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深圳南山區人大已成立專門調查組,將決定是否啟動罷免程式專家認為,該事件
從實踐法律的角度凸現人民監督人大代表工作的作用
新華社記者 李南玲 鄔煥慶 沈路濤
核心提示
深圳南山區麻嶺社群居委會選區33名選民,最近聯名要求罷免該選區新當選的人
大代表、麻嶺社群居委會主任陳慧斌。這一鮮見的選民主動提出的「罷免事件」,引
起了社會的關注。
如同大海里的一滴水,深圳「罷免事件」對映出隨著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程序,
公民的民主權利意識正在逐步增強,同時推動我們去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從
而充分保障他們權利的行使。
事件受理選民罷免要求人大半月拿出結果
5月9日,深圳南山區麻嶺社群居委會主任陳慧斌在社群人大代表選舉中勝出,資
格隨後得到確認。但是,5月25日,陳慧斌所在選區的33名選民,將一份要求罷免其代
表資格的信送到了南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選民們的法律依據是《選舉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
面提出罷免要求。」
此事在中國罕有先例,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目前,南山區人大常委會已成立
專門調查組對此事進行詳細調查,等調查結果出來後,將決定是否啟動罷免程式。有
關負責人表示:「一切都將按照《選舉法》規定的有關程式來辦,如果罷免成功,下
一步還要補選代表。」不管《罷免函》提出的內容是否屬實,都應該受理選民要求,
保障選民的合法權利。
據南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楊錦傑介紹:「目前調查組已制定出調查方案,
最多不超過半個月即可拿出調查結果,屆時將向南山區人大常委會和麻嶺社群選民通
報有關調查情況。」楊錦傑透露,南山區人大常委會初步研究認為,調查組將主要了
解陳慧斌履行人大代表職責情況,比如有沒有違法亂紀,有沒有履行自己的人大代表
職責,另外,還要調查33名選民是不是都是自願提出罷免要求。
楊錦傑說,如果啟動罷免程式,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
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提出罷免要求的選民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人大代表可
以反駁。如果選民仍堅持要求罷免陳慧斌的區人大代表資格,屆時將像選舉一樣重新
核實選民人數,召開選民大會重新投票,投票人數超過選民半數以上有效,一半以上
選民贊成才能罷免人大代表。
思考罷免面臨程式缺失
國內一些人士普遍對這個罷免事件的示範意義給予了肯定,認為有利於強化公眾
的選民意識。人們普遍認為,深圳的「罷免事件」是選民根據法律行使他們正當的權
利,這對於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設,尤其是對廣**民在實踐中不斷學習民
主、實踐民主,都將產生示範作用。
事實上,罷免人大代表、終止代表資格本身不是什麼新鮮事。在我國的政治生活
中,對於一些觸犯了刑律的人大代表,由原選舉單位將其代表資格罷免。但與之相
比,選民依法直接提出罷免要求確實鮮有見聞,而且在處理程式上面臨著法律上的缺
失。依照法律,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將選民的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
意見印發給原選區選民,並派人組織罷免要求的表決;經無記名投票,超過原選區選
民過半數的通過罷免。但實際操作中,提出罷免後啟不啟動,誰來決定,要不要經過
調查證實的環節,這些細節問題均沒有明確規定。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卓澤淵強調:「對於剛剛經過絕大多數選民投贊成票當選的人
大代表能不能罷免,在法律上還有一個程式的問題,但在這一點上我國現行法律並沒
有明確規定。」學者們認為,罷免程式在當選後或者曾提出罷免但未獲通過後多長時
間內啟動,罷免要求的理由能不能重複,由於法律上沒有細化,就意味著存在不同意
見的選民可以反覆提出罷免要求的可能,應當對此有一個限制性規定。
罷免需不需要理由
對33名選民提出的罷免理由,人們看法不一。
選民提出的罷免理由是:「在轄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極大威脅的時候,
漠不關心群眾疾苦,工作嚴重瀆職。」他們一致認為,「陳慧斌雖然當選人大代表,
但她漠不關心人民群眾的疾苦,已經不能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以她沒有資格
繼續擔任人大代表,我們對她正式提出罷免函。」
選民們還列舉了三件事來說明他們的觀點:其一,今年5月2日下午,一場特大暴
雨襲擊深圳,麻嶺社群所屬的凱麗花園100多米長的圍牆被大水沖垮,小區積水齊膝。
而陳慧斌雖然在下午4時就得到通知,但直至晚上7時才姍姍而來;其二,5月8日,由
於某草臺戲班在深圳演出引起的「非典虛驚」事件,凱麗花園與演出地點僅隔一個街
區,但陳慧斌竟然整整一天沒有在凱麗花園露面;其三,在抗擊非典之時,麻嶺居委
會在陳慧斌主任的領導下,未能很好地對轄區內進行清理衛生死角和清除汙染源的工
作,以致現在麻嶺社群內仍然有極大的衛生隱患。
