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三年前有婚外出軌行為,現在要求離婚,在法律上算是過錯方嗎

2021-05-22 20:46:06 字數 6253 閱讀 6360

1樓:匿名使用者

1.懷孕期男方出軌,其實很多見,男人出軌大部分是身體出軌,你讓他離婚再娶,90%是不肯的,因為一個是代價大,另外一個就是他出軌多數是不帶著感情的,或者說感情不深。

2.你先生出軌被發現後,原諒了他,但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沒有檢討兩人在婚姻中的問題,比如他為何出軌,是你有什麼做的不好讓他想出軌,還是本身就人品有問題?建議這次就算你們分手也最好檢討下,婚姻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再決定分或者合

3. 他被發現後,還是有來往,但不肯離婚,很多都是因為現實問題,比如孩子,比如財產等等,前面說了,男人出軌多數是身體出軌,看上去,他出軌應該不會帶著太多的感情,再說了,給任何男人都不大可能為了一個小姐而離婚,再娶不是,就算那小姐是天仙。

4.除了身體出軌,他平時對你和孩子如何?有沒有盡到家庭的責任,父親的責任和丈夫的責任?

這些也要考慮的,如果表現還好,說明他出軌主要還是為了身體原因。當然,我不是說他就沒問題,但最好還是想清楚。

5. 就目前的狀況,你立刻離婚不現實,建議暫時分開冷靜下,如果他真能改,可以讓他簽下保證書,至於內容你們可以商量,給一個長的期限考驗他吧。

6. 你可以跟他宣告,就算是再次原諒,但信任已經沒了,現在是他要做出行動,而你有可能很難過那個坎,可能反覆會發作(相信我,肯定的),他得扛得住,婚姻的問題,要在婚內解決,解決不了才要去離婚,你們要一起面對。

2樓:夏之火雲

算是,但必須要走證據證明,我是律師。

在法律上,什麼證據算是出軌證據?

3樓:華律網

什麼證據能夠證明出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婚外情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1、書證: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信件或郵件、婚外情一方寫的認錯書或者***、一方對婚外情認可的相關信件或郵件2、物證:婚外情一方會第三者親密的**、對方與第三者出入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通訊記錄等等;3、視聽資料:

對方與第三者在公眾場合親密的錄影、有婚外情一方承認自己出軌的相關錄音;4、證人證言:婚外情與第三者居住場所內的其他人的證言,如小區的保安、鄰居、物業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在起訴離婚時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等外遇證據是很難被法院採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4樓:匿名使用者

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

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往來的信件、郵件或者是聊天記錄,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

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採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

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在起訴離婚時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等外遇證據是很難被法院採信的。

2、保證書或***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或***表明自己今後「決不再犯」的決心。這類保證書或***是會被法院採信的。

3、**

因為婚外情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請偵探公司拍**,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偵探公司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確保婚外情證據的合法性,已達到在法庭離婚時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證據的目的。

4、錄影

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是**,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影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影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5、錄音

夫妻雙方就一方有外遇的問題進行談判時的錄音資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如果當事人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有外遇行為予以承認,那麼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因為現在的一些數碼錄音資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時,要能證明其是未經修改的。

擴充套件資料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檔案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

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電子資料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202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釋出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2]  。

視聽資料是以模擬訊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儲存的資料,例如錄影、錄音資料等等。

5樓:梅子不能吃

在法律上,以下的證據都可以算出軌證據:

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

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往來的信件、郵件或者是聊天記錄。這類婚外情證據一般很難被法院採信,因為當事人提供的此類證據很難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

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採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比如說,郵箱是誰的、郵件是誰發來的、那個人的真實身份是什麼等。

另外,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在起訴離婚時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等外遇證據是很難被法院採信的。

2、保證書或***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或***表明自己今後「決不再犯」的決心。這類保證書或***是會被法院採信的。

3、**

因為婚外情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請偵探公司拍**,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偵探公司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確保婚外情證據的合法性,已達到在法庭離婚時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證據的目的。

4、錄影

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是**,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影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影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類證據採集難度比較大,也容易引發衝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並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夫妻雙方就一方有外遇的問題進行談判時的錄音資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如果當事人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有外遇行為予以承認,那麼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因為現在的一些數碼錄音資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時,要能證明其是未經修改的。

6樓:婚戀專家雅心

1\錄音錄相材料.

2\公然以夫妻相稱的旁證

3\自己的承認出軌的證詞.

4\其實出軌沒有用的,只要證明對方重婚才有意義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外情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婚外情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1、 書證: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信件或者郵件、婚外情一方寫的認錯書或者***、一方對婚外情認可的相關信件或者郵件

2、 物證:婚外情一方會第三者親密的**、對方與第三者出入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通訊記錄等等;

3、 視聽資料:對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合親密的錄影、有婚外情一方承認自己出軌的相關錄音;

4、 證人證言:婚外情與第三者居住場所內的其他人的證言,如小區的保安、鄰居、物業等等。

三、如何收集婚外情離婚賠償證據?

收集婚外情離婚賠償證據有三種方式:

1、 自己收集:自己是婚外情的受害者,可以自行收集上面列舉的書證,如,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信件或者郵件、婚外情一方寫的認錯書或者***、一方對婚外情認可的相關信件或者郵件;在收集這些證據時,因為收集上並沒有很大難度,需要做的就是儲存好這些證據。

2、 「調查公司」收集:聘請專業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往往是因為某些婚外情證據不好收集。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親密照、親密錄影、雙方出入酒店的相關票據等等。

不過,目前,由於調查公司的合法性遭到質疑,其非法取得的證據很有可能不會被法院認可,所以,在取證的時候儘量避免聘請調查公司,一面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 律師收集:在收集婚外情證據的時候,律師可以根據自身的專業優勢有針對的進行收集。或者,在不方便的情況下,律師也可以指導婚外情中的受害方收集證據。

有針對的收集證據會大大提高訴訟的成功率,縮短不必要的時間,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最後,值得提醒的是,在離婚訴訟中,提供對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證據是非常困難的,極易侵犯他人隱私權,造成證據的無效。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大部分是間接證據,彼此很難形成證據鏈,因此,法院對婚外情的認可度並不是很高。所以,與其花時間和精力收集婚外情的證據,不如多花時間收集共同財產的證據,在分割財產的時候避免出現被坑的結果。

8樓:

出軌不屬於法律範疇,屬於道德範疇。

9樓:

可以查一查開房記錄資訊就什麼都知道了。

10樓:何曾來過

對方跟第三者有實際性行為有人證酒店證明或者**。要麼就是兩個人同居啊或者簡訊記錄

11樓:微我

所謂出軌證據是指有他們在一起的曖昧的**、錄影、錄音、人證、一起同住記錄等都屬於出軌證據,自己不方便可請我們幫你分析制定捜取方案。

12樓:廣東照明製造商

在現代社會中,一臺手機

夫妻離婚,如有一方有外遇。離婚上法律做如何判決?

13樓:佳匯網路

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句話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必須平均分配。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我們通常說的外遇,一般不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個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說外遇的情況,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時,《婚姻法》才把它作為一種過錯。其他的外遇情況千差萬別,儘管都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但法律在財產分割上不作評判。

即不會因此而判決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中國是一個傳統根深蒂固的社會,有外遇在社會評價上始終是負面的,因此而導致離婚者,其內心承受的心理壓力、社會壓力,其實也蠻大。

不過,有外遇的原因很複雜,無法一概而論,畢竟我們婚姻法有一個基本原則:結婚自由、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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