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備註這欄裡開錯了符號,要作廢重開嗎

2021-03-20 07:12:57 字數 5533 閱讀 2775

1樓:鑄就輝煌

不需要——這個「失誤」不影響該發票的使用(受票方能認證抵扣)。

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錯了需要重開嗎?

2樓:三水一川

最好作廢了重新開具正確的發票。

1、付款方可能不接收,導致延長付款時間;

2、與實際合同約定的專案地址或名稱內容不符,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增值稅專票已認證,票面內容開錯,可作廢重開嗎

3樓:掘金企服

要看情況,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能作廢重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矩: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號碼認證不符」。

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同時符合上述情形的方可作廢,公司取得發票已經認證,不符合上述作廢條件。根據本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上,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4樓:南京長江醫院

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開錯 對方已認證,銷貨方發票當月開的退回作廢重新開一張正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跨月了開一張紅字發票,然後再開一張正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錯的發票退回,月初做進項稅額轉出。

不可以作廢。發票作廢只能是當月完成,衝紅期間和認證期間為6個月。2023年開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在已經無法補救。

與對方溝通好,可以作廢的,你電腦裡作廢,收回發票聯與抵扣聯作廢,讓對方本月「進項轉出」。 如果你能說清,你為什麼要作廢,會更便於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 [2006] 156號)的規定: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碼、號碼認證不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三)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資訊,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專案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

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四)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資訊,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專案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開具錯誤可按以上規定作相應的處理,普通發票開具錯誤若銷售方當月未作帳務處理可直接作廢,如果已作帳務處理需要開具紅字發票。已經超過半年,也認證過了,不可能再重新開發票。如果確實需要重開也只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的規定,作為銷貨退回處理(當然不是把貨物退回),只有在銷貨方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原銷售衝回後,才能重開正確發票(重新開正確發票必須重新確認銷售,同一筆業務不可能做兩次銷售)。

普通增值稅發票開錯了,可以重新開具。1、如果是當月開錯,則需將發票收回,並進行作廢;2、如果是隔月發現開錯,則需開具紅字發票,再進行藍字發票的開具,寄給購買方即可。1、金額或稅額多開或少開,同時購銷雙方未作賬務處理這種情況,購貨方可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即可退回發票聯),由銷貨方重新開正確的發票,銷售方將原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加蓋「作廢」戳記,貼上在原存根聯後面,註明原因。

2、金額、稅額少填,同時一方或雙方已作賬務處理這種情況,可由銷貨方按少開的差額,補開一張藍字專用發票,並在備註欄說明情況,同時對少開的金額應進行納稅申報。3、金額、稅額多填,同時一方或雙方已作賬務處理(1)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而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可由購貨方將原發票聯、抵扣聯退回銷貨方、銷貨方憑以作銷貨退回處理,然後重新開具,開票日期填寫重新開具的日期,並重新申報納稅。銷貨方作銷貨退回處理,可憑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開相同的紅字專用發票,將記賬聯撕下,作衝減銷項稅金的憑證,紅字發票聯和抵扣聯不得取下,將退回的藍字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貼上在紅字發票聯和抵扣聯後面,並在上面註明藍字,放在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

可由購貨方比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就其多開的部分差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銷貨退回折讓」手續,取得紅字發票,各自衝減銷售金額、銷項稅金和進項金額、進項稅額。如開錯的專用發票只是票面填寫不符合規定,並不影響金額和稅額的,無論雙方是否已作賬務處理,一律採取換票方式,由購貨方將原票退回,銷貨方重新開具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開票日期按重新開具的日期填寫,並註明「換票重開」字樣,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作廢」戳記,貼上在新開的專用發票存根聯後。在填報「發票使用手冊」時,只填發票號碼,在銷貨金額或購貨金額欄註明「換票」字樣。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5樓:拼命考滿分

增值稅專  票已認證,已經不符合作廢條件,只能按以下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衝回,然後再開正確發  票。

由購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申請單》,核實後,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通知單》,銷售方憑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  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  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碼、號碼認證不符」。

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不小心打了幾個數字影響使用麼?要不要作廢?本來裡面應該是什麼都不填的,開的時候

6樓:匿名使用者

增值稅發票塗改無效,理由每個人都有,有用嗎

7樓:匿名使用者

購買方不能認證抵扣,需要作廢,重新開票,等到次月就需要開紅字發票,更麻煩

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錯了需要重開嗎

8樓:

如果備註的是稅務機關要求的重要資訊,就必須重開。如果是納稅人自己約定的,與稅務機關要求無關,就不需要重開。

專用發票備註欄寫錯,怎麼辦

9樓:墨汁諾

重開或者諮詢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備註欄填寫內容幾種情況:與位置地址相關;與入賬金額相關;與徵稅方式相關;與****相關。營改增後,發票的開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備註欄」可能影響賬務和稅務處理,其填寫和稽核需引起注意。

擴充套件資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經常存在開票有誤、發生銷貨退回以及開具發票退回等情況,需要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就針對幾種情況對重新開具專用發票的政策問題進行整理歸納。

一、收回原發票直接按作廢處理,重新開具發票。

這種方式對開票方來說,操作簡單,方便快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但是,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規定相對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碼、號碼認證不符」。

二、憑購買方出具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發票。

由於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相對嚴格,一些納稅人發現開具發票錯誤後,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經抄稅等,對於這種不能作廢的發票而又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銷貨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的條件是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或為「認證相符」,或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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