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樂題庫知道問答
人們關注「辱母傷人案」的判決結果,其實是對自身安全的必然聯想,也是對司法公正的期盼,更是對社會公義的呼喚。
司法作為社會的「穩定器」,為這個急劇變動的時代提供一種有效的緩衝機制,其意義在於一頭與經濟息息相關,一頭又與國家政治密切相連。
從經濟層面來看,市場經濟的兩大基石是契約與法治,契約精神與法治社會的確立程度,意味著市場經濟是否到位,而法治則為契約精神保駕護航,因此,市場經濟首先是法治經濟。
從此角度來看,中國市場化程序正是法治不斷推進與完善的過程,市場化改革加速,法治程序則相對較快;法治程序滯後,市場化改革則相對緩慢,法治與經濟的關係正如馬克思主義所強調的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的關係,法治化的高度制約了市場化的程度。
事實上,當前中國市場化改革面臨相當多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與法治化不到位相關。比如,《物權法》對「公共利益」未做出界定,以致私有產權保護在「強拆」中遭遇挑戰;《反壟斷法》繞開轉型時期多見的行政壟斷,使制度矛盾愈發凸顯。
如在吳英案中,其背後隱含的民間金融現實和開放訴求與金融體系壟斷、法律制度的尖銳衝突及破題,已遠遠超乎其個人的罪罰與生死意義。一邊是市場經濟大步向前,另一邊是現行法律制度不進則退,進退之間的錯位必然將留下法律爭議。
從政治層面來看,司法與政治之間的關係更為錯綜複雜。
其一從理論上講,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創造物,是政治權力的組成部分,司法權離不開政治力量的支撐和保障。
其二從歷史傳統與當下現實來看,司法權力地方化、行政化是客觀存在的現實,正如段子所言「書記管帽子,市長管票子,政法委管案子」;有關方面傾向於用意識形態、政策而不是用法律調整社會關係,以致政策經濟、權力經濟橫行,企業或個人的命運也隨不穩定、多變易動的政策跌宕起伏。
當「講政治」壓倒「**治」,一味追求社會穩定,「維穩壓倒一切」時,就背離「依法治國」的真正涵義。目前社會對待司法的態度也出現「貧富分化」,富人尋找司法救濟,窮人尋求信訪救濟,甚至「信訪不如信網」。
市場經濟深化要求法治完備,為其保駕護航;而政治訴求又要求司法為其服務,兩者之間的此般錯位將司法問題置於左右為難、進退維艱的境地。
但問題是,市場經濟不可逆,市場經濟越是深化,民眾權利意識與司法體制的衝突就會愈發尖銳,因此,需慎重對待肩挑政治、經濟兩頭的司法,尋找政治、司法、經濟三者之間的均衡。
然而,中國司法的尷尬就在於,它總是不得不在權力與民意之間搖擺,結果不是被權力所劫持,就是為民意所裹挾。
一方面,儘管「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在地方先試點,自下到上,待經驗成熟以後,再由**在全國範圍內推動,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地方化、行政化問題,但司法去行政化並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權力的介入使得案件的審理變得異常複雜與混亂,一旦判決失誤,也難以追究責任。
與此同時,另一方面,由於司法裁決注重形式正義、民意注重實質正義的天然矛盾,往往致使司法裁決在洶湧澎湃的民意麵前顧此失彼、不知所措,最後迫於社會**的強大壓力,只能做出迎合民意的判決。
誠然,民意往往有其合理之處,並非完全是空穴來風,但人性中的弱點卻常常使其面目猙獰。或許民意總能佔據道德的制高點而對司法「頤指氣使」,但「道德」畢竟不是司法的訴求,如果一味迎合民意,司法終將淪為民意的婢女。
儘管如此,司法改革卻不能因此而停滯,仍需積極推進司法改革。未來,司法系統改革或將在成熟、超前與頂層設計三維座標中進行,這也是司法改革的依據。
其一成熟的法律體系,包括立法制度的完善,改進立法質量與立法水平,這需要提高立法博弈的透明度,強化博弈各方力量的對抗性。
其二超前。法治既不能脫離現實,又要適當超前,具有預見性與引領性。
其三頂層設計——頂層優先,抓住核心,著眼高階,自上而下;整體關聯,全域性視野,系統建構,通盤設計。如果沒有頂層設計,司法改革措施往往會出現衝突,包括改革措施之間相互衝突,區域性與整體衝突。「偏向技術化層面的東西」,如審判長選任制、判決書的說理,錯案追究制這些的單項改革,看似熱鬧,卻不能使司法制度及時、有效和公正地迴應社會的需求。
此外,司法改革還要體現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公平正義,從來沒有像當下這樣受到關注,這不僅因為司法的生命與價值就在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且還因為民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期盼,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強烈。
不可否認,「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骨感」的現實逼迫著此輪司法改革必須朝著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大步邁進,而公平與正義更多地體現在執法層面上:
一規範司法公職人員的行為是此次改革的主要抓手之一。
近年來,司法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違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現象屢見不鮮,而他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恰恰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的具體行為規範,並且代表了司法在群眾中的具體形象。
二加強對司法的監督也將是重要抓手。
未來一個年代,司法審判過程的公開將會是加強社會監督的主要突破口。另外,在一些重大、疑難、爭議較大的案件審判上,引入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代表、基層群眾代表等組成的陪審團制度,也將是此輪司法改革的看點。
中國法律體系有必要走出第三條道路,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相結合。
當下指責行政干預司法,「三權分立」中司法獨立的呼聲甚囂塵上,以為司法獨立了就能破除司法腐敗。只有在對司法獨立進行各種限制的基礎上,司法獨立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而那些照搬司法獨立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既沒有理解其真正涵義,也沒有考察其前提條件,更沒有根據本國國情加以修正,從而為日後許多政治紛爭埋下了隱患。
