建立

了以神權政治論為核心的法律思想體系。奧古斯丁為了反駁異教徒對

**教的攻擊,編寫了《上帝之城》、《教義手冊》等書籍。奧古斯丁

的觀點和功績對於西方文化的發展具有巨大的影響,同時也在**教

界留下了不可磨滅的殊榮。

一、法律是維護和平與秩序的一種手段

奧古斯丁認為,熱鍵世界之外有一個天國存在,他說天國是永久

和平的。他認為,與天國對立的是地國,或者說是世俗的國家。凡是

不能升到天國而在人間受罪的人,只能生活在地國,即使將來有可能

進入天國的人,也要先在人間接受鍛鍊和考驗。奧古斯丁從教義出發,

認為人類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間生活是接受上帝的懲罰。他認為要維

護人間的國家的和平,需用法律來約束人們的不良慾望:「一個沒有

理性的人,需要別人用命令來控制他的各種慾望。」柏拉圖曾經這樣

說過,對於那些不能控制自己慾望的人,需要用外部權威(即法律)

來控制。在這裡,他是承襲了柏拉圖的觀點的。

奧古斯丁說的和平就是隻有秩序。換句話說,在人類社會中,就

是「有秩序的統治與服從」或者「有秩序的命令與遵守」。秩序就是

有差異的各個部分得到最恰當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罪合適的地方。這種秩序和安排都**於上帝的永遠的正義和永恆的法律,也就

是他說的自然法。人與人之間的和平,是一種互相協調;一個家庭的

和平,是在各成員之間實行一種有秩序的通知與服從。一個城市的和

平,是在公民之間實行一種有秩序的命令與遵守。按照他的說法,服

從於上帝,服從法律,服從命令,服從統治,就是秩序,就是和平,

就是和平。

奧古斯丁將發案率分為兩種:神法和人法。神法是指「上帝的法

律」或永恆法。在他看來上帝的「至善」是不變的,所以上帝的法律

也是不變的。而世俗法(即人法)乃是「雖是公正卻能隨時間而加以

適當修改的法律」 ,儘管它可以制止惡行、穩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

是顯而易見、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時間與變遷限制。正義在不斷變化,要了解此正義,

全憑人生經驗。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為本身有了經驗,便對經驗

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會貫通。

第二,世俗法作為有形的法,僅僅規定和禁止外在的行為,它不涉及

這行為背後的動機,甚至很少關心純粹的內心活動。不可否認,有時一

顆罪惡的心要比一個損害後果還要危險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規範後

者。而惡行由惡的自由意志產生,世俗法對惡意志即無能為力,可謂「治

標不治本」。

由於上述原因,必須要呼喚更有理性且萬世不易的法律,這就是永

恆法。在奧古斯丁看來,法律產生於上帝,是正義的體現,是上帝統治人類的工具。這個法等同於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

引導一切事物達到它們各自的目的。可見,較之於斯多葛學派和西塞

羅的自然法,奧古斯丁的法律是將其與上帝結合起來,都是在承認現行

的世俗法之上有一個更高更完善的法。只不過前者認為它是自然的理

性,而後者則將這一切歸於了上帝。

二、人性論

奧古斯丁繼承了自柏拉圖以來對人性的判斷

趨向是惡的主流觀

點。**教的基本理論前提也是人性惡,惟其惡,才需要懺悔,才需要救

贖,才需要法律的出現. 他的法律思想即是建立在人性惡判斷的基礎

之上,其重要作品《懺悔錄》也是在對人性有深刻的洞察之後寫成。

人性為什麼是惡的? 對此追問要回溯至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在

此,奧古斯丁發展了《聖經》的傳說,認定人有「原罪」。這就是人的原

始罪惡,是上帝給予人類永遠不能解脫的懲罰。

人為什麼會忽視或拋棄永恆之物而傾向較低的東西呢? 奧古斯

丁認為,這不是由於某種外在強制力量迫使人們這樣做的結果,完全是

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因此奧古斯丁將人貪念引起的直接原因歸於

人的自由意志。正當的愛就是遵循好意志,愛其所當愛,行其所當行,從

而過有福的生活。

然而人的靈魂總會發生偏離的情形,無福的人往往是濫用了自由

意志,使意志變壞,在愛上帝和自私自愛間選擇了後者,喪失了永恆的

追求。可見,靈魂向下運動的傾向,完全是人自由意志的結果,作惡靠的

是自由意志,它給我們犯罪的能力。當人行善,則是實現了上帝給人自由意志的目的,為惡則是錯用了上帝給人的能力。人的犯罪行為是由

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的,因此他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自己的犯

罪而接受罰。

至於懲罰的目的,他認為懲罰是促使犯罪者改正錯誤,對別人也

是教訓:「犯罪者的改正也許對他本人有好處,犯罪的例子對其他人

也是一種可怕的教訓。」這種重視懲罰,一方面可以起到預防犯罪的

目的,另一方面,在封建社會中,對廣大勞動人民來說,法庭判決決

不會有什麼公正,這種說教只能對統治階級有利。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奧古斯丁人性論的整體構成。惡的原始**

是人的原罪,而貪慾導致惡行,其背後的根源在於人的自由意志,自由

意志產生罪。而「罪是人類奴役制度之母」,所以不同層級的法律因

此必須產生。這種人性論構成了奧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堅實基礎。

奧古斯丁的神學和政治法學說為西方**教文化及政治法律學

說的發展做出了其不可或缺的貢獻。作為中世紀黑暗降臨前的最後一

位偉大科學家,他的著作構成的教會教義的主要輪廓一直統治著整個

中世紀。他的法律思想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傳承中的重要一環。

奧古斯丁的主要哲學思想,奧古斯丁關於哲學和神學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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