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花謝了最好
同居男女籤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一,要搞清楚同居男女籤的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懂得下列幾個概念或規定;
1,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同居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3,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同居關係的,又與他人結婚或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5,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二,從以上規定得出以下結論;
同居關係,是指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
特徵;(一) 一方有配偶,雙方無配偶共同居住的,不屬於法律意義一的同居關係。
(二),同居關係,是指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以前的同居關係,屬於「非法同居」關係。
(三),同居關係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受到法律保護。
(四),同居關係期間,一方又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結婚的,應當解除一方的同居關係。
三,本提問的規定;「同居男女籤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1,協議內容關於財產約定,具人法律效力。
2,關於「出軌」或「婚忠誠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未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
2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內想要辭職,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因為此時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
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就算你想直接走人,也要考慮你是否需要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如果不需要,你可以直接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time時光流年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到永久
1、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3、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5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釣魚佬老頭
1、你現在不能馬上離開,否則你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主張,公司以告你相威脅,其實希望你趕快走,不要找事,公司可以省很多錢。
2、公司的行為已經違法,你可一口咬定辭職的理由就是因為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不辦理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如果進入勞動仲裁程式,一定要堅持這個理由。
3、你可主張的合法權益有以下幾項:
第一,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依據***頒佈的《職工休假條例》的有關規定,自2023年1月1日頒佈以來,你可享受5個工作日的休假,這5天的工資可要求老闆按300%支付休假工資報酬。
第三,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你可以此作為辭職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的內容就有關於社會保險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給予辦理,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相關費用,建全所有社會保險。
第五,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4、要主張你的上述合法權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5、再者說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還不放心,再找幾個同事給你提供證言或書面證詞,就更保險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必要等找到人才走,並且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要求你老闆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你不必要等找到人才走,並且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要求你老闆支付經濟補償。
要主張你的賠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再者說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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