巴基斯坦就是一例,沒有控制住司法底線,讓法官卷入政治,以致最高法院不顧穆沙拉夫的妥協讓步和國內民主程序,百般阻撓他繼續參選**,直至做出參選無效裁決,以致後來巴國內亂不止。
而最早實行司法獨立制度的美國,當最高法院成為阻撓政治程序的保守勢力時,羅斯福**為確保改革進行撤換了多位宣佈新政違憲的終身**官。
因而,中國法律體系既要借鑑國外先進法律制度,又要符合中國國情,還要進行改進創新,更要堅持黨的領導不動搖,方能走出一條光明大道來。
司法公正可以分為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維度對嗎
2樓:13862590347林
是的,司法公正可以分為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維度。
在對司法公正的理解中,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一對非常重要的概念。程式公正指的是過程公正,即司法過程應當有正當的法律程式,這些程式應當符合司法的內在本性和運作機制的公正要求。實體公正指的是司法的實體結果公正,它是指司法的結果應當以法定的事實為基礎,正確適用法律的原則和規範,以實現司法公平的解決糾紛,處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
實體公正強調個案處理的公正性。
關於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關係,目前學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實體公正優先論和程式公正優先論。實體公正優先論認為,司法結果公正是優先的、最終的公正,程式公正首先為實體公正服務。
程式公正只是一種手段,實體公正才是最終目的。這種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但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和司法理論研究的深入,這種觀點在學界的影響日漸式微。
程式公正優先論認為程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司法公正就是程式公正,當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發生衝突時,應當堅持程式公正優先。這種觀點於上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司法改革時提出,目前在司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已經成為主流觀點,甚至有人宣稱「程式就是目的,法律就是程式」。
筆者認為程式公正優先和實體公正優先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各自的不足和缺陷。
一、實體公正優先論的缺陷
首先,實體公正優先論的最大缺陷是沒有看到程式的相對獨立性和程式自身的價值。法律程式的合理性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離開實體內容來評判的。比如,一般來說,公開的審判要比祕密的審判好,有當事人參與的程式要比無當事人參與的程式合理等。
上述程式合理性的評判無需藉助於法律的實體內容就可以獨立進行。這說明程式是相對獨立於實體內容的,程式有自身的內在價值。美國學者貝勒斯對程式自身的內在價值論述得非常充分,他認為,程式的內在價值是不依賴於結果的,它們是獨立於程式的結果之外的。
我國學者陳瑞華認為,評價法律程式的價值標準在於它本身是否有一些內在的優秀品質,而不是它在確保好結果得以實現方面的有用性。[1]
其次,實體公正優先論忽略了法律程式對法治實現的重大意義。法律程式除了對解決實體爭議、正確適用法律有重要意義外,對法治的實現也具有關鍵性的意義。法律程式在西方近500餘年的法治程序中起過重要作用,它與法律職業並列被稱為法治的兩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推動力。
具體而言,正當的法律程式是權利平等的前提;是權利制衡的機制;是法律權威的保障;是解決糾紛效率的保證;是權利實現的手段。[2]
第三,實體公正優先論不利於我們的法理念與世界接軌,不利於開展國際司法合作和司法協助。我們生活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國際司法合作與司法協助是解決許多法律問題的必要途徑。《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律檔案已將程式保障和程式公正標準國際化。
為了履行我們的國際義務,也為了更好地開展國際司法合作與司法協助,我們有必要強調程式公正。
此外,我國法律文化傳統上缺少「正當程式」、「程式公正」的基因。近代以來我國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深受將實體公正推向極致的大陸法的影響,而新中國建國初期在創立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又受到強調集中性、忽視個人權利、重實體、輕程式的蘇聯法制的直接影響,因而不可避免地導致我們在司法審判中極力推崇實體公正,忽視甚至抵制程式公正。這樣做的結果,即使最後裁判結果是正確的,也損害了整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因此從根本上說是不公正的。
二、程式公正優先論的不足
程式公正是英美法的傳統,它起源於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英美國家在長期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重視程式正義的傳統和理念,即不是從某種外在的客觀標準來衡量判決結果正當與否,而是通過充實和重視程式過程本身來保證結果能夠獲得當事人的接受。筆者認為,程式公正確實非常重要,但是也存在著諸多不足。
首先,程式公正可能會導致個案中的實質不正義,甚至會導致整個社會的不正義。程式公正是用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規則調整社會關係,這就有可能會引起個案的不公正與不合理,甚至會對社會造成更大、更多的不公正。事實上,將程式公正推向極致的美國的立法和司法界已經意識到了強調程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有很多弊端,並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如承認「偵查陷阱」所獲得的證據在一定情況下合法有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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