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死亡的屍檢報告應包括哪些內容

2021-05-22 11:21:15 字數 5821 閱讀 2704

1樓:匿名使用者

屍檢記錄和診斷報告既是科學資料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記述的內容必須

2樓:匿名使用者

屍體有什麼情況,如傷痕、青紫等異常以及出現這些情況由什麼造成。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出車禍的是正常的,其他原因可由家屬同意屍體解剖並簽字後進行。

不正常死亡的屍檢報告應包括哪些內容?

4樓:韐嶓鹼

記錄內容除死者的自然情況(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等)和送檢單位、死亡和剖檢的日期與時間以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1)臨床資料:包括簡要臨床病史、體徵、**經過、死亡情況,臨床實驗室檢驗、影像學診斷及其他儀器檢查結果,曾經有過的病理診斷及病理號,臨床診斷等。這些內容直接填寫在屍儉申請書上即可。

(2)肉眼檢查所見:可按剖檢順序記錄,體表、頭頸部、胸腔壁、腹腔、胸腔、心包、縱隔、心臟和大血管、肺和氣管支氣管等各系統器官。

(3)顯微鏡檢查所見:可按肉眼檢查順序排列各器官,記錄組織學和細胞學的所見。如另有微生物學檢驗、毒物分析等結果.記在顯微鏡檢查之後。

(4)病理診斷:應包括:1)主要疾病,即與死亡直接有關的原發疾病;2)繼發疾病,即與主要疾病有密切內在聯絡的疾病;繼發疾病也可能是死因,事實上醫療用品 。

例如心肌梗死繼發於冠狀動脈粥樣硬化.與死亡直接有關;3)伴發疾病,在**和發病機制上與主要疾病無聯絡的疾病,如死於肺癌者同時有動脈粥樣硬化。診斷時按先主後次排列各疾病。病理診斷要用規範的 疾病或病變名稱,簡明扼要;不能用形態描述(例如肺實變、虎斑心等)作為病理診斷。

病理診斷又必須按屍檢者所能查到的病變為基礎,某些疾病或病理過程以功能性異常為主而在肉眼和顯微鏡下無特徵性病變可見的,不能列入病理診斷,只能在討論中結合臨床表現作分析推論,例如休克、癲癇、過敏、動脈痙攣等。

(5)小結和討論:其內容包括:1)總結屍檢主要所見,亦即病理診斷的主要依據;2)死因結論.如死因不能完全確定的,可作分析和推論;3)臨床現象、疑問或臨床與病理診斷不符之處的解釋、解答或討論。

屍檢報告應包括哪些專案

5樓:匿名使用者

二、 病理學檢查:

(一)、屍表檢查:

(二)、內部檢查:

1. 體腔

2. **:

3. 頭顱及中樞神經系統:

4. 頸部

5. 心血管系統:

6. 呼吸系統:

7. 肝、脾及膽道系統:

8. 消化系統:

9. 泌尿生殖系統:

(三)、組織學檢查:

1. 心:

2.肺:

3.肝:

4.脾:

5.腎:

6.腎上腺:

7.甲狀腺:

8.胸腺:

9.頜下腺:

10.胰腺:

11.消化道:

12.神經系統:

13.骨髓:

(四)、屍檢病理學診斷:

非正常死亡屍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屍檢即屍體解剖,是指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屍檢對於解決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而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具有其獨特的無法替代的作用。非正常死亡屍體一般要進行法醫解剖。

《解剖屍體規則》

第二條 屍體解剖分為下列三種。

一、普通解剖:限於醫藥院校和其他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的人體學科在教學和科學研究時施行。下列屍體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自願供解剖者; 2.無主認領的屍體。

二、法醫解剖:限於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以及醫學院校附設的法醫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法醫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須經過屍體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屍體和無名屍體需查明死因及性質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殺或自殺嫌疑者; 3.因工、農業中毒或烈性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屍體。

三、病理解剖:限於教學、醫療、醫學科學研究和醫療預防機構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學研究價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願供解剖者; 4.疑似職業中毒、烈性傳染病或集體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項的屍體,一般應先取得家屬或單位負責人的同意。但對享受國家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並在國家醫療衛生機構住院病死者,醫療衛生機構認為有必要明確死因和診斷時,原則上應當進行病理解剖,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家屬工作。

第三條 解剖屍體必須經過醫師進行死亡鑑定,簽署死亡證明後,方可進行。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2023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7樓:匿名使用者

非正常死亡必須報案,公安機關會安排法醫檢驗屍體,出屍體檢驗報告。如果是非正常死亡會介入相關調查

關於甲胺磷中毒死亡的屍檢報告要涉及哪些內容 5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有機磷農藥中毒,家中急救措施,飲用32~38℃的溫熱水,催吐,然後飲用,催吐,直至胃留物排空,為搶救贏得寶貴時間,家中條件有限,做完以上處理後,還是需要及時送往醫院**。另有機磷農藥中毒症狀:輕症者表現為噁心,嘔吐,腹瀉,視力模糊,呼吸困難等症狀。

中度毒症狀:頭暈痛,肌肉顫抖 抽搐 心率加快等。重症症狀:

驚厥,昏迷,肺部水腫等。廈門律師網頁連結

9樓:崇墨徹賴羅

搜一下:關於甲胺磷中毒死亡的屍檢報告要涉及哪些內容

關於刑事案件方面的屍檢報告內容被害人家屬不能看嗎?為什麼?

10樓:哈哈親愛的

屍檢報告影印件是應該給受害者家屬的,並且應明確告知屍檢結果,以便於苦主對事件充分了解。

家屬是可以得到影印件的,但不可以看屍檢的**。因為屍檢屬於勘驗程式,其結果應該是公開的,而結果公開的方式就是受害者家屬有權得到屍檢報告影印件。這跟案件的性質沒有關係,只要出現非正常死亡,就可以讓公安機關介入,還遇難者家屬一個公正的說法。

11樓:小騷

屍檢報告是分析被害人死因的報告,是公安機關必備的法律程式檔案,屬於公安機關偵查證據,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不公佈。

屍檢結果一般幾天可以出來?

12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是刑事案件中的屍檢,還是交通事故中的屍檢,還是非正常死亡的屍檢?鑑定時間長短要看法醫對死亡原因的認定。有的只需屍表檢驗;有的要屍體解剖;有的要取樣化驗。

13樓:李金雪

屍檢報告一般需要20日左右可以出來。

關於「屍檢」的法律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的法律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屍檢的主要規定是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5 t7 u+ w' s3 q; t* ?

! e: j0 o" r3 |8 p1 w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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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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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3 g4 l8 f& \. t+ i. v& h8 r' q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 r2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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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星期。七個工作日。

16樓:踏天

一般不超過20天。

檢驗、鑑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 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鑑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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