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反訴的條件:
(一)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反訴與本訴當事人同一性的特徵決定了只有本訴的被告才能夠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如果不是本訴的被告,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告的訴訟**人,則無權提出反訴。
(二)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
本訴進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訴後直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法院尚未受理本訴,訴訟程式尚未開始,反訴無從提起。法庭辯論已經終結,再受理反訴不但無法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而且會造成訴訟的遲延。
進入第二審程式後,原審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訴,但二審法院受理反訴後,已不能對反訴作出裁判,因為對反訴作出裁判後不服的一方當事人已無法再上訴,有違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可以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本訴與反訴,調解不成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而不能將本訴與反訴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三)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
反訴是在本訴進行中提起的,並且要利用本訴的訴訟程式一併進行審理,因此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管轄權是法院對特定訴訟行使審判權的前提,故受訴法院須對反訴具有管轄權。審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的管轄權,可以基於牽連管轄而獲得,但如果反訴屬於另一法院專屬管轄,受理本訴的法院則無權管轄,本訴的被告只能向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四)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式
反訴須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式,方能利用本訴的訴訟程式合併審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簡易程式而反訴應適用普通程式,則難以將兩訴合併,反訴也就沒有意義。
(五)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係
設定反訴制度的目的既然在於利用同一訴訟程式解決相關聯的兩個民事糾紛,以達到節約時間和費用,防止裁判相牴觸,那麼,反訴的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須有牽連,才能夠實現上述目的。所謂存在牽連關係,是指兩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聯絡。法律上的牽連包括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和兩者源於相關聯的法律關係,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的本訴,被告則提出請求支付價金或者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反訴;後者如原告基於所有權請求被告交付所佔有的動產,被告則反訴要求法院確認他對該動產享有的質權。
反訴與本訴存在牽連關係,才有合併審理的必要,才能夠達到通過反訴抵消或吞併本訴訴訟請求的目的。
提起反訴的條件有哪些
2樓:河北劉律師
被告所提起的反訴必須針對本案的原告,一般應當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法律上或者事 實上的牽連,否則法院無法合併審理,反訴也就失去了其實際意義,被告就必須另行起訴。
3樓: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訴的情況是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關的獨立反請求。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旨在消滅先遣隊本訴,讓自己的主張得到成立。
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法院一般將反訴和本訴合併審理,但是分別審查和判處。由於本訴和反訴的同時存在,使這個案件中的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提起反訴是有條件的有以下幾點: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比如說張三告你將其打傷,你可以反訴張三把你也打成輕微傷,但是如果你說張三老婆打你就不是反訴。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張三在甲法院起訴你,你跑去乙法院起訴他,不成立反訴。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後至合議庭評議之前。如果庭審都結束了,你突然想起要反過來告張三打你,那就只能作為新的訴訟來審理了。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連。比如,你打張
三、張三打你都是一個事情中發生的。張三起訴你大人,你卻說張三欠你錢,這就完全不相干了。反訴是被告的權利,如果被告不主張的話就不會發生。不是每個案件都有反訴。
4樓:匿名使用者
提起反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反訴必須由本訴的被告針對本訴的原
告提起;(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3)反訴與本訴必須能適用同種訴訟程式;(4)反訴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5)反訴與本訴必須有牽連性。
提起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5樓:西郊有雨
反訴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
條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擴充套件資料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反訴 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於:通過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於判決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
6樓:阿西寶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7樓:血刺小闖丶烍烹
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反訴必須以本訴為前提。反訴和本訴是密不可分的兩種制度,沒有本訴,就不可能有反訴。因此,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提出,即反訴的被告必須是原訴的原告,反訴的原告必須是原訴的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案外均無權提起反訴。
2、反訴必須在本訴提起以後,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提出。
3、反訴同本訴必須屬於同一個人民法院管轄。
4、反訴與本訴必須有實質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理由基於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才能提起反訴。
8樓:河北劉律師
被告所提起的反訴必須針對本案的原告,一般應當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法律上或者事 實上的牽連,否則法院無法合併審理,反訴也就失去了其實際意義,被告就必須另行起訴。
9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式中,本訴的被告通過法院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
10樓:找法網
提起反訴的條件為:
1、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2、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3、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4、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5、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6、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7、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合併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了解一下什麼是反訴,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反訴必須以本訴為前提。反訴和本訴是密不可分的兩種制度,沒有本訴,就不可能有反訴。
因此,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提出,即反訴的被告必須是原訴的原告,反訴的原告必須是原訴的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案外均無權提起反訴。
2.反訴必須在本訴提起以後,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提出。
3.反訴同本訴必須屬於同一個人民法院管轄。
4.反訴與本訴必須有實質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理由基於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才能提起反訴。
好律師網參考
反訴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12樓:伏念
反訴是相對於本訴(或稱原訴)而言的一種民事訴訟制度,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聯絡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的目的是為了同本訴合併審理,以達到抵銷、併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目的。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㈠反訴必須以本訴為前提。反訴和本訴是密不可分的兩種制度,沒有本訴,就不可能有反訴。因此,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提出,即反訴的被告必須是原訴的原告,反訴的原告必須是原訴的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案外均無權提起反訴。
㈡反訴必須在本訴提起以後,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提出。㈢反訴同本訴必須屬於同一個人民法院管轄。㈣反訴與本訴必須有實質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理由基於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才能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的反訴及其成立條件是什麼?
13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於:通過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於判決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
反訴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反訴一般只存在於請求之訴中,不存在確認之訴和形成權之訴中。確認之訴是確認某一法律關係的性質或某一權利的存在狀態;形成權之訴是請求人通過法院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單方面的權利,不需要經過對方的許可和配合,這兩種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其內容的單一,法院可以通過審查請求人有無該方面的權利直接作出認定,反訴並不能使法院審查的範圍增加,所以沒有存在的意義。
請求之訴的型別十分廣泛,幾乎囊括了所有的權利義務之爭。當事人雙方的關係並不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雙務合同中,雙方存在互負債務的情形,針對被告提出的反訴,不僅能夠全面看待當事人間的紛爭,也有利於對本訴作出正確的判決。
2.本訴與反訴法律上的牽連性表現在建立在同一法律關係之上,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反訴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還。本訴與反訴事實上的牽連性表現為雖不是同一種法律關係,但存在利害關係,反訴主張的權利可以吞併、抵銷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且反訴的內容與本訴是同一的或類似的,合併審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因付貨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訴原告已將該款項提走。
3.本訴與反訴的標的必須是同一性質。既然反訴與本訴意在為某種程度的抵銷,其標的必定是同一種類物,否則就無法一併判決。
4.反訴必須有證據支援。沒有證據支援的反訴充其量只是反駁,除了對法官審理案件時的主觀心證形成一定影響外,並不能使案件審理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的範圍有所增加,最終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
對於那些沒有提起反訴、卻有反訴實質內容的反駁,如果其反駁內容超出了原告訴訟請求的審查範圍,法院可以不予審理。
民事訴訟法的反訴及其成立條件是什麼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 訴訟系屬中 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於 通過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於判決的執行。根據 民事訴訟法 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反訴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反訴一般只存在於請求之訴中,不存在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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