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訊權和隱私權的區別,個人隱私與個人資訊的區別是什麼?

2021-05-29 23:08:42 字數 3483 閱讀 1048

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這麼理解的,個人資訊比如說是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什麼的,這些不算是隱私,是在某些時候必須要告訴人家的東西,但是不允許人家亂用自己的這些資訊,這是公民的權利

隱私就不同了,它是一種可以不讓人知道的東西,在任何時候,都不是必須要說出來的,所以要是有人侵犯了這樣的為人所保密的東西,就是侵犯了隱私權啊

哈哈,全是我自己的理解,不是很專業的語言,你能看明白不?

2樓:

隱私是個人不願意公開給別人知道的,是有關於人的名譽和尊嚴的。而資訊就包括了這些不願意被公開了和應該公開的資料。

個人隱私與個人資訊的區別是什麼?

3樓:嬌戎街厝

個人資訊包含隱私。個人資訊可以供用人用工單位查詢審閱而隱私是非當事人統一的情況下不許給其他個人或組織單位查閱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隱私的基本含義為不願告人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私事。個人資訊是指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徵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系統。詳情請諮詢北京本同律師事務所。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隱私,是不想人知道的,是隱私,個人資訊是可以讓人知道的,

6樓:被遺忘滴青蛙

個人隱私是不能公開的個人資訊,

7樓:劉先生丶眼鏡

一個可見人 一個不可見人

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的個人資訊權和隱私權有何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侵犯隱私權,是在你有意去保護的情況下而發生的他人乘你不備竊取隱私.針對現在有許多人採取各種方法逃避超生,單位將個人基本情況和資訊進行公示,以接受廣大職工群眾的監督,既是對當事人負責,也是嚴格執行政策的手段。再者,你是否願意讓公示呢?

選擇權在你。想生二胎,就得願意,就不是侵犯。

個人資訊和隱私從概念上如何區分?

9樓:戚廣利

1、隱私的內容主要包括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寧、個人私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等。人們通常想到的是私生活的祕密,而隱私權也通常被認為隱私權特別注重「隱」,其含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其是指獨處的生活狀態或私人事務;另一方面,它是指私生活祕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

與此相應,對隱私的侵害主要是非法的披露和騷擾。

2、個人資訊權主要是指對個人資訊的支配和自主決定。個人資訊權的內容包括個人對資訊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權,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權他人利用的決定權等內容#即便對於可以公開且必須公開的個人資訊,個人應當也有一定的控制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東西是每一個人他能給外人看到一些資訊,而隱私則是隻有自己才能看只有自己知道的東西,這個是不能給別人看到的東西

11樓:周贇

個人資訊是身份識別性,個人隱私是私密性的資訊和私人活動

隱私與個人資訊的區別?

12樓:say唯慕傾城

1、隱私是指不想被公眾所熟

知或者別人知悉的隱祕的私密的事情。

2、個人資訊是指一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生日、**、工作學習經歷、家庭成員關係等資訊,是個人所獨有的,具有專屬性和人身依附性的。

3、隱私與個人資訊是存在共同點但是也有區別的。

4、隱私一般不僅僅只指個人的有關資訊,甚至包括一些事情等。

5、所有洩露個人資訊的行為不能都歸為侵犯隱私權。

隱私權和個人資訊權都是人格權嗎?

13樓:未來法律

您好:在二十一世紀這個資訊化時代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資訊化發展已成為提升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任務。資訊的網路化極大地擴充套件了公眾獲取資訊的途徑,同時也增加了個人資訊的洩露的機率,為個人隱私提出了極大的考驗。

同時隨著法制社會理念的深入人心,隱私權已為社會公眾所熟知。

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已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提出,並且在學術界中,學者通常將隱私權的概念限定為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私生活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的內容是在私人資訊、私人活動、私人領域、私生活安寧進行支配並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隨意進行披露。其主要特徵在於私密性,即與公共利益無關,並且不想被他人知道。

隱私權屬於精神上的人格權,且屬於消極性權利。也正是由於隱私權的該項屬性,權利人往往在確實受到損害後才能主張自己的該項權利,並且其救濟方式往往也側重於精神層面,屬於典型的事後救濟,預防性較差。

對於如何防範隱私權受到損害,筆者認為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解決,即權利人本人與其他社會公眾。首先,權利人本身需要對於自己的隱私持有高度保護意識,一旦權利人主動向他人公開自己的隱私,那該項資訊便不再是隱私,更不用說運用自己的權利保護隱私了。其次,社會公眾在獲取資訊時一定要有甄別能力,切勿盲目傳播網路資訊,以免間接侵害到他人的隱私。

對此,我們需要區分一下資訊和隱私兩個概念。資訊與隱私屬於從屬關係,隱私屬於資訊的一部分,即並非所有的資訊都是隱私。資訊是否屬於隱私權,在司法實踐中是根據其是否超出了「社會的容忍度」為標準進行侵權判定的,以一個「一般人」的標準進行衡量的,它不會根據個案去進行。

因此對於那些不涉及敏感資訊以及已經公開的個人資訊不再具有隱祕的特點只能尋求個人資訊的保護,而非隱私權的保護,例如花錢買資訊。但與隱私權救濟有所區別的是,個人資訊權不僅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還可以主張財產性的賠償,關於賠償的標準可以行為人所獲得的利益來進行主張。

現今,關於隱私權的救濟往往是通過《侵權責任法》來進行保護,即通過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來進行救濟。而對於侵害個人資訊的保護往往通過行政法及刑法來進行預防與懲罰,唯獨沒有民法上的直接救濟。這一現象表明我國對於個人資訊權的確立存有漏洞,在救濟手段上往往重「刑事懲罰」「行政管理」而輕視「民事確權」和「民事歸責」,對於一般性的違法行為缺少民法的保護,不利於權利人個體主張救濟。

如何更全面地將個人資訊權歸納到民法保護範疇中仍是學者需要**的重要問題。我國應進一步明確隱私權與個人資訊權的屬性,對二者的具體內容加以規定,從而使兩者明晰起來,這樣才能在這個資訊時代更好的保護我們的權益。

14樓:儒雅的齊涵暢

是的,隱私權主要是精神人格權,主要體現在精神價值,而個人資訊權是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的集合體,其包括精神價值和財產價值。具體可以看看北京本同事務所資料庫。

使用者個人資訊和使用者隱私資訊的區別

15樓:別告訴她安

個人資訊包含隱私。個人資訊可以供用人用工單位查詢審閱而隱私是非當事人統一的情況下不許給其他個人或組織單位查閱的。

個人資訊是指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徵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系

統,包括個人身份、工作、家庭、財產、健康等各方面的資訊。從這個界定來看,它更多地涉及人格,故只要承認個人資訊權是一種民事權利,那麼,個人資訊權應為一種人格權,而隱私權也是人格權,它們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性,從比較法上來看,各國之所以沒有解決好二者的區分,主要原因在於兩種權利在權利內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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