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老頭事事順
這向話本身是站在男人的立場上說的!你的反問是站在女人立場上問的,應該說娶錯,嫁錯都是錯,都不會幸福。請採納
結婚以後家庭關係處理。
2樓:蟹黃邪皇包
本著感恩的心,因為他們至少給了你一個愛人,如果沒有他們,就沒有你老公哦,凡事講道理,尊重老人,就算他們不對,也要慢慢講,不可以和他們吵,因為再有理一旦吵起來都是媳婦的不對,多換位思考,在她們面前儘量多寵老公,背後再讓老公寵你
3樓:善美小蠍
被雙方父母掌控的婚姻會有很多麻煩和矛盾,這個也說明你們兩人根本不獨立。緩解雙方父母關係的方法,1,自己獨立起來,不要雙方父母管教和插手,你們的生活按照你們的方式進行。2,在對方父母面前只說好話,不傳不好的話。
這樣雙方父母的關係才會緩解。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麼
4樓:張巨集超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對比一下勞動。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扶養。
廠房買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勞動。解除勞動合同。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5樓:期待社群教育
我不太記得,在《民政》婚姻管理那章你看看,有沒有你要找的答案
婚姻家庭關係 5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適,既然你選擇了不離婚,說明你還愛著你的妻子,那麼你就要學著原諒你的妻子。你不去她媽家裡,這樣會更生分,這樣做的結果只能是雙方生不完的氣,如何去原諒,需要你去學習一下了。我曾經看過一個叫偉凡的心理諮詢**好像有這種文章,你自己去看一下吧。
7樓:陳橙
人都有犯錯時,也許你的過少關心,剛好讓有心人有機會。既然知道錯又願意改,何不給彼此一個機會。重新開始。
大概何時結婚?有幾次婚姻?家庭關係如何
8樓:陌路遇見真愛
從掌紋來看,為人較善良,能更好的體諒他人,也是人稱的好人品吧!
但感情容易出現波折,兩人的感情雖然自己心甘情願的付出,可能最後得到的卻是傷害!如果能忍受的話,將就也能過一輩子,但會很委屈!好人沒好報說的這是這個道理。
兄弟姐妹之間會出現矛盾,要晚年後才能和好,雖然不是你的錯。
如果現在沒有物件的話,應該考慮清楚,找一個左掌通常是三主線的男人,那樣比較相配。
當然,最適合的是找一個離婚又帶著孩子,有房有車的男人,那樣你會幸福一輩子!
再婚家庭,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不能結婚嗎?
9樓:偽wower帝
沒有,這完全就是道德綁架,沒有血緣關係,都是半路夫妻,雙方子女相愛就不允許?要是有這個奇葩的法律那才叫奇怪!難道不認識的2家人,父母結婚了,雙方子女互相有好感就不能結婚,那麼如果父母再次離婚,這對子女是否可以結婚?
本來就不是一家人也沒有血緣關係,就是一張紙決定組成了一個家庭而已。那麼離婚就應該可以結婚了吧!因為沒結婚時是2家人,所以其子女可以結婚。
又因為父母結婚導致所以子女不能結婚,兩家人變成1家人。故原本就是2家人,所以父母再次離婚,雙方子女就可以結婚,那麼雙方子女結婚後。雙方子女的父母復婚難道法律會不允許?
無非就是死要面子活受罪,怕別人說三道四,完全沒必要這樣理會他人的看法,因為這根本就不是道德倫理問題。再說一遍本身這2家人就沒有血緣關係。
10樓:xiao彭
規定只要沒有血緣關係,不是近親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結婚的,不過鑑於同一個屋簷下相處的,本來就是一家人,這會讓父母比較尷尬,其他親戚會說話,在住的地方影響不太好。
所以不提倡這樣婚姻。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記得中學課本里是這樣說的:直系血親和旁系三代以內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人,不適宜結婚。我這兩天也在看家的n次方,也在琢麼這個問題,也許真是像1樓說的,不是不能,是不提倡……
1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3樓:老後生
沒有血緣關係,可以結婚。而且,財產不會外流,好事!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是不提倡。
15樓:貧道乃儒家沙彌
再婚夫妻的子女形成了擬製血親,在法律層面不允許結婚
16樓:天天1看
能結婚的,因為她們沒有血緣關係的,
17樓:濮陽興林
沒有血緣關係,按婚姻法,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結婚。
18樓:匿名使用者
再婚家庭子女結婚應該可以結婚只要是沒有血緣關係。
家庭婚姻關係
19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看你和老公
的關係好不好。
你這長輩的關係能
跟你老公商量一下
能否自己搬出去住
呀!或者叫你婆婆帶孩
子,你出去工作。
20樓:不是我的
真是個好媳婦,你老公也不幫你說兩句。你公公婆婆真是不夠善意,得寸進尺了。
21樓:匿名使用者
記著時間能證明一切,只要自己心安理德,無須去理會!你孝心會感動天、地的,舉頭三尺有神明!
22樓:多年的胡狸
那就離婚,把他們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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