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超生處罰的內容急

2021-03-19 18:19:50 字數 2504 閱讀 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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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3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日

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2023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五條 計劃外懷孕的,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終止妊娠。

達到晚育年齡懷第一胎及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於發證部門的延誤未取得計劃生育證懷孕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應當立即補辦計劃生育證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未完成年度計劃生育指標的地方和單位,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

第三十七條 計劃外生育的,應當按規定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並由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或者由其所在單位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鎮人口超計劃生育1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除各按省人民**規定標準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屬於幹部、職工的,10年內每月降低本人工資10%至20%,由縣級以上人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監督執行;5年內不得提職、晉級、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招幹、轉幹、評為先進,5年內不得發給獎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及生活困難補助,5年內不增加住房面積,並給予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農民超計劃生育1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除各按省人民**規定標準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5年內不得安排進鄉鎮、村辦企業工作,不得轉為非農業戶籍,不得分給宅基地,不得享受其他集體福利。

(三)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超計劃生育1個子女的,按省人民**規定的標準從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四)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按徵收前1個超生子女計劃外生育費的標準加倍徵收。

(五)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達到間隔期生育第2個子女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齡生育及其他非法婚姻生育的,按超生1個子女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屬於幹部、職工的,產假期間不發工資,不享受有關生育的福利待遇,妊娠、分娩等一切費用自理。

(六)重婚生育的,加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並對其重婚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子女的,按超計劃生育1個子女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罰款:

(一)經教育仍不按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

(二)包庇、縱恿、容留計劃外懷孕、生育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規定的;

(四)違反計劃生育規定開假證明、做假手術、保胎結紮的;

(五)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摘取避孕節育環器,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妨礙避孕節育措施的;

(六)擅自施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

違反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及第十一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取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罰款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夫妻一方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的;

(二)虐待生育女孩的婦女、採取絕育措施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的;

(三)妨礙、抗拒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誣陷、威脅、毆打、非法拘禁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毀壞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財物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挾嫌報復或者****的;

(六)偽造節育證、計劃生育證、嬰兒死亡證、病殘兒鑑定證等計劃生育證明的;

(七)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不適合實施行政處分的人員,則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按本條例規定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或者作出處罰決定,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計劃外生育費徵收通知書》或者《處罰決定書》。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罰款處罰,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四十三條 對個人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罰款,由當事人所在的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作出決定並執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額繳入當地縣級財政,用於計劃生育事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當地縣級人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 計劃外生育費,由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交縣級人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管理。計劃外生育費的使用,由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編制用款計劃,報縣級人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綜合平衡,經縣級人民**財政部門審批後下達用款計劃。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計劃外生育費使用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計劃外生育費徵收和罰款處罰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受處罰單位或者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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