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特定之債是以依當事人的意思具體指定的物即特定物為標的的債
種類之債是以不特定的種類物為標的的債
相同點和區別都不少 你可以到這個**去看看 裡面很詳細的~
2樓:張勇律師
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廣義的特定之債,還包括「行為特定」及「作為債的標的」的「權利特定」的債,亦即所謂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的債。特定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物,在債成立時就須業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種類之債只需在種類物中確定一定量即可。
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即變為特定之債。
3樓:僕祖延蓉蓉
特定之債就是還的時候只能用規定好的那個東西還,即我們雙方規定還債時只能就那輛車低債,這個就是特定之債。
種類之倆就相反,雙方沒有約定用什麼東西還,只要還債的時候能夠還得清就成,不必需要原來的東西。
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區別
4樓:幽默的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種類之債。在前者,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後者,債成立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當事人僅就其種類、數量、質量、規格或型號等達成協議。
種類之債和特定之債的區別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解釋法律還是要通俗一點: 就是確定了、具體了某一物,已經存在那裡了,比如在開發商那裡約定買一套100平米的房(沒有具體樣子等等),與買建成後具體的那一套房的區別;約定買一桶50升汽油(種類),送貨過來後就變成具體的那一桶了(及又變成特定的了,確定了,產生了具體某物),與買你倉庫裡具體的那一桶50升汽油(特定)。
6樓:**微**
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是以債的標的物的性質為標準。特定物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種類物之債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該分類的主要意義在於,兩者在債的履行不能時的義務、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負擔等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什麼是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貨幣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一、什麼是種類之債?
以給付某種類之
物品為標的之債,謂之種類之債。
二、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貨幣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炎黃財經官網中提到過——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貨幣之債區別之實益有四點:
1.債務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
種類債的債務人只須於全體種類物中,任取某個或某些別物體給付即可,而特定之債的債務人必須給付業已指定的特定物體。對於債務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實不讓於貨幣之債。
2.有否標的物的品質問題不同。
貨幣之債中,債務人只須給付法定本位貨幣即可,不發生貨幣之品質問題。種類債之標的物有不同品質,而當事人未指定且無法確定時,應給付何等品質之物,立法例不一。
3.給付上的危險負擔不同。
債務人方面在給付責任的強度上,強於特定物之債,而弱於貨幣之債。在貨幣之債,債務人不能以能力不足(即無資力)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所謂愷撒抗辯(即沒錢時皇帝亦不能付款之抗辯)當然不能適用,故學理上稱為金錢之債不滅。在種類物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客觀履行不能。
4.買賣合同中針對物的瑕疵之救濟不盡相同。
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意思?請舉例說明.
8樓:維佳斯
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是以債的標的物的性質為標準。特定物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種類物之債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該分類的主要意義在於,兩者在債的履行不能時的義務、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負擔等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舉例說明「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其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徐悲鴻的奔馬圖,選中的一輛就成了特定物。
在債的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為種類物,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不能免除履行責任。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履行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由於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畫店繼續履行,只能要求畫店承擔違約責任。
在歷年的司法考試中,經常考到該考點,典型的題目是一個關於自行車的案例題。
幫忙舉例說明一下: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只要屬於同一種類,不累是這一批還是那一批,都能滿足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要求,種類物常為可替代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舉例說明,種類物如: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
其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徐悲鴻的奔馬圖,其二是經過特定化了的種類物,如商場內的自行車經過顧客家的選擇後,選中的一輛就成了特定物。
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的意義在於:在債的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為種類物,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不能免除履行責任。比如,買100噸大米,賣方不能因為已經準備好的大米被盜而免除責任,需另外提供一百斤大米。
特定物之債則不同,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履行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比如,在畫店買到齊白石的一幅畫,在交付前,畫被燒燬,由於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畫店繼續履行,只能要求畫店承擔違約責任。
在歷年的司法考試中,經常考到該考點,典型的題目是一個關於自行車的案例題。
19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是以為劃分標準的
d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是以 債的標的物 為劃分標準的 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區別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種類之債。在前者,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特定化 在後者,債成立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當事人僅就其種...
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的區別,關於確認之債與待定之債的理解
1 兩者本質bai不同 意定之債 du是指債的zhi發生及其內容完全dao 由當事人依其回自由意思加以決定的 答債,單方允諾屬於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2 兩者意義不同 意定之債貫徹意思自治原則,而在法定之債場合,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定,法律承認意定之債的法律效力...
幫忙舉例說明一下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 品質數量確定的物。只要屬於同一種類,不累是這一批還是那一批,都能滿足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要求,種類物常為可替代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舉例說明,種類物如 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