深圳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唐娟博士認為選民們提出的罷免理由是站不住腳的,他們
「是把陳慧斌的社群居委會主任與人大代表的身份混淆了。」《罷免函》中所涉及到
陳慧斌的三件事,其中有兩件事都發生在陳慧斌當選人大代表之前。唐娟認為,人大
代表主要職責不是治理公共事務,而是反映民意和表達民意。
選舉法只是規定提出罷免需要提出理由,但哪些理由可以罷免並沒有相應規定。
罷免究竟需不需要理由,理由構不構成罷免要件,有關法律專家提出不同看法:選舉
時,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當選人大代表;罷免時,經過投票就可以決定。如果需要理
由,什麼樣的理由可以罷免,法律上無法予以明確,這與不能履職、違法犯罪等情況
下暫停、終止代表資格的情況不屬於一個層面上的問題。有的專家認為,對於罷免來
說,信不信任是關鍵。代表對選民負責,如果選民不信任你,沒有理由照樣可以罷
免。罷免就是一種監督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杜鋼建認為「罷免事件」對推動我國政治文明建設有特殊意
義。他說,要實現合法博弈,就要抓緊制度創新,而制度創新的機會應主要存在於選
舉法對一些細節尚未規定的、有待於地方去細化的方面。專家認為,隨著民主在我國
的發展,大家的民主意識不斷增強,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越來越關注。中國人民大學
許崇德教授認為,這種情況下就要進一步細化有關法律的規定,使法制更加完備,讓
一些原本模糊的地方更加清晰,更便於操作,以應對現實中存在的各種情況和問題。
被要求罷免的陳慧斌看上去比較坦然:「這是正常的一個程式,也是選民的一種
權利。」但她也承認,「罷免事件」確實給自己提了一個醒:「人大代表要為選民辦
實事,今後要不斷提高自己參政能力。」而提出《罷免函》的33名選民之一的黃珂就
說,他們的目的不是一定要真正罷免陳慧斌的人大代表資格,「我們真正的願望是,
希望南山區人大常委會對陳慧斌作出正確的評價,也讓陳慧斌知道自己工作中存在的
不足。只要真正履行職責,不管是誰當人大代表我們都歡迎。」
選舉法和代表法均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受選民的監督。選民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
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履行自己的職務是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罷免是法律賦予
選民的、對代表履職能力進行監督的有力手段。專家認為,深圳「罷免事件」,以及
各地人大進行的代表民主評議等活動,從實踐法律的角度凸現人民監督人大代表工作
的作用,這也為人民代表如何接受人民監督提出了一個新課題。
「隨著選民民主意識增強,要求代表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履職的要求也就越來越強
烈。相對來說,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服務人民』的壓力也會越來越大。這有利於整
體上推動政治民主程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巨集認為。
針對今年深圳新一輪的區級人大代表選舉出現的自主參選、主動向選民推薦,以
及「罷免」等事件,專家們認為,這些做法有利於推動法律從字面到現實生活的實
踐,有利於推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卓澤淵教授認為,「我們一方面需要更多的自主
意識,懂得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另一方面更要學會珍惜政治權利。只有這樣才會推進
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
2樓:匿名使用者
監督人人代表的工作,使其始終代表人民的利益。
村人大代表半年工作總結,鎮人大代表的個人工作總結怎麼寫
主要寫一下工作內容,取得的成績,以及不足,最後提出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檢查 總評價 總分析 總研究,分析成績 不足 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總結與計劃是相輔相成的,要以計劃為依據,制定計劃總是在個人總結...
假如你是人大代表,應該如何履行職責人大代表的職責
摸著自己的良心說話。摸摸口袋滿不滿,我們國家就這樣。人大代表如何履行職責 20 作為依法履行國家職務的各級人大代表,應該在政治 經濟 社會生活中發揮 重要作用。這種作用既代表人民當家作主又關心人民根本利益,既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又監督協助法律實施 監督協助 一府兩院 推進工作。人大代表從如下六個方面依...
如果人大代表犯法,要走怎樣的法律程式
1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需申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申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得到允許後才可以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