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農村土地流轉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係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於**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執業考試。
第八條 **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製。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執業註冊
。第十三條 **序號產生器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註冊必須填寫《**註冊申請表》,繳納註冊費,並向序號產生器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序號產生器關在受理註冊申請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稽核,稽核合格的,予以註冊;稽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註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連續註冊,在前一註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註冊。
第十七條 中斷註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並向序號產生器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註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註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執業註冊者不得從事**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應當採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諮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 **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洩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執業註冊從事**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依法執業或侵犯**人身權利的,由**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稽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並准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執業註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工作但未取得**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並辦理註冊。
第三十五條 **申請開業及成立護理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比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衛生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護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是什麼?
2樓:叮咚咚白羊
護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又稱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其是由衛生部2023年03月26日頒佈,2023年01月01日實施。
內容包括總則 , 考試, 註冊,執業,罰則,附則。
為加強**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係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工作中的作用。**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監督管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衛生部2023年03月26日頒佈,2023年01月01日實施。
未經**執業註冊者不得從事**工作。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的指導下進行。護理員只能在**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應當採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諮詢的義務。
**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洩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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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係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於**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執業考試。
第八條 **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製。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執業註冊
。第十三條 **序號產生器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註冊必須填寫《**註冊申請表》,繳納註冊費,並向序號產生器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序號產生器關在受理註冊申請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稽核,稽核合格的,予以註冊;稽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註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連續註冊,在前一註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註冊。
第十七條 中斷註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並向序號產生器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註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註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執業註冊者不得從事**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應當採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諮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 **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洩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執業註冊從事**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依法執業或侵犯**人身權利的,由**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稽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並准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執業註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工作但未取得**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證書》並辦理註冊。
第三十五條 **申請開業及成立護理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比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衛生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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