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關鍵要看這些「金銀首飾」是何時取得的。如果是雙方結婚前就已經被女方自費取得,那這些首飾就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進行分割;如果這些首飾是雙方結婚後購置的,那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2樓:風景我很
婚前自己買的是自己的私有財產,婚後買的是共同財產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後購買的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並不強烈,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結婚時送給對方的首飾是否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4樓:紫堇軒愛
結婚時送給對方的
首飾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對方的私人財產。
結婚時,夫妻一方贈送給另一方個人所用的禮物,應當認定為受贈一方個人所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其贈送就沒有法律意義了。
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條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取得結婚證書起,到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時止。
這個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及繼承、接受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合理分割。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本件涉及臺胞的離婚案件,由於當事人雙方婚前缺乏瞭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後又由於各種原因,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又經常分居兩地,一方對另一方的行為不能正確對待,雙方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在本件離婚案的財產問題的處理上,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其一,對於原告於結婚當日送給被告的金項鍊等,一審法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雖也判歸被告所有,但其定性不正確。結婚時,夫妻一方贈送給另一方個人所用的禮物,應當認定為受贈一方個人所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其贈送就沒有法律意義了。
二審法院對此認為,原告贈送給被告的禮物,應為被告個人所有,一審判決作共同財產認定不妥,應予糾正,是正確的。
其二,對於原告於結婚當日給被告錢(後又補款)用於購置房屋,是屬一方出資購置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於雙方結婚時間不長(不到1年)即發生離婚訴訟,故在處理上應考慮財產**,適當照顧出資一方,將已購置的房屋產權判歸其所有,而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一審法院對此未認定所購房屋的性質,又僅判歸原告所有,是不當的。
二審法院認定所購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其財產**和雙方結婚時間短的事實,改判所購房屋為共同財產,產權應歸原告所有,而由原告補償被告人民幣3萬元,是正確的。
不過,對於被告因原告的原因而辭去工作,致使被告失去了生活**一節,一、二審法院都缺乏考慮。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被告因原告原因辭去工作,失去了生活**,應視為其在離婚時生活有困難的情況,而應由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因此,二審判決的原告給予被告的經濟補償,其實質僅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由被告所得的一份,應當除此之外,再由原告給付被告一定的生活補助費,才符合法律本意。
結婚買的**首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50
6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工資、獎金購買的夫妻雙方使用的財產)(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例如:化妝品,首飾女性專用的)(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婚前的話屬於個人財產,婚後才算夫妻共有!更明確的找 律伴這參考或諮詢。
8樓:匿名使用者
問過律師同學,結婚登記後給付的,比較貴重的算夫妻共同財產,不貴重的算女方個人物品。
9樓:夜郎石友
取了結婚證以後屬於、但這個東西不認帳的話法官也判不清。
10樓:
不屬於,結婚給的彩禮是共同財產,買的首飾是給女方的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後購買的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並不強烈,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12樓:百度使用者
這都算計!這男的也太不仗義了!該離
金銀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3樓:day忘不掉的痛
關鍵要看這些「金銀首飾」是何時取得的。如果是雙方結婚前就已經被女方自費取得,那這些首飾就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進行分割;如果這些首飾是雙方結婚後購置的,那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14樓:匿名使用者
編輯同志:我與丈夫於2023年結婚,婚後丈夫為我購買了一些金銀首飾,其中包括一枚**戒指、一枚鑽石戒指、一條**手鍊、一條**項鍊和一條白金項鍊,共計5萬餘元。現在我們正在鬧離婚,請問,這些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
何莉何女士: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其中「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該物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
判斷它的依據是,他人在使用這些物品時,無法體現物品的主要價值。此案中所提到的金銀首飾,雖然屬於你個人使用,但由於其價值較大,且人身依附性並不強烈,在司法實踐中,是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的。沈寧 楊永春
嫁妝一方的**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5樓:未來法律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抄,從孃家帶到丈夫家襲去的衣被、傢俱bai及其他用品。各du地、各民zhi
族的風俗習慣不同dao,其所送的嫁妝也會不同。
從形式上看,女方孃家陪送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後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
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後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所以就**首飾而言,一般會被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女方單方面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嗎,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要分情況討論 一 財產險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 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2 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3 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
夫妻離婚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離婚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前購買保險,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在該種情況下,保險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後所繳納的保費可類比為婚前個人所欠下的債務,因此在分割時,分割的是婚後所繳納的保費,對方不因繳納保費而獲得保險利益。保險是提供保障 轉移風險 規劃人生的工具。主要...
結婚時的彩禮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友 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地的風俗不同,導致對彩禮的認定也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 2